Re: [新聞] 睏哈星影射睡學生? 邱毅喊告楊伊湄

看板EmailYang作者 (林北是住在困哈星的禿驢)時間14年前 (2012/01/14 10:41), 編輯推噓6(605)
留言11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根本不需要用到釋字509的真實惡意原則 email該文並無涉特定人、可推知之人,後面根本不續要討論了 完全不符合構成要件 當然不必討論阻卻違法的部分 就算有指涉特定人,該文主觀上也無誹謗的意圖、客觀上也無誹謗事實 咱們立法委員的法律素養呀...這還只是大二刑分的東西而已... 選舉到了,用選票來選出有法律素養的立委吧!! ※ 引述《hyde0413 (Memento mori)》之銘言: : ※ 引述《pinkYfloYd (長毛怪)》之銘言: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刑法310誹謗罪 : : 我覺得光這點我們就有很多有趣的可以看了 : : 伊湄原始內容只有 : : queenhashin(睏哈星) : : 這要怎麼顯示意圖指摘或傳述呢 : : 人家會聯想到邱立委 也是因為看了記者的報導 : : 但是那篇報導非伊湄所撰 : : 所以於情於理於法 跟她有什麼關係? : : 另外 大法官釋字509條 :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 :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 :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 : : 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 :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 : : 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 : ,始能免於刑責。(這個意思就是說邱毅要證明伊湄意圖誹謗他為事實) : 這句話解釋不對唷 這裡所謂的"真實"是指"睏哈星"這件事 : 整段意思是說 刑法310雖然有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但不是叫被告必須去證明真實性 只是減輕被告的責任而已 :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 :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這個意思就是說 即使 : : 事實非為真 只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有足夠理由形成誤解就不罰 他有在任何媒體澄清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37.189 ※ 編輯: sssh5566 來自: 220.134.237.189 (01/14 10:44)

01/14 10:45, , 1F
沒指名道姓最好告的成
01/14 10:45, 1F

01/14 10:48, , 2F
睡學生本來就是事實,邱毅自己也承認,有什麼好告的?
01/14 10:48, 2F

01/14 10:53, , 3F
XXDDD 沒想到水仙少年衝動成這樣 一開始的()內文字本
01/14 10:53, 3F

01/14 10:54, , 4F
就很難跟他做連結 就算是時間點巧合 誰能保證每個使
01/14 10:54, 4F

01/14 10:54, , 5F
真實惡意是指第一篇新聞上報.....媒體言論自由~~冏rz
01/14 10:54, 5F
喔喔,本版是EMAIL版,我以為在討論EMAIL 蘋果記者亂曲解EMAIL的意思,被告剛好

01/14 10:55, , 6F
用的人都確切有所指涉特定人 特定事? 就算是在私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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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0:56, , 7F
真的
01/14 10:56, 7F
※ 編輯: sssh5566 來自: 220.134.237.189 (01/14 10:57)

01/14 10:56, , 8F
發言 這麼難以連結的東西他還自己跳坑 真的是...
01/14 10:56, 8F

01/14 10:58, , 9F
等下投票寫queenhashin再蓋章來紀念一下好了
01/14 10:58, 9F

01/14 12:13, , 10F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你是松山校友嗎?sssh XD
01/14 12:13, 10F

01/14 13:42, , 11F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1/14 13:42,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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