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情報] 請關心新竹竹東鎮員山路污泥廠事件

看板Ecophilia作者 (Θ.Θ)時間15年前 (2008/09/05 23:22),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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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星期鄰避設施的抗爭新聞連這起總共二件,和前陣子相比能見度算高了。有股回 文的衝動卻又不知該寫些什麼? 聊一下如何第一次圍廠就上手好了(大誤)……。 雖然身為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若是有人當著面說我一點也不具應有的民主素養,我 也只有低頭默認的份。所以,當看到這個「居民抗爭只是為了向廠商要回饋金」看似 冷漠的批評時,一點也不驚訝,這個「林園事件」的討糖幽靈的確從來沒離開過人群 。而吊詭的是,「個人冷漠」與「社會不平等」恰好是個增強環路,一種類似共同悲 劇式的系統基模? 自由與平等間存在著本質上的衝突。如果民主政治僅代表服從於多 數決的過程,那和「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這種功利的原則沒什麼差別,但許 多情況下又不得不處理受剝削者長期壓抑的情緒。擴大民眾參與式的民主似乎是個解 決的方向,在行政程序上可以透過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作為正當性的基礎,也能避免 專家與官僚因偏見造成的不良決策。但,多元決策可能相當費時,也有模糊公部門行 政責任的疑慮。過於爭議的議題訴諸直接民意,也可能助長民粹,對政府公信力不彰 的情況雪上加霜。不過,六十年代以降的反公害運動若只是一切依法走在體制之內, 也沒機會發展為成熟的環保運動。話又說回來,隨環保意識而起的鄰避情節,促成許 多不需理由反對到底的抗爭,也阻礙了許多環保公共設施的興建……。反復思量不出 個結果乃是正常,蓋公共議題從來不以是非道理計也。當廠商依法投資設廠處理其他 事業產生的污泥,卻遭遇當地愛鄉、愛土的居民抗爭,居民不要污泥廠出現在 "自家 後院",但也不會想見到夜裏一輛輛急駛而過、隨時準備將污泥丟包的 "Khian Sea" ,孰是、孰非? 企業環境問題的外部成本固然可以透過法令內化以示公平,但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在 環境品質優良的地點購屋,更別說有些人一輩子只能困在工業區旁當生化濾淨器。能 期待政府解決這種不公平嗎? 如果找多點人起來革命也許可以暫時解決,但這是空想 ,這種方式付出的社會代價可能遠甚於原來的不公平。政府雖然不能解決這樣的不公 平,於法、起碼得做到讓人人都能享有符合健康要求的環境。在這個範疇下,來聊聊 污泥來源、處置,以及對於污泥處理廠設置可能產生的污染,政府依法做了哪些事前 預防的工作,居民又依法可以有哪些抗爭的管道。 污泥的產生可能來自於淨水廠、民生或工業區污水廠、事業單位製程與污染防制設備 。所含成份視來源不同可能有:砂土、微生物、有機物、重金屬與其他化學物質。依 程序可分為:初級/化學、二級/生物、消化污泥等類別;依化學性質可分為:有機、 無機與混合污泥;依認定標準可分為:一般、有害污泥。島內近年來光事業單位每年 產生的污泥就有三百多萬噸,有害污泥占了其中四十萬噸。而民生污水廠產生的一般 污泥量就更多了,還隨著接管率的提升不斷地在增加。可以這麼說,每個人一日的活 動,對污泥產生量或多或少都有貢獻。污泥處理程序大致為:濃縮、穩定/ 調理/ 消 毒、脫水、乾燥、再利用/ 無害化、最終處置。污泥經過乾燥後須判定是否為有害, 若為無害,則可直接掩埋或者依性質以堆肥、骨材、混凝土添加劑等再行利用;若為 有害,就須進一步採取焚化、融熔、固化等程序,將污泥無害化後再作最終處置。 廠商欲投資設置污泥處理廠,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須 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後始得動工,而在試運轉後須再檢具相關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處理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正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污泥處理廠欲回 收一般污泥再利用,廠內可能計畫設置有儲堆區或儲存設施、運送或進料裝置、脫水 設備(如:濾帶式脫水機)、乾燥設備(如:旋窯乾燥機 rotary dryer )若再利用 內容包括再生磚、耐火材的話,可需要焚化設備(如:旋窯焚化爐 rotary kiln inc inerator)。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各項設備、設施、活動等,在營運過程中可能產生 的各類污染,除了應設置防污設備並使其符合排放限值外,若屬公告列管之污染源, 設置前還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甚至得設立自動監測設施、於營運中定期主動檢 測及申報等。逐一假設:廢水:生活污水、機具 /地面洗滌水、污泥過濾水,應該會 埋顆預鑄污水處理設施來處理。廢棄物:…大概主要就員工活動產生的垃圾而已。噪 音:若在指定管制區內又屬於公告的設斿,就得申請許可。空污:儲堆或儲槽屬於逸 散源,乾燥機(不論是用鍋爐產生蒸汽或是燃燒頭產生熱氣)屬於排放源,營運中可 能排放臭味物質與揮發性有機物等有害氣體。逸散源的處置放式可以藉由設置於室內 ,利用乾燥機的強制送風形成負壓,把問題丟給排放源,而排放源就非得設置污染防 制設備不可了。 容我當一下事後諸葛。由於地方主管機關已請求廠商補正固定污染源排放許可的申請 ,可以知道它屬於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而且位置不在一級防制區中。至於是屬於 公告內容中的哪一類、哪種制程,個人推敲,應該算第八批公告的「事業廢棄物以熱 處理、蒸製…等方式從事在利用或處理程序」。指定公告的污染源,依據「固定污染 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廠商應於設置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請設置許可證後才能依其內容進行設置(整地、土建不算)。設置完還得提出 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申請操作許可證,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開始操作。申請過程 中會不會有污染項目被遺漏呢? 對此,廠商及公務員正常情況不會冒負罰責或刑事責 任的風險故意移漏,我相信公務人員絕對會搬出法規來一條一條比對,這是他的工作 ,何況他還可以請人幫忙。除非廠商在送審的文件上做手腳,加上現勘或試車驗收的 公務人員知識、經驗不足,才會讓鐵飯碗意外變成牢碗……當然,有來自高層的壓力 時算例外。 所以,政府事先預防工作指的就是許可管制。這類許可的對象原則上是廠商本來就可 以去做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主管機關因其有污染環境之虞,為了事先 檢查是否有違反法令,才要求廠商應先申請許可。而主管機關若欲駁回許可來限制申 請人的權利時,必須有可以侵害其基本權利的理由,也就是法令中所列的許可條件。 倘若廠商設廠的先期程序一切合法,開始營運後卻發生公害事件,居民可以圍廠嗎? 拜託、大哥! 都什麼年代了還等著找人圍廠,一圍下去什麼牛鬼蛇神都來了。趕快去 報案檢舉吧。來、抄起來,免付費報案電話:0800-066-666(台語:拎北黏黏、擬怒 怒、怒怒怒;國語:泥巴黏黏、淋路路、怒怒怒)順便看是要調解、調處或者訴訟( 民法第18條)趕快準備一下,餘請參考公害糾紛處理相關法規之建議。萬一沒有違反 排放標準,只是覺得有什麼東西不對勁、不舒服,可以圍廠嗎? ……要圍也行,但還 是先參考一下民法第793 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這純 屬私法上的救濟,民眾禁止污染干擾的請求權雖不以污染行為的不法性為必要條件, 但得負污染侵害因果關係上的舉證責任(參考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3年台上字第2197 號》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58)。 因果關係的舉證相當困難, 相較下還是當廠家超過排放標準時,依公法取締一併請求禁止來得容易。或者,真那 麼想圍廠就圍吧! 請求禁止對行為人不採無過失責任是有好理由的。以廠商的角度來 看,取得同意設置後可能得借一大筆錢來設廠,而營運過程中沒有任何違法,卻可能 只因某位鄰居疑心病發告它污染侵入,就得被迫停工,這樣的話,還有誰敢投資呢? 借鏡德國的做法:「只要營業設施之裝置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且該許可已具有法律 上確定的效力,則即使該設施對鄰地所有人造成干擾,鄰地所有人也不能依民法請求 禁止。不過,主管機關在處理這類設施申請案件時,原則上必須先將該申請案件予以 公告,並且於公告中詳細說明可能發生之干擾。若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權,得會同討論 。且可以將申請案件送請專家審查。若第三者有反對意見時可以提出異議,主管機關 必須使申請者與反對者有面對面溝通的機會。透過這些程序,主管機關才能夠決定是 否給予許可。」可見事先預防衝突的方式就是在決策前給予厲害關係人參與的管道, 而其方法,除了溝通外、還是溝通! 反觀島內,一般許可沒有像須進行環評的行政計 畫與污染性工廠的設置有類似的聽證程序,主管機關對於一般許可案件可能發生之污 染干擾也無主動或責成廠商公告周知的義務與權力。法律沒規定的事,正常的官署是 不會主動來做的……話說,官署將申請案件送請專家審查這件事倒是做得挺多的,而 且民間接受委辦審核申請許可的專家還可能審到自己申請的案件哩,有不有趣? 當代職業路人甲ph曾經說過:「一套行之有效的防弊制度在逐漸獲取信任的同時,也 在質變為最能夠掩飾不法的屏蔽。」廠商備有合法的執照與人員,且已經取得所有主 管機關核發的許可。因為過程有疑點或者是鄰避情節醞釀,居民沒有表達意見的管道 ,只好遊行示威或圍廠。若這類行動只以當地居民的現世利益為訴求,譬如「溫丟習 未爽你在這裡蓋污泥廠啦,除非你肯給我們回饋金,打爺貢丟嗯丟呀! 」那麼循體制 外的抗爭行為拖久了,很容易因正當性薄弱而失去外部的支持與認同。圍廠之外,自 救會有其他的手段可以配合爭取「面對面溝通的機會」或是「知」的權利嗎? 訴諸輿 論(做了)、遊說/民代施壓(做了)、陳情(做了)、申請示威遊行/合法的圍場、 准 /聽證、請願、訴願、訴訟…。雖然這些是體制內的途徑,但不見得只能是把訴求 的重點由「事後」的救濟變成「事前」對主管機關與廠商是否依法善盡責任的監督。 倘若社會資源充足,訴求的內容能讓群眾認同,在合法的情況下搞到最後無條件禁止 設廠的例子也有,像反杜邦、反拜爾。在此,不得不順便提一下公民訴訟:「賦予私 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揭發企業違反法定環境保護義務,或督促主管機關積極執法的 權利。」用意就是即使無實質上的損害發生,仍賦予你權力去告昏官。例如,空污法 第81條:「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 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 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但它畢竟不是為了讓居民變成地下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得因失職損及公益時,才能提 起行政訴訟。譬如申請廠址處於一級管制區依法不能新增空氣污染源,結果官署發昏 核發了設置許可,那當然就不必客氣地告下去啦。 (行政訴訟請參考:http://www.utrust.com.tw/lawsuit/index.htm) 過去公民環境意識薄弱的年代,企業或官署樂於見到人民無「知」,是因為無「知」 就「無」公害的問題,無「知」就不會有來自民間向上反彈的力量。但在環境問題容 易透過草根性的環保運動吸引噬「民氣」的個人、派系、團體等雜入其他政治動機的 這個年代,特別是案件牽涉龐大的利益時,企業與官署的心態理當要轉變為懼怕人民 的無「知」才對。從有限資料來揣摩,不管廠商是否有心規避環評,在零星抗議發生 時,廠商自認一切合法而不予理會,已經錯過危機處理的先機。且這種態度只會增加 民眾的疑慮和恐懼。民眾碰了一鼻子灰,轉而求助官署,但魚雁往來的線上陳情,面 對的是站官署第一線的吏。吏的工作本來就是以依法行政為上綱,謹慎、明確但消極 地處理應對(當然,我不否認公務員有一定的裁量空間,積極與否看交情。)結果這 種態度好像特別容易讓居民疑心生暗鬼。不信請看:公務員回覆解釋須依「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之環境保護工程來認定是否為污染性工廠,以 及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申請,卻被說成是知法玩法(某詭辯為業者:就爽! 站著都還有人擋子彈。);盡職審查發現文件有欠缺而駁回申請,依法請廠商限期補 正,結果「補正」兩字看在居民眼裡變成內神通外鬼……。廠商的態度也真是始終如 一,自救會成立、交了份陳情書把縣太爺和廠商找來開那個臨時溝通會議,結果他還 是自顧說自己的見解、依法如何如何……。資訊流通與分享是溝通的基礎。當地居民 會想知道什麼? 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規劃說明書、工程計畫 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書、試運轉計畫書、環境管理及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試運 轉報告,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這些在申請許可附件中都有,廠商要真的有誠意溝通的話,是不是應該分享這些內 容? 若怕資料外洩,用現場簡報的方式也可以呀。還是他怕被發現書面資料與實際情 況有出入? 公部門沒有那麼多人力可以時時刻刻盯著看,只要誘因夠大,就有人甘冒風險。一噸 有害污泥光處理費要價一萬,找人載出去連清運費用只要五千。所以有人寧可規避聯 單的追蹤管制,請亡命之徒三更半夜駕著8t頃卸卡車找地方偷倒,他只要開到郊區按 個掣…$! $! 起碼二萬入手。尤有甚者,成立人頭公司,借人頭租用農地,農地拿去 抵押貸款來付土地和重機租金,開挖土方拿去賣砂石場,遊說事業單位付錢載走「生 產紀錄外」的有害污泥拿來填地,錢賺飽了拍拍屁股走人……。如果不是因為社會上 曾經發生這些狗屁倒灶的事,讓民眾對政府的執法能力失去信心,加上居民沒有管道 事前在決策程序中表達意見,也實在不能怪居民有鄰避情結,為了一家都還沒開始營 運的一般污泥處理廠成立自救會走上街頭。事情演變至此,恐怕只有各退一步來解決 。廠商承諾做到居民的要求,否則將接受協議內容的制裁或處罰,自救會則答應不再 阻撓營運。至於以何種方式,還是要請教法律專家才行。我想,自救會與廠商在官署 出面背書下簽署協議;或向官署施壓,由廠商與官署簽訂切結書作為核發許可的但書 ,倘若違反,官署得撤銷許可;或者看可不可以把官署、廠商拉到調解委員會去,若 是可行,調解書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廠商萬一不遵守協議內容,應該可以聲請強制執 行,這樣就不必再去圍廠了。至於廠商開始營運後,自救會是否須轉形為長期監督的 民間團體。不是一時談得盡興的,等另有引子再說。 其實我邊打字時邊想:將污泥經烘乾處理後加進稻殼做成培養土再利用,似乎是個不 錯的點子。雖然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重金屬含量未達有害認定標準,但爭議性太 大,乾脆就不要了。若只收自來水廠和民生污水廠的脫水污泥,順便兼營輾米廠,以 當地的環境……營運前可以挨家挨戶發工廠小冊,順便宣傳一下只要來輾多少穀即可 換得某比例的土壤改量劑或培養土,由專車到府收送。或者定期邀請居民、小學生來 廠參觀;與有機農業推廣組織合作辦個像「在家動手作有機栽培」這類的活動,推銷 自己的有機土……。怎麼樣,丸董? 明天放假去幫忙圍廠,趕走廠商後貸款買進土地 ,我負責進設備、你來搞堆肥,一定有錢途……。不過我上回想搞面板廠玻璃灰摻二 氧化鈦燒結成自淨隔熱材、連鎖磚再利用,結果別人老早搶先一步註冊專利,現在沒 有本錢可花了……以上純屬空想。真的做下去一定賠到脫褲子。有機土沒什麼銷路, 「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又禁用下水道污泥當土壤改良劑,若要作成堆肥的話 ,污泥來源不固定,品管困難,額外的分析工作與成份添加也會增加成本。最可怕的 是萬一哪天農地被人倒了坨污泥,就要被圍爐停工……。 題外話。關於遠久以前紅毛港遷村案有個故事。遷村補償說明會開始前,地政員正燒 壺水準備等會兒沖茶,上級列席的指導看到後立刻叫他去換成冷水,然後自己跑去把 放在桌上的「指導席」名牌收進口袋。會議一開始,前後門口突然站了幾位兄貴,主 席對著麥克風,「各位」兩字才剛脫口,前排的兄貴們就把紙杯和塑膠椅子往前丟。 上級指導呢? 原來他老兄早就溜出去外頭哈草了。這場說明會結果就是不想聽的人本 來就不想,想了解的人也沒得聽。後來這位指導老兄帶著負傷的地政員挨家挨戶拜訪 ,向幾位重量級人物……的親朋好友遊說,鬧事的人沒有了居民撐腰,才使次回的說 明會能順利進行。果然,江湖一點訣,薑是老的辣! 以上,請小心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6.29 ※ 編輯: phragmite 來自: 59.117.66.112 (09/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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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您的見解真是佩服的五體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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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圍廠有沒有出差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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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濟若被知道有發走路工…氣勢就弱掉了。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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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3:57, , 4F
後勤能量不足還真的是自救會最常傷腦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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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ragmite 來自: 61.228.192.38 (09/06 23:46)

09/08 22:27, , 5F
謝謝你的見解與提醒.週六看到內容很多SO先給相關人員
09/08 22:27, 5F

09/08 22:32, , 6F
看此文章.最近會再跟你請教.誠摯向你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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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mKwe0G (Ecophi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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