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還我買賣嬰兒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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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最基本的問題還是在於人性尊嚴的問題上 ^^^^^^精確的來說,民法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第1055條). 學術上的用語為"親權",親權與監護權是不同的制度.XDD~~這段論述有點問題(冒犯原著與原PO請見諒)第一,如果開放「仲介嬰兒親權有償轉讓」真的受損的不會"只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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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蘋果日報頭條新聞,棄嬰之父王精明被判刑十二年。. 轉貼知名部落客文章一篇,向王精明醫師致敬,這位超前世代的自由鬥士!. http://valerienliu.spaces.live.com/blog/cns!6C9185B48E3544A4!434.entry. 2006/11/20 請還我賣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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