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護理師可以當鳳凰志工嗎?
原本覺得不想再回應,反正現在沒出事大家就覺得沒事,等到真的有懂的內行人出來告時
,自然就會相關的人知道重要性,曾經徐震宇教官說過「就是因為不懂所以才不知道害怕
」,大概法規這堂課是大家覺得最無趣最不想瞭解的吧,自以為學了一手好救護滿腔熱血
的在救人,殊不知只是遊走在法律邊緣連自己有沒有站住腳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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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清理傷口沒有使用到藥膏和優碘等藥品不用醫囑,當然就算是執業登記在學校
的校護也是可以不用在有醫囑下就自行使用這些成藥。但反過來說,即使是清理傷口這件
事,單純用食鹽水洗洗,你憑著什麼去幫他洗?
到院前救護的EMT是遵照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在進行,這位執登在醫院而沒有EMT照的護理
師,他憑藉著什麼在進行這項「業務」?你有合理的說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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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說的沒錯,在護理人員法第26條確實是這樣寫,但,你請你仔細念過你的內文,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回到上段文章,這位護理人員有在消防局執業嗎?
這條意思是在只院內的護理人員,若遇到病人或誰有緊急狀況,他可以優先給予必要的措
施,例如CPCR、正壓給氧等等,因為他在執業場所被保障中,這也是在醫療法第60條
中被「規定」「必須」要這麼做,但要知道,當聯絡上醫師時依照醫療法第60條可以使用
口頭醫囑,但必須在24小時內補上書面資料,而且請別忘記護理人員法第25條書寫護理紀
錄並且依照醫療法第70條保存紀錄。當然,沒連絡上醫師前護理人員自己行的緊急而錯失
若有做錯或疏忽,要咬著也是讓他法院跑得嫑嫑的。
請問在執行到院前救護的「護理師」有這樣做嗎?這位護理師志工簽名負責的是救護紀錄
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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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確實,但他可以說是依照醫療法第77條委託派人協助,那當然就可以延伸,就像各種
大型活動衛生主管機關請各醫院支援一樣,假如你可以拿出醫事司函文解釋告訴我們單一
個案也可以適用不用執登可以進行救護「業務」,那自然我無話可說,畢竟第77條中第一
句話寫的是「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臨時勤務的話也可以說是依照醫療法第27條,
也是沒有違法。
假如你想要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來解釋的話是說不通的哦,因為正在執行到院前救
護勤務是不能算「非執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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