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嘖嘖又出包 集資3600萬的小瓦根本詐欺已刪文

看板E-appliance作者 (一二三木頭人)時間3年前 (2020/08/19 23:49),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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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SJpHPsq ] : 作者: Made1ine (ha :)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爆卦] 嘖嘖又出包 集資3600萬的小瓦根本詐欺 : 時間: Tue Jan 29 00:56:54 2019 : 最新: : 代理商終於出來說話囉(下圖) : https://imgur.com/a/nNe4ROL : 哎呦小弟好怕怕唷~ : 「人家只是放錯線」 : 「再說認證是假的就吉你」 : Keke : 拎杯就在等這一刻喇! : https://imgur.com/a/iA3bqSC : 上圖內部零組件比較 : 「台灣版確與無法通過安全認證的舊款E20」 : 兩 款 卻 完 全 一 樣 ?? : 兩 款 卻 完 全 一 樣 ?? : 兩 款 卻 完 全 一 樣 ?? : (舊款“無法通過認證”、”安全堪慮” : 都是代理商自己在嘖嘖公告的喔, : 為的就是讓人多花三千買台灣版) : 各種事實證明, : 「小瓦掃地機台灣版的安全認證是假的」 : 代理商你要來吉我嗎?? : 稍早已找律師討論過, : 律師認為這件事完全符合詐欺要件! : 你不吉的話, : 我就不客氣先吉你囉! : 同時我也已把證物彌封好了! : https://imgur.com/a/r3QADrU : 將會對代理商耀晶電子有限公司(自稱樂視達), : 提出詐欺告訴及虛偽標記告發, : 並追討相關補償(退價差三千元)。 : 歡迎三千多位受害者隨時加入告訴/求償: : (麻煩填寫下列google表單) : https://goo.gl/forms/kq7WhNOV0PfyM7OS2 : 小魯弟和律師大大談妥, : 加入告訴不會多收金額唷! : 且人數越多檢察官就越重視, : 我們的成功率越大! : 補爆個卦, : 在省錢板PO的提醒文, : 竟被業者檢舉刪除... : https://imgur.com/a/4gZQ7kY : 真是個懂檢舉和封鎖的公司呢(笑) : ※ 引述《Made1ine (ha :)》之銘言: : : : : 直接講結論: : : 集資超過4千台的掃地機, : : 安全認證都是假的! : : 嘖嘖集資平台, : : 去年底集資的小瓦掃地機器人規劃版, : : 集資破3600萬還上遍各大媒體! : : 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xiaowa : : 小弟也有參與嘖嘖集資, : : 但一收到就發現不對!! : : 「這是...陸規電源線??」 : : https://imgur.com/a/Tyc2Q4X : : : : 於是立馬問了代理商, : : 卻一直得不到正面回應! : : 只好尋求商檢局協助, : : 然後就收到這封公文: : : https://imgur.com/a/4sIwJ6J : : : : 登愣~ : : 台灣代理版根本不符合BSMI規定! : : 當初多花三千買台灣版, : : 就衝著代理商小編精美文案內容, : : 還有「不斷強調的BSMI安全認證」, : : 結果你現在告訴我安全認證其實是假的, : : 頗哈! : : 而代理商耀晶電子有限公司(樂視達), : : 給我的最新回應居然.... : : 直接封鎖我! : : 直接封鎖我! : : 直接封鎖我! : : : : https://imgur.com/a/UZlXjXw :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8%2c%e8%a8%b4%2c5 610%2c20200731%2c1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6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原 告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政宇 被 告 鄭立宏(原名:鄭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瑪格公司)、謝政宇及鄭立宏(以下合稱為被告 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從事產品代理之經銷商,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與北京石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北京石頭公司)就其所生產之「小瓦掃地機器人規劃版(E201-02)」(下稱系爭 產品)簽訂獨家代理合約書,約定原告為系爭產品在臺澎金馬地區之獨家代理商。系爭 產品委由訴外人即北京石頭公司在臺合作廠商鳳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朝公司)送交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為標檢局)檢驗後,於107年11月26日通過標檢局認證,認證編 號為R3C722。嗣原告為宣傳廣告系爭產品,於107年11月28日開始,付費透過「嘖嘖集資 平台」,以群眾募資方式販售系爭產品。 ㈡伊瑪格公司為原告之競爭廠商,被告3人基於損害原告名譽並阻礙原告從事競爭之目 的,共同推由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下稱PTT網站)帳號「Made1ine」,在Gossiping看板 以「[爆卦]嘖嘖又出包集資3600萬的小瓦根本詐欺」為題,分別於108年1月28日及同年 月29日,連續發表2篇文章(內容詳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文章),內容包含「台灣代理 版根本不符合BSMI規定!當初多花三千買台灣版,就衝著代理商小編精美文案內容,還 有『不斷強調的BSMI安全認證』,結果你現在告訴我安全認證其實是假的。」、「各種 事實證明,『小瓦掃地機台灣版的安全認證是假的』」等語,宣稱原告偽造安全認證。 然事實上系爭產品已通過標檢局認證,且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調查結果,亦認原告確有取得標檢局商品進口授權放行,難認原告公司負責人有偽 造準公文書罪嫌,而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9067號不起訴處分,足證被告 3人表達原告產品「安全認證其實是假的」、「小瓦掃地機臺灣版的安全認證是假」等語 ,進而宣稱系爭產品安全認證係屬偽造部分非屬事實。況依照系爭文章所附標檢局高雄 分局108年1月21日經標高一字第1080000450號函,內容載明:「依臺端來函所附照片研 判該電源線組不符合CNS690規定,本分局將依所提供掃地機資料(型號:E201-02,驗證 登錄識別號碼R3C722)辦理後續調查。」等語,明顯沒有原告所持驗證登錄識別號碼R3 C722商品檢驗登錄證書為「假」或「偽造」之記載,被告3人明知上情,仍執意發表系爭 文章毀損原告名譽。  ㈢被告3人復共同推由鄭立宏於108年2月1日在臉書網站創立「鄉民起義:解析小瓦的 騙局」粉絲專頁(下稱系爭專頁),針對原告發表:「標檢局的初步調查結果終於出爐 ~確認耀晶販售的小瓦掃地機不符合BSMI安全認證規定」、「代理商的謊言」、「黑心 商人」、「黑心廠商」、「掛羊頭賣狗肉」等言論,傳述原告「偽造安全認證」、「涉 犯偽造準公文書罪」、「為黑心廠商」、「經營者品格低下」等不實言論,進而侵害原 告名譽。  ㈣謝政宇及鄭立宏之行為,已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故意不法侵 害原告之名譽,且伊瑪格公司為原告競爭廠商,謝政宇既係伊瑪格公司之負責人,顯見 謝政宇上開侵權行為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 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伊瑪格公司 自應連帶負責。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3人應連帶將在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於附表一所示 系爭文章永久刪除。⒉被告3人應連帶將「鄉民起義:解析小瓦的騙局」臉書粉絲專頁永 久刪除。⒊被告3人應連帶將附表二所示道歉聲明,刊登於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連續 30日。 二、伊瑪格公司、謝政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 略以:  ㈠鄭立宏於107年間向原告購買系爭產品時,發現所附的電源線配件,竟是所謂「陸版 」電源線(即插頭刃片無孔洞)。嗣鄭立宏向伊瑪格公司投訴後,伊瑪格公司即登入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網站查詢NCC認證「CCAH18LP0200T5證號」之送驗報告。惟 從該送驗報告之「最終產品外觀照片」以觀,發現原告最初送NCC檢驗之電源線插頭,其 上竟然印製有mi商標,應是台灣小米公司之電源線,著實可疑。鄭立宏在社群網站揭露 此事之後,原告即於108年1月28日於網路上發表聲明,宣稱其誤將「陸版」電源線與系 爭產品放在一起,並承諾更換為「台版」電源線予消費者。然鄭立宏於同年2月間收到原 告更換所謂「台版」電源線時,竟發現電源線上插頭並非上開印有「mi」之商標,取而 代之的是「Longwe11」商標。伊瑪格公司得悉鄭立宏收到的是「Longwel1」電源線之後 ,於108年2月間再登入查詢「CCAH18LP0200T5證號」之送驗報告,卻發現該資料最終產 品外觀照片之電源線照片變成兩張,增加「Longwe11」電源線照片,啟人疑竇。  ㈡由上述情事被告3人推論:原告於107年11月用印有「mi」商標之電源線送NCC檢驗後 ,卻直接將中國原廠所附的「陸版」電源線售予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發現後並經由媒體 報導,原告於108年1月28日出面澄清是原廠裝錯電源線,且承諾更換為「台版」電源線 。但因當時送驗的是印有「mi」商標之電源線,卻因上述原因無法交付消費者,只好拿 「Longwe11」電源線充之。原告深怕有人發現此事,即於108年2月上網更新最終產品外 觀照片為「Longwell」電源線,並將更新日期虛偽記載為「2018年11月30日」。  ㈢被告3人並未懷疑系爭產品包裝外盒所印商品安全標章是否真正,而是合理懷疑原告 送驗電源線有調包行為。鄭立宏發現上述「調包」行為之後,即向伊瑪格公司投訴並於 網路上發聲譴責原告之惡行惡狀,實乃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意圖,系爭文章及系爭專 頁內言論涉及消費者之公共利益,難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原告就本件之同一原因事實曾向臺北地檢署提起被告3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 1項妨害商譽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等告訴,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108年度偵字第159974號、第25251號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之 後,亦遭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其聲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鄭立宏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伊購買 系爭產品後,發現長得跟臺灣電器用品插頭不同,價格也比別人貴,所以伊詢問謝政宇 ,伊才知道被騙,謝政宇提供證據給伊,伊根據這些證據完成系爭文章。系爭文章係伊 請朋友代發文,帳號是朋友的,發文當時伊在伊瑪格公司幫忙,但伊發文是個人行為。 系爭專頁內貼文亦係伊所發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為系爭產品在臺澎金馬地區之獨家代理商,伊瑪格公司所營事業為進口 3C產品,包括小米掃地機器人,鄭立宏於108年1月28日及同年月29日透過「Made1ine」 帳號,在PTT網站Gossiping看板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文章;復於108年2月1日在臉書 網站創立系爭專頁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詹孟龍事務所108年度民公 龍字第100579號公證書1份、系爭文章網頁截圖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54頁、 第69頁至第12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3人應連帶將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永久刪除,並刊登如 附表二所示道歉聲明等節,則為被告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 ㈠被告3人是否應就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負侵害名譽權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3人應連帶將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刪除,並刊登如附表二 所示之道歉聲明,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3人毋庸就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負侵害名譽權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 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 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最高法院95年 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 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0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 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 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盡周延。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 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 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 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 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有關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之保護,民、刑事 之本質並無不同,應適用相同原則,合先敘明。 ⒉鄭立宏於108年1月28日及同年月29日當時在伊瑪格公司任職,以「Made1ine」帳號 ,根據謝政宇所提供之證據,在PTT網站Gossiping看板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文章, 復於108年2月1日在臉書網站創立系爭專頁等節,為鄭立宏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17頁) ,又系爭專頁上之貼文係謝政宇以伊瑪格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及個人身分建議鄭立宏 所為,亦為謝政宇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17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⒊細繹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文章,其主旨為「集資3600萬的小瓦根本詐欺」、「安全 認證都是假的」、「結果你現在告訴我安全認證其實是假的」、「小瓦掃地機台灣版的 安全認證是假的」、「這件事完全符合詐欺要件」,關於安全認證假的、陸規電源線, 係屬事實陳述,另就涉嫌詐欺部分,則屬意見評論。再繹系爭專頁之主旨為「小瓦的騙 局」、「代理商的謊言」、「兩倍價格眾籌」、「誤標安全認證」、「黑心商人」、「 黑心廠商」、「掛羊頭賣狗肉」,核屬事實兼意見評論。又民事案件關於是否構成侵害 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責任之一般性標準,固然已前述,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文章及系爭 專頁,其言論主旨為系爭產品安全認證是否確實,即公開銷售之系爭產品,應依照標檢 局規範通過測試並得到標示後,始可進行合法販售,此涉及消費者之保障與商品之安全 ,具有高度公共利益,故進行言論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之認定時,關於言論前所為查證 之審查標準,應予放寬,裨益言論自由監督各種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獲得最大發揮。  ⒋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使用之無線通訊模組,業已通過NCC認證,認證編號為:CCAH18L PO200T5號,原告業獲授權使用此認證。又系爭產品業由鳳朝公司送交標檢局檢驗後,於 107年11月26日通過標檢局認證,認證編號為R3C722等情,此有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德凱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電子 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25頁、第327頁、第329頁),固堪認屬實。  ⒌然觀諸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之文脈可知,鄭立宏係先購買系爭產品,於系爭產品內 發現陸規電源線後,進一步向標檢局高雄分局函詢系爭產品電源線之檢驗規定,經標檢 局高雄分局函覆:「…二、電源線應符合CNS690、CNS60799、IEC603201、CNS15663第5 節『含有標示』之檢驗規定。三、依臺端來函所附照片研判該電源線不符合CNS690規定 ,本分局將依所提供掃地機資料,(型號:E201-02,驗證登錄識別號R3C722)辦理後續 調查…」後,鄭立宏始以此為基礎發表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開設系爭專頁,且於系 爭文章內亦將上開脈絡檢附陸規電源線及標檢局高雄分局上開函文之圖片如實呈現,此 有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暨文內附圖、標檢局高雄分局108年1月21日經標高一字第1080 0000450號函(下稱標檢局高雄分局108年1月21日函文)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 頁至第54頁、第389頁至第401頁)。此外,被告3人持有德凱實驗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 式認證證明2份附圖,2份附圖更新時間均為107年11月30日,照片數量1份為5張、1份為 6張,照片數量5張者所附電源線外觀照片標示「mi」之電源線(按:即小米掃地機器人 之電源線,與小瓦掃地機器人為不同品牌之掃地機器人),照片數量6張者所附電源線外 觀照片除標示「mi」之電源線外,另有標示有「Longwell」及標檢局圖示之電源線,此 有德凱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附圖2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4頁、第24 5頁)。若再進一步參諸於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後,兩造所互提之民、刑事案件中調查後 所得之證據資料所示,臺北地檢署檢附標檢局證書號碼:C13Z0000000000號商品驗證登 錄電子證書(下稱系爭電子證書)、標檢局高雄分局108年1月21日函文函詢標檢局,經 標檢局函覆鳳朝公司取得系爭電子證書後,因標檢局執行市場監督並檢測商品型號:E2 01-02(即系爭產品),判定不符合檢驗標準,已廢止系爭產品及同型號之E251-02商品 。如廠商檢附陸規電源線申請驗證登錄,即無法取得BSMI認定,此有標檢局108年7月25 日經標五字第108000064280號函1份在卷可佐(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5974號卷第 27頁)。另經本院函詢德凱公司,上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係何人、何時提 供照片情事,經德凱公司函覆「認證照片皆由已取得樂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下稱樂鑫上海公司)合格審驗標籤:CCAH18LP0200T5之耀晶電子有限公司透過北京博翰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博翰公司)代辦申請完成:1.初始認證照片登錄時間:2018年 11月30日2.電源線照片登錄時間:00000000日」,此有德凱公司108年6月11日(109)德 凱驗06字第0003號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65頁)。綜上諸情,鄭立宏乃根據發文當 時所持有之德凱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2份附圖,並於發文前進行查證,取 得標檢局高雄分局108年1月21日函文後,始發表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開設系爭專頁, 陳述「集資3600萬的小瓦根本詐欺」、「安全認證都是假的」、「結果你現在告訴我安 全認證其實是假的」、「小瓦掃地機台灣版的安全認證是假的」、「這件事完全符合詐 欺要件」、「小瓦的騙局」、「代理商的謊言」、「兩倍價格眾籌」、「誤標安全認證 」、「黑心商人」、「黑心廠商」、「掛羊頭賣狗肉」等語,事實陳述部分因鄭立宏主 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意見評論亦在合理、善意之範圍內,不應負侵害名譽權之 侵權行為責任,鄭立宏已毋庸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責任,遑論被告3人更毋庸負連帶 侵權行為責任。  ⒍原告固主張標檢局高雄分局108年1月21日函文沒有說安全認證為假或偽造,系爭文 章及系爭專頁不得為如此陳述云云,然被告3人係根據標檢局高雄分局108年1月21日函文 ,始進而陳述上開「安全認證都是假的」等語,業盡相當之查證義務。況觀諸上開標檢 局108年7月25日經標五字第108000064280號函覆內容,已明確函覆如廠商檢附陸規電源 線申請驗證登錄,即無法取得BSMI認定,益徵縱以事後角度檢視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 亦在合理、善意評論範圍,不得論以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責任。  ⒎原告另主張原告並未透過北京博翰公司代辦任何認證申請,亦不認識、未曾接洽樂 鑫上海公司,照片事後補陳與原告無關,德凱公司函覆與事實不符云云。然無論原告與 北京博翰公司、樂鑫上海公司有無關聯,原告為系爭產品在臺獨家代理商,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型式認證為我國行政管制措施,鄭立宏根據所持有之2種版本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型式認證證明附圖,自得合理推論與原告之行為有所關連,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內容為真實,不得逕謂鄭立宏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㈡原告請求被告3人應連帶將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及系爭專頁刪除,並刊登如附表二 所示之道歉聲明,無理由:   被告3人毋庸負侵害名譽權之連帶侵權行為責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依民法第 18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⒈被告3人應連帶將在P 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於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永久刪除。⒉被告3人應連帶系爭專頁永 久刪除。⒊被告3人應連帶將附表二所示道歉聲明,刊登於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連續 30日,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規定 請求:㈠被告3人應連帶將在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於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永久刪除。 ㈡被告3人應連帶將系爭專頁永久刪除。㈢被告3人應連帶將附表二 所示道歉聲明,刊登 於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連續3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30.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appliance/M.1597852170.A.518.html ※ 編輯: spirit119 (27.246.30.114 臺灣), 08/19/2020 23:56:40 ※ spirit119: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8/19 23:57
文章代碼(AID): #1VFKeAKO (E-ap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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