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設] 現代化的戰爭勝負和談問題
※ 引述《proundof (為了生存 我要活下去)》之銘言:
: : 協議,然後換俘、撤軍、交還遺骸,沒有戰爭賠償。
: : 中共與越共戰爭,沒簽定任何協議,直到蘇共瓦解後改變政策,沒有賠償
: : 就算是1991年的波斯灣戰爭,美軍以壓倒性優勢完勝,當時老布希的停戰協議也沒有要求
: : 伊拉克割地賠款,直到小布希再次揮軍伊拉克。
: : 所以21世紀的現在,還在問戰爭賠償,是有點不知今夕是何夕。
: 關於伊拉克賠款問題,想起問當初伊拉克出兵科威特的是海珊政權,
: 如今伊拉克實際上已經換了政府了,請問當年賠款要還嗎?
(強債主﹕不還﹖不還打到你媽媽都認不出你來﹗ 弱債主﹕假裝忘記了。XD)
: 又如同當初大清的庚子八國聯軍賠款,須要由中華民國來還嗎?
中華民國成立時宣布要繼承舊債﹐就要還了。庚子賠款由中華民國還到1938年。
除了甲午賠款由於中日雙方都同意的原因﹐原定的8期賠款由清廷提前在
1898年一次性付清(因此減扣利息1083萬兩﹐但由於對庫平銀含銀數的
爭執﹐又再多付給日本1300多萬兩磅差)﹐其他的庚子賠款、鐵路借款﹐
以及袁世凱的善後大借款等﹐都由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與後來的南京國民政府繼承。
到了1930年代國府的黃金十年中﹐利用各種時機將原先抵押的海關等權利逐步收回﹐
然後在1939年宣布不再償付所有舊債的剩余尾款。抗戰中通過外交及盟國身份﹐
基本讓各國都換交新約取代舊約﹐取消了各種賠款﹐剩下借款問題沒有解決。
1949年中共建政﹐宣布一概不承認惡債﹐在各國1970年代跟中華民國斷交﹐
轉而承認並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之後﹐歐美都有民間想向大陸追討這些舊借款﹐
但被法院在政府要求下以有利於大陸的判決結案。
譬如說可以參考1980年代美國的jackson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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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2月聯合國通過俗稱“控蘇案”的505號決議﹐內容為﹕
爰斷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系而言﹐實未履行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
一年後﹐1953年2月﹐中華民國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無效。
(所以UN並沒有認証過條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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