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於不雅文字版規討論(去信小組長)
前言: ( 本篇可以推文對於版規三和四進行意見發表並投票表示看法 )
在昨天的推文討論中,本版對於版友在推文中講到"幹"字提出警告,而有其他版友
認為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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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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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18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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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統整不認同的理由主要有幾個:
1.這是發語詞而且曾有法院認定這是發語詞不算汙辱
2.罵的對象是作品又不是罵人
3.版規究竟是要精準還是嚴
首先,我必須強調,既然是法治那就事依法行政,而非隨我個人喜好來認定,所以
我就先從幾個重點來答覆版友的質疑,說明判決依據。
1.有關法院判決部分
有版友提到,法院認定""幹""是發語詞都無罪了,為何還要管??
但實際上關於公然汙辱的判決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所以不能因為一個法官判無罪,
就直接認定這件事無罪,因為實務上判有罪的更多,以下引用用專業法律網站的說法:
引用網址:https://goo.gl/BXuqTg
二、爭議:
(一)罵「幹」有無構成公然侮辱?
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公然」一詞,依照司法院之解釋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不以實際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而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
他人評價的意思,多半是指抽象的謾罵。」本案中,法院認為「幹」這個字僅為台語之習慣
用語,並沒有侮辱之意思,所以不構成犯罪。
(二)那我到處罵人「幹」,可以嗎?
本案僅為少數的情況,因為新聞案件大多只透露部分案情,因此對於實際發生狀況與法官之
自由心證判斷,無從知悉,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84年度上易字第1510號刑事判決,都對於公然對人罵「幹」為公然侮辱有罪之判
決。
三、結論:
不要只因一個判決就心生僥倖,對人隨便謾罵,因為也曾有人以「e04」(鍵盤上打出來是
「幹」)或「屾」(像雙手比中指)、「操芝麻」(台語(插)妳(妳)的陰道之意)皆被法院
認為有侮辱之意思,而法院大多判斷當事人有無侮辱之故意(讀心術),一旦讀錯你的心,
就有可能遭到刑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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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所以,既然罵"幹"這件事隨著法官自由心證不同,也就有不同的判決結果,自然也就
不可能會有具體的"""精準"""判斷,而既然有其他更多被判有罪的案例,當然也就不
能單以一個特例案件為準,所以禁止是有根據的。
2.有關引起爭議部分
再來如果開放,將來只會引起更多爭訟糾紛,例如某A在版上發表一篇對七龍珠劇情的
評論,某B在下面回說:(幹~真爛)。
如果兩人之前有嫌隙,此時A認為B是在故意罵他爛並加上髒話給與汙衊,然後寄檢舉信
給我。但我詢問B君時,B卻辯稱說他罵的是文章內提到的劇情,此時又該如何判定B究竟
是在罵人還是罵內容?? 所以,這樣只會引起更多糾紛。
3.有關版規部分
退十步說,即便真的能夠證明版友罵""幹""是針對作品而罵,並且我也採用最寬鬆的法
院判例(台南法院判決的"""幹是發語詞""")。
然而請大家仔細看,那則法院判決的新聞內容:
新聞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931302
但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雖然「幹」字粗鄙不雅,但「幹」字在很多操台語的民眾口中
,只是口頭禪或發語習慣,甚至被用來當做和朋友打招呼的方式,和早年眷村中「我操」的
意義是一樣的。且張姓婦人的言論內容並未逾越合理言論之界線,因此判張姓婦人無罪。台
南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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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便是判決幹字為發語詞的台南法院,在判決中也認為「幹」字粗鄙不雅
那麼請各位看我們的版規是什麼??
三、 色情文、政治文、無意義灌水文、內文有不雅文字文章、
非板主卻使用公告或聯署標題文章
以及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
、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之文章
(界限由板主自行判定)
初犯水桶一個月 再犯水桶終身
四 多次無意義推/噓文 惡意推/噓文 或推圖
利用修改文章 故意竄改 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推噓文涉及人身攻擊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性暗示、政治
(界限由板主自行判定)
初犯水桶一個月 再犯水桶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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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所以,既然"幹"字已得到法院認證為即便退一步說是發語詞但也屬""粗鄙不雅"",版規3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禁止""不雅文字""。所以禁止"幹"字完全合乎版規且有法院認證沒
有問題(符合不雅文字的要件)。而身為一個守法法治的版主,版規這樣定,即使我內心不
同意也必須遵守,而不能說我想用法時就用法,不想用法時就無視法規。
但正是考量雖為不雅文字,但已成為不少人的發語詞,所以我放寬標準視它為模糊地帶,
所以才以版規五酌情先警告:
五 板主對於使用者犯行不嚴重 或犯規在模糊地帶 挑戰板規界限者
例如 討論與七龍珠無關話題 玩文字遊戲
則警告一次 再犯水桶一個月
所以除非,大家一致認為要廢除版規3,開放不雅文字,不然在法院判決書和版規明確
的情況下,不管我內心願不願意,都只能照規矩依據法規來判。
但是規矩不是完全不能改,所以本篇以下推文開放意見投票,本版最近晚間人氣約為80人
,只要下面推文超過41個ID認為應該廢除""不雅文字""規定,然後對於不雅文字進行開放
,同時贊成廢除人數大於反對人數。本版就進行版規三和四的修正。
將在12/23日晚上23:59分統計所有推文意見。
七龍珠版版主 gkc 2016/12/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9.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ragonBall/M.1482214196.A.FA1.html
※ 編輯: gkc (36.229.9.65), 12/20/2016 14: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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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版友謝謝你的意見,但問題就出在即便判無罪的那個台南地院判決,他在判決書中還是
說"""即使是發語詞也仍粗鄙不雅"""。
也就是說即便我要引用台南法院的說法,退十步說,頂多也就是在法院那關你能過關,但
版規3就是明寫著(禁止不雅文字),表示版規這關還是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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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上述的第二點,要如何認定是對人說還是對作品說,本身都存在爭議空間,一旦開放
就會有類似地圖砲這種漏洞可鑽,反而徒增糾紛,正如我上面的A君B君舉例,你如何判定
B君是罵人還是罵作品?? 這除非讀心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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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的認為是既然執法就應依法一致,當然既然開放大家發表意見投票,那麼如果
人數上達標準覺得有酌情修改的必要,那我也只能依多數意見修改版規來規範什麼樣的
情況我可以不介入處理。
※ 編輯: gkc (36.229.9.65), 12/20/2016 1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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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嚴格就不會用比較輕的警告,而會直接以版規三和四浸水桶。
※ 編輯: gkc (36.229.9.65), 12/20/2016 14:45:04
※ 編輯: gkc (36.229.9.65), 12/20/2016 14: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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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執行問題更大,如果版主可以選擇性執行,未來就可能演變成以選擇性執行為理由
,專門剷除異己水桶看不順眼的人,然後其他自己黨派的人違規,都可以拿版主可以選
擇性執行來當理由進而偏袒某一方。 所以,這部分還是只能依法行政。
※ 編輯: gkc (36.229.9.65), 12/20/2016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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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老問題~
就我內文的第二點,要如何認定是對版友說還是對作品說,本身都存在爭議空間,一旦開
放就會有類似地圖砲這種漏洞可鑽,反而徒增糾紛,正如我上面的A君B君舉例,你如何判
定B君是罵人還是罵作品?? 這除非讀心才知道。
※ 編輯: gkc (36.229.9.65), 12/20/2016 14: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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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討論版規啊,版規四基本只是補充條例。
如果你認為反映不了,請投票修法。現在就是讓大家來投票修法。
※ 編輯: gkc (114.44.174.123), 12/22/2016 01: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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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說是文字遊戲,那好吧~~~~那就寫信給小組長,就不用說了。
靜待回信結果,如果大家都認同,本文即刻鎖文,待小組長回信,唯獨回信期間,
判決標準依然維持原判。
※ 編輯: gkc (114.44.174.123), 12/22/2016 01: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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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版友要求~本篇公告即日起停止討論,待小組長回信裁決,唯獨在小組長
未回信期間,相關版規執行尺度仍然照舊。
※ 編輯: gkc (114.44.174.123), 12/22/2016 0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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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交由小組長判決,那本修改版規議題就無討論之必要。我明天就寄信,並收到信後
定給各位版友答覆。
※ 編輯: gkc (114.44.174.123), 12/22/2016 02: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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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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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版友要求~本篇公告即日起停止討論,待小組長回信裁決,唯獨在小組長
未回信期間,相關版規執行尺度仍然照舊。
※ 編輯: gkc (114.44.174.123), 12/22/2016 0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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