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物理治療師 可以更改醫生處方嗎
治療師不可以自行更改醫師處方!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12 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左: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以及第 15 條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施行物理治療之情形與日期。
如果醫師堅稱是處方石蠟但是治療師執行毛巾熱敷
可以請他拿出物理治療師的物理治療單
如果治療單也是石蠟
那你就要有證據或是自行蒐證了
但如果是物理治療師自行更改處方(醫囑寫石蠟 治療單寫毛巾熱敷)
那物理治療師就是違法行為
違反什麼法呢?
違反醫師法第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什麼是醫療業務?
就是按照醫師法第12條規定
必須記載在病歷中的事項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治療 處置 並不是物理治療師的職權
他只能在醫囑下執行
這是因為最早並沒有治療師只有醫師
而治療師法是為了避免治療師違法所設立的法規
所以他只能完全按照醫囑執行
因為若依醫囑執行有任何不良反應是歸責於醫師
但 若醫師堅持可以這樣做放任治療師更改處方的話
他就觸犯容留密醫罪
這可是很嚴重的罪責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解釋您的問題呢?
※ 引述《JeNeToiLe ( )》之銘言:
: 最近查了健康存摺
: 發現之前手痛去骨科診所做復健 做了24次
: 有一項 明明是做毛巾熱敷 卻申報 石蠟浴
: 打電話去問 醫生卻聲稱他開的是石蠟
: 而且毛巾熱敷和石蠟效果差不多
: 還說 他管不到物理治療師(還是復健師?)
: 他們可以依狀況更改項目 是他們便宜行事
: 但是他們也從來沒問過我 要不要石蠟改成熱敷啊
: 我是對醫生說他開的是石蠟這件事有點懷疑啦
: 總之 一切都推給別人
: 所以物理治療師真的可以更改醫生處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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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