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板主aimify判決無理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 跟小組長說明一下。
: : 因為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這個帳號之前被退註過,
: : 而aimify板主要本人證明自己和被退註前的帳號是同一個使用者,
: : 不證明就水桶。
: : 本人身為PTT使用者從來沒聽過這種不合理的要求,
: : 不願配合板主的無理要求,於是就被水桶。
: 我想證明自己是不是跟前一個帳號是相同之人有很多種證明方法,
: 而且也可以要求版主提出能讓你們雙方都能接受的證明方法,
: 所以你要是完全沒在這方面進行努力過的話,那是說不過去的.
: 此外,版規既然如此規定,只要版主沒有提出不合法(比方說侵犯個人隱私)的要求,
: 那麼就該依照版規處理.
有板規規定:"帳號在重新註冊後,使用者必須證明和重新註冊前是同一人"嗎?
並沒有呀。
既然沒有這個規定,那憑什麼水桶我呢?
板規第十三條是規定"相似",例如aimify和aimifay或aimity才叫相似。
而且還要"被相似"的ID出來檢舉才能成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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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41.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scuService/M.1474643599.A.F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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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板規沒有規定,那我有什麼義務回答偏離板規的問題哩?
※ 編輯: musashi0839 (1.171.241.133), 09/24/2016 02: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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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swattw已經說不能用第9條啦...
※ 編輯: musashi0839 (1.171.237.252), 09/25/2016 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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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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