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身障手冊舊制永久有效的人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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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
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
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本次修法重點是明定障礙情況屬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免重新鑑定者,以及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式
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廢止民眾身心障礙手冊前,應主動協助其辦理換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衛福部表示,部分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
定者,依現行規定得於有效期滿後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每5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
流程,恐增加民眾困擾及行政成本,為兼顧民眾權益並節省行政成本,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仍應每5年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
,以利即時連結相關服務資源。
衛福部指出,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
礙證明。但101年7月11日前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計62萬餘人,已於104年7月11日
至108年7月10日間採分批換發5年效期新制證明,且採繼續換證為原則,身心障礙者並無
須再到醫院鑑定,倘身心障礙者認為自身障礙情況改變時,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
估,惟許多身心障礙者仍反映每5年換證1次,實造成其困擾,且其障礙情況沒有恢復可能
,為簡政便民,本次修法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
證明。但如其障礙情況有改變時,仍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衛福部強調,目前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
證明行政作業進行規劃,待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即會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順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民眾辦理,針
對有換證困難之民眾,亦將持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透過電訪、家訪、郵寄申請、
領證服務及到宅換證等多元措施主動協助換證。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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