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身障津貼
今天收到公文了,身障津貼的申請又被打回票,以下有幾點自己已找到相關訊息
但是,卻又搞不太懂,想說,整理一下,若有相關經驗者再請告知
好讓自己整理一下頭緒,這星期五休假後再自行前往公所詢問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家庭總收入為自己本身、配偶、直系父母的收入總合,這點,我認知沒錯吧?
但是,目前有所得就只有我自己,父母是離異,所以,父親並未同戶也無同住,
所以,又查得"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
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今天看到公文,他也將父親的名字列入.那是否我今年所申請的也併入父親了?
查得"102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臺幣1萬0,244元。"
比如,我去年的所得為40萬,那算式是否如下
10244*2.5=25610 400000/12(月)=33333.333
看到這裡,我大約就超出最低生活費的2.5倍很多了
但是,我薪資每年都平均這附近,就算一年比一年高,在工作的十年中,也差不到哪
只有從去年申請沒過,一直到今年,所以,壓根不曉得哪裡有問題。
其實,我大約就只理解到這裡
我的疑問是,今天我與母親同戶,那麼母親本身沒工作,
是否也會有個假設收入?那這樣子我又該如何算出今年度我們的家庭總收入?
另外還有一點,我在公文上看到父親的名字,娘去問的時候,承辦人告知
不管有無同戶。只要是直系血親,一律會納入,那這又和我google的不一樣了
二、每月消費支出,這一點,我去查了一下都是歷史資料,100年度為9829
那其上述的1.5倍,又為9829*1.5=14744
那這一點又與我平均所得誤餐更多了。
以上二點,是我目前疑惑的,我只是想整理一下,然後,再好好的詢問承辦人
因為,我娘說,他去年去詢問承辦時,小姐對他的口氣不好,也不好好教。
只說一句,那你兒子還蠻強的啊,賺這麼多!那還要申請津貼
我是想,如果,我當下在場,我應該會翻他的桌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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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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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說,今天沒過的條件為,高於最低生活費2.5倍
※ 編輯: gliparis 來自: 36.237.108.221 (01/21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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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今年也52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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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單看所得就不符合了,但是,我領這些錢不是這一、二年的事,我是從前年申請沒
過。我身障是10幾年前就一直有申請,本身工作也10來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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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記父母是指?全年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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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10幾年前離異後就鮮少往家裡聯絡,那我們家裡總收入還要計算他的,公平嗎?
若真的要舉證,我又該附哪些文件,或找哪些單位?我現在也不知去哪找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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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之前一直申請有過,就當撿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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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問題是,我家庭總收入要合併計算父母的,那麼,扶養也會計算到父母?我不確定
這與所得稅的扶養是否有同,我的意思是,假使家庭總收入為40萬,那扶養人口數越多
不代表著支出就越多嗎?如果,今天就只有我1個人,那麼,沒津貼,我是無所謂
那今天如果父母都沒工作。那不就代表,收入與支出已成正比?
我會這樣子想是因為,去年娘去辦的時候,承辦人還有說,假使我有配偶,就可以申請過
啊…誰會因為這4700而跳入另一個坑啊!!真的是爛政府的爛建言。
就算想跳,也沒有坑能跳Orz
※ 編輯: gliparis 來自: 36.237.110.208 (01/22 20:57)
※ 編輯: gliparis 來自: 36.237.110.208 (01/2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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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建言,對你來說也許是好的,而且,那是"誠心"哦?不過也離題了,謝謝以上的建議
※ 編輯: gliparis 來自: 36.237.106.167 (01/24 21:44)
※ 編輯: gliparis 來自: 36.237.106.167 (01/2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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