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身障者報名國考的醫師診斷證明
我是重度視障考生,這種診斷證明我申請過。
法規轉貼如下: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3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九)。
第6 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
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7 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
桌椅。(三)輪椅。
第8 點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
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9 點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10 點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
鐘。(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1 點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
筆作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2 點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6 點至第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3 點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
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
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
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14 點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
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
行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
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15 點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
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
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
送交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
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
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
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16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
核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埖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九)。
塰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另於報名信封「申
請特別試場」欄之”□”框打ˇ;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報名履歷表(正表)「申請特別協助」欄註明。
我之前在高雄市,是去民生醫院眼科掛號,先把應考須知附錄上的診斷
證明印下來,然後再到醫院去門診。醫生驗完視力後,就會在那張診斷證明上蓋章
你再拿到服務台蓋醫院的關防就可以了,好像要收費,但不貴就是了。
請個假去醫院掛號辦理吧,不一定要很大的醫院,只要中型的地區醫院就可以開立
診斷證明了。
※ 引述《tphg (跳跳向尾喵(@))》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 作者: tphg (跳跳向尾喵(@))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疑問] 身障者報名的醫師診斷證明
: 時間: Wed Sep 23 08:44:20 2009
: 大家好:
: 以下要請教的問題,已經爬過文了,不要鞭我!:'(
: 因為我是先天重度視障,已經注定就這樣過完這被子了,沒有改變的機會。
: 昨天報名地特,裡面有一欄,身障者必須附醫師診斷證明,但我是無法改變的先天視障,
: 那還需要在去找醫師開證明嗎?還是就可以不用?
: 因為去大醫院都要等好久,且白天有在上班,所以想來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們,
: 麻煩熱心解答!大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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