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一般公司 僱用身障員工有何優惠
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 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市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者
,且該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連續進用滿六個月,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者,並符合獎勵超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規定者,自第七個月起始獎勵,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
月止。
附註: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連續進用滿六個月以上者(亦即95年12月1日
以前進用),獎勵期間最長至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為止(即98年5月)。
◆ 獎勵標準: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按該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
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每週工時達二十小時,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
,且當月薪資或連續月薪資合計達基本工資時,以一人核計,乘以每 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
一計算發給。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 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
「每年一月、七月之第一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表。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記錄影本。
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 洽詢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
電話2559-8518-256、258、260
傳真:(02)2559-8528
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 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市員工總人數在五人以上未滿一百人之私立機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逾六個
月,且其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者,並符合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規定,自第七個月起始獎
勵,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
附註: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連續進用滿六個月以上者(亦即95年12月1日
以前進用),獎勵期間最長至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為止(即98年5月)。
◆ 獎勵標準:
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按該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
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每週工時達二十小時,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
當月薪資或連續月薪資合計達基本工資時,以一人核計,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
發給。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 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
「每年一月、七月之第一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表。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勞保卡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記錄影本。
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 洽詢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
電話2559-8518-255、257、259
傳真:(02)2559-8528
http://www.bola.taipei.gov.tw/index.asp 台北市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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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查台北市的部份
大家參考一下
可以去各縣市勞工局查
不過應該都大同小異
不過進用人數比例新法有修改
不過明年才會適用
目前還是用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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