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超收5元 身心障礙保護法要不回
其實這種公民營單位不守法,漠視身心障礙者權力已行之有年了。依照殘障福利法規殘障者在國內搭乘路、海、空交通工具都可享受半價優惠。但是十幾年前,偉大的台北市捷運公司帶頭違法,不提供除了台北市民以外的殘障者半價優惠。這樣的作法,並未受到任何應有的法律制裁。後來其他業者也有樣學樣,開始消減優惠額度。不相信,你去查察個個長途客運吧,一我所知除了國光號、大友巴士還提供老殘者、、半價優惠。其他如統聯、核心 ALOHA 、等等公司均僅提供折扣。
還記得,當時我曾向若干台北是的視障者談及捷運不給外縣市任何優惠儀式,竟還遭到白眼,他告訴我:「這捷運是台北市出錢蓋房的,當然不會給外縣市的人優惠啊!」。我除了相間何太急的感嘆外,更是滿腹疑惑。是否設籍某地的人坐上某輛長途客運,只要一過了縣界,及需對他以全票計費呢!。別忘了,台北捷運公司的制度是外縣市的殘障者一概沒有任何優惠喔!他們說路是台北市出錢蓋的。所以,覺得這種講法很合理的人,其實可以考慮永遠不走出台被台北市。或者一出該地癒A就馬上掏錢補差額,不享受外縣市的任何優惠。唉!這問題其實存在十幾年了※
引述《pttcan
(離子)》之銘言:
: 超收五元 依法力爭要不回?
: 身障者未享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竟無法可罰!!
: 網路追追追/連5塊錢都保護不了的法?
: http://rd.nownews.com/rds.php?owner=343&client=1251
: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 追追追小組最近收到一位網友留言,指控中和市立錦和游泳池的收費,不符身心障礙者保
: 護法「半價優待」的規定,希望我們「為民申張」。我們算了一下,如果事實都正確,這
: 位朋友(或是這位朋友的朋友)剛好被「多收」5塊錢。我們查證了相關資訊,討論了半
: 天,最後決定報導這件事,因為,如果不是因為查證這個故事,我們(至少追追追小組)
: 並不知道,原來台灣有一部法律,連5塊錢的權利也保護不了?
: 看原信:中和市立錦和泳池公辦民營嚴重影響身心障礙手冊人的權益及福利?
: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一位網友到追追追偵探筆記一篇文章後留言→看這裡。淡水河看了半
: 天,決定先請醉月湖與基隆河三號去查證一些相關事實。依循原信點名,我們先確認游泳
: 池的票價。中和市立錦和游泳池表示,目前泳池的收費標準的確為全票150元,持有殘障
: 手冊者80元,陪伴身心障礙者來游泳的人,以全票計費。
: 接下來就是算術問題,根據現行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註一):「身心障
: 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
: 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從既定事實看來,依照身保法規
: 定,公辦民營的錦和游泳池,就算不是「公立」,也算「民營」,至少也應該提供「全票
: 150/2 = 75元」的票價,給予持有殘障手冊者,及其陪伴者一人優惠,現在卻收80塊,
: 也就是貴了5元,而且陪伴者也未依法給予優待票價。
: 由於今年台北縣身心障礙游泳協會舉辦的游泳班正好就選在錦和游泳池舉行,於是我們連
: 絡北縣身障游泳協會,詢問他們知不知道超收5元的事,北縣身障游泳協會表示,他們是
: 團體購票,一人只要58元,以個人名義進入的話,則須購買80元的優待票沒錯,雖然知道
: 超收5元,但價錢是業者定的,也只能依規定行事。
: 北縣身心障礙游泳協會的回應進一步勾起追追追小組的好奇心:不是有法律嗎?為什麼不
: 爭取呢?於是我們繼續追問相關的主管機關。
: 首先是負責承辦錦和游泳池的中和市公所人員,他們表示,將呈報上級單位,進行「修法
: 」,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於是我們再往上問到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官員也表示
: ,目前違反身保法並無相關罰則,但他們會請當地主管機關,加以宣傳、督導,勸導業者盡量配合。再問中華民國殘障
: 聯盟,也得到「目前沒有罰則」的答案。原來,問題在「法律」上。事實就是,即使業者
: 未依規定,以半價優惠身心障礙者,依照現行的法律,並沒有辦法可對違反法律的人處以
: 罰鍰或其他刑責。
: 我們隨手抽查了一下全台有名的遊樂區票價,大家看了就明白了:
: 遊樂區 全票票價 身障優待票價 備註
: 六福村 890 399
: 小人國 599 399
: 劍湖山 699 500 比照敬老票
: 九族文化村 700 390 比照仁愛票
: 這些遊樂區,有的符合規定,有的則「超收」了不只50元。換言之,身保法的規定對於實
: 際執行的業者並沒有起到作用。針對這種現象,殘障聯盟說,他們正積極推廣身保法,希
: 望業者能多加配合。殘障聯盟王幼玲秘書長,也針對這件事發表聲明如下:
: 有關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立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私人經營者,應予
: 以半價優待,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明文規定,此為身心障礙權益之一,但因此規定
: 未有罰責,故僅以勸導及推廣方式希望公立及民營業者都能遵守。
: 但身心障礙者如遇到這樣的事件請不要忽略自己的權益,應向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訴或
: 向主管機關反應,勇敢的說出自己的權益,或透過任何管道(如媒體)將問題反映出來,可
: 以提醒這些機關構要去正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 總結以上的查證,網友留言的是事實,從網友的指控到我們隨後發現的「有法不等於有辦
: 法」現象也不是「個案」,但對於這樣的現象該如何評價,按照追追追的原則,就留給看
: 完這篇報導的各位了。
: 註一: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解釋:「本法修正後,因有五
: 年之緩衝時期之落日條款,故有關鑑定作業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事宜仍應繼續依身心障礙
: 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 而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1條,在新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變為第59條,內
: 容亦有些微修正。
: 相關連結:
: 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內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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