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令]關於身心障礙學生減免的排富條款...
※ 引述《qqicefire (小Q)》之銘言:
: 97年起 身心障礙子女或者是身心障礙學生
: 可能有部分 不能再享受到學雜費的優待減免
: (無法獲得補助的對象)
: 1.家庭年所得超過100萬元
: 2.家庭年所得應計算人口所有存款及本金及友價證卷超過100萬元
: 3.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 讀大學,公立一學期學費算2萬5;私立一學期算5萬
: 住宿費算住學校一學期1萬
: 大學讀四年一共8學期
: 公立大學:學費2萬5X8+住宿費1萬X8=28萬
: 私立大學:(學費5萬+住宿費1萬)X8=48萬
: 所以,讀大學的費用是個不小的花費,少了學雜費減免
: 對學生跟家長都是很大的負擔
: 其實學雜費減免的對象不只有身心障礙人仕還有其他
: 像是:1.軍公教遺族2.現役軍人子女
: 3.身心障礙學生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5.原住民籍學生6.低收入戶學生
: 教育部針對3.4項弱勢族群開鍘,其他是否也應該要像
: 身心障礙的族群一樣增設"排富條款"呢???
不對呀 那如果第一項軍公教遺族也有窮的時候呢?
譬如他父親階級較低有過世的話,一家人怎麼活?
如果現役軍人一個月領這麼少錢,兩個夫妻和在一起開銷這麼大
怎能養活?
再則,之前不是減少18%嗎? 請問原PO怎能沒考慮這一點?
: 假如只有身心障礙族群加設排富條款,那不是很不公平嗎???
: 基於社會公平,要馬就全部的標準都一樣,全部都列入排富條款
: 而不是只針對少數的弱勢族群開刀
: 小小的身心障礙學生 有感而發...
社會本來沒公平哪,大家都讀一樣的書只長知識一點,不代表薪水會隨著學歷知識高
就漲薪水,那這樣老闆開公司豈不是虧本,不如請外勞還比較節成本!
如果真如你所說的全部要列入排富條款,那我是不是要請你站在我們這一邊考量呢?
我也是小小地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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