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一些問題
以下內容我希望盡量能不加入個人的評論
僅就遇到的狀況做出描述
以及針對狀況詢問是否合乎「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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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高雄火車站附近遇到有人在做問卷調查
於是留下了自己了資料
過一兩天後接到對方電話
對方以交朋友為名義約我出來聊天
到了見面的時候閒聊了幾句之後
對方就以希望帶我去個地方看看為由
將我帶到該傳銷公司位於後站周圍某棟大樓10樓之辦公室
我很確信閒聊過程未提及直銷、傳銷或該公司名稱等等
只有聊到我是否有打工經驗之類的話題
我瞭解到該公司是屬於所謂的多層次傳銷事業
是在進入辦公室坐下來之後才知道的
請問這樣的狀況
有沒有違反以下的條文呢?
第十九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
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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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下來開始聊之後
辦公室的人員開始跟我介紹起該公司的一些狀況
像是董事長經歷、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資本額、公司運作方式、各種層級的會員
也拿出了公平交易法指出其中的第八條的條文讓我看
後來也介紹了產品、談了有關於利益的分配比例、加入會員的方式
我也看見了該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但是當我回來上網查詢相關規定之後才發現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 (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 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
額代之。
二、 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 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 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 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 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 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其中關於第一項第一款的營業總額我並未看見或聽見
第三款的相關法令
我沒有看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之一到之四
也沒有看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解說的人員也沒有談到第七款關於退出的一些規定
請問這樣算是有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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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問的是關於該辦法
第十六條(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並附於參加契約 。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這邊所謂成年與未成年的分界適用民法第十二條嗎?
第十二條(成年時期)
滿二十歲為成年。
因為該解說人員宣稱的合法年齡是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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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點為本人親身經歷
希望各位版友們能協助釐清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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