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LVB Q_Q"
公平交易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150002
第 23 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
之。
第 23- 1 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
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
之進貨價金
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
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3- 2 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
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總之,任何時間都可以書面通知解約
但是十四天內退全額但是要扣折損
十四天以後,變成退九成但是要扣折損
帶個懂法律的大人陪你去就可以了
不給退或是折損算太超過就馬上報警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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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13.120
推
10/19 10:1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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