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被LVB吃了!! 請問如何退貨??
※ 引述《thebee (風暴之影)》之銘言:
: 最近約八月20或21日 繳了一般店9000的錢 兩三天後拿到產品
: 之後 約24號昇加盟店 繳了18000 三四天後全部拿到產品
: 精油因為需要試用 都已拆封 已使用 用量不多
: 請問大家 現在要退貨的話 可以大約退幾成??
: 退貨的程序是??
: 希望有退過LVB產品的朋友 懇請分享!! 急急急....14天好像要過了.....> <
: 謝謝謝謝!!! 我煩惱的快炸掉
公平交易法
第 23 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
之。
第 23- 1 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
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
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
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
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3- 2 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
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
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 23- 3 條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
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
,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 23- 4 條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
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銷業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而消基會有免費法律諮詢
這兩個機構幫助很大 有不清楚的都可以打電話去問
就我之前退貨的經驗 精油打開接觸空氣後就不能退了 法律規定上也是這樣
但若是用產品不合格要求退貨的話也許可以試試看(ex外包裝標示不合格)
可是用這招前請先去了解應該要有哪些標示 但這方法也是針對全新未拆封的精油才行
退機器是比較有爭議的地方 合約上有寫幾天後只能退幾成 但感覺和法律不符
是否有其他前輩可以說說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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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1225 來自: 61.64.124.126 (09/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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