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工作時的原始檔會給公司嗎?

看板Design作者 (NaiYuan)時間16年前 (2007/10/01 23:0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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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那我也來補助充一下相關法令 著作權 第十一條 僱傭契約 (在公司長期工作型)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務 他方給付酬勞之契約) 內容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權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兩項所稱受雇人 包括公務員 ◎ 僱傭關係中所為之著作 著作權歸誰? 87.1.23日修正 → 調合勞資關係 §11 原則上為 : 受雇人 特約為 : 雇用人 ---------------------------------------------------------------------- 著作權 第十二條 承攬契約 (按件計酬型,無期限)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頂的工作 工作完成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內容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除前條情形外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手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者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受聘人享有 : 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 但法條十二經過兩次調合 在§12Ⅱ 著作人格權仍為受聘人所有 但著作財產權則為出資人和受聘人享有 在§12Ⅲ 著作人格權仍為受聘人所有 但出資人則是有利用權 <利用權> 1. 行使著作財產權權能 → 重製 公開放映 上映 2. 利用人和所有人不可做轉讓 出授 拋棄 等處份行為 ※ 不能享有著作人的權利 補註說明 : 任何一個人當創作物產生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 (不可轉讓) -------------------------------------------------------------------------- 嗯..有點饒舌的法令...但那是著作權法相關規章 我是照打下來的.. 有些地方仍然牽涉到很複雜的層面 但最重要的法規如上述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權和著作權法還不太成熟 法令也會持續修正 關於勞資雙方也可參考一些法令.. 有些也是我自己的筆記 =_=|||..如有出錯也請指正了.. 無論如何 契約立定要清楚白紙黑字說明 .. 這年代除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尊重他人的智慧... -- http://www.pixnet.net/Tayako 喵喵總是陪伴我畫畫 「我只是希望在羨慕別人之前,努力做好自己能做的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53.149

10/02 00:28, , 1F
謝謝,回答的好仔細~不過公司沒有簽約 ˊ_ˋ
10/02 00:28, 1F

10/02 21:15, , 2F
沒簽約很麻煩而已 寫白點就是原始黨跟相關檔案的所有權約
10/02 21:15, 2F
文章代碼(AID): #170Gp6Tq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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