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生代議會] 彈劾13屆學生會正副會長、財務 …

看板DYU作者 (當個好專業經紀人)時間15年前 (2009/04/17 03:0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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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關心大葉板的潛水老人, 沒想到也有發言的一天! (而且還是很嚴肅的...XD) 首先, 我依據代議會告訴我的來查證, 代議會目前引用的法條是來自課外活動組網頁上的學生會專區, 我進去研究了一番, 赫然發現法條根本有問題, 1.學生會組織章程是未完成修法的, 2.學生議會組織章程是91學年度以前的舊版本。 (學生會組織章程和所有施行細則都在91學年度由當時的第七屆學生議會重新 三讀修正過, 現存於大葉戀戀紅城學生議會板精華區內。) 而代議會引用的法條則是來自於93學年度第九屆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修正通 過的法條, 但是這個法條完全不能用, 因為根據學生議會組織施行細則第八章 第63條說明修訂程序必須1.先經法規委員會提案審查通過2.再交付常會三讀, 方可完成程序!也就是說第九屆學生議會並沒有完成新法的修改, 所以仍然得 使用第七屆學生議會修改的相關法條為依據。 根據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十四條(覆議)  會長對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得由會長收到決議文後十日內 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必須 接受該項決議或提交評議委員會處理。若經由評議委員會仲裁後,依然維持原決 議,則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或立即辭職。 第十五條(代理與繼任)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會長、副會長均 出缺或副會長放棄繼任會長時,則由秘書長擔任代理會長並繼續領導處理行政中 心會務。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達三個月以上時,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現在學生會下除了行政中心和學生議會以外, 並沒有評議委員會的設立, 所以在實行 第十四條就會遇到困難, 學生議會可以依據組織施行細則第四章第28條第6項 六、對學生會行政中心提出糾正、彈劾案,並送請評議委員會議決。 但是現在沒有評委會, 代議會此舉將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學生會會長可另尋行政救濟, 要求學生會之輔導單位-學務處組成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評議代議會所提出來的彈劾案! (只有在評委會仲裁維持議會原提案後, 代議會才有權力依法凍結學生會會長的職權, 否則代議會將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強迫學生會會長接受議會決議。) 當大家都把焦點放在學生會長疑似a錢的情況下, 我還是要出來說句公道話, 學生議會組織施行細則第四章第28條第3項說明代議會有以下職責, 三、審查、稽核學生會會費之運用。 代議會不是只有審查, 還要"稽核", 這邊請問代議會此事件不是由議會稽核發現學生 會費未入帳, 竟然是接獲學生聯名陳情才爆發這件醜聞, 那這樣代議會是不是失職在 先呢? 行政中心和學生代議會先後失職, 但代議會卻只對學生會幹部提出彈劾, 這樣對三位 被彈劾者也不甚公平, 所以再請問代議會對自己失職要做何處分呢? 前第七屆學生議會老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5.83.242.192

04/18 05:18, , 1F
議會要自己檢討修法三讀的可能性~
04/18 05:1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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