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扁珍無期徒刑...哀...

看板DPP作者時間16年前 (2009/09/13 21: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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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ide ()》之銘言: : ※ 引述《jimmyklt (蝌小蚪)》之銘言: : : 我想信回信的 你誤會我了 : : 阿扁是現在被判 有罪 那他現在就是有罪 : : 另外 : : 所謂的法律 為何要講"情面" : : 這點 在立法之時 就應該被排除的 : : 錯的就是錯的 : : 哪有說 因為有悔意 就改判輕 : : 有悔意 也是被判刑之後 : : 服刑期中 再後緩刑 : : 法律講情面 也就是說 可是用"金錢" "利益" 來左右 不是嗎? : : 法院是誰開的 都一樣 有罪就是判罪 沒有人可以"另外" : : 我知道你講的那些 但那些 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 我想沒有人誤會您,是您對法律根本是門外漢~ : 小弟有幸在檢察機關服務,提出幾點想法,請不吝指教: : 當一個竊盜犯,坦然承認犯罪,跟空言狡辯(當然前提是事證明確),難道 : 對這兩種被告,我們會給予一樣的刑度嗎?如果是這樣,真的認罪是白癡了~ : 這不是變相鼓勵被告不用坦白嗎?況且,犯後態度很明確已規定在法官需斟酌 : 科刑的事由,這點已經沒有爭論的空間了!被告雖不自證己罪,但是不代表他 : 的空言狡辯,不成為法官科刑的依據!這是簡單的法律ABC~ : 不過,陳前總統若就此案,所為辯詞並非空言抗辯,僅是認知的差距(例如對國 : 務機要費性質的認知),這是對自己權利合理之主張,我倒可接受不應認為是犯 : 後態度惡劣,不知悔改~ 不妨再舉一例,有人質疑為何陳鎮慧可獲如次輕判,這又回歸到刑法的根本思維了 當我們為了抓出更大的罪犯(藏鏡人),我們必須要有一些誘因,讓共犯集團或者 是其對向犯罪者有動機來為我們開啟偵察的便門。 看看刑法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再看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18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 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最後是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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