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達賴訪台-政教分離、行政中立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greenfantast (greenfantast)》之銘言:
: :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 所以請問一下.何謂固有領土??
: : 難道是單純指台澎金馬嗎?
: 不用凹,西藏是憲法"明文規定"領土,這是你講的
: 何謂明文規定?教育部國語辭典可以查得到。
: 我只是告訴你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哪個地方是我們的領土
: 這就是事實,我也很清楚你在我告訴你之前根本不知道概括式規定這件事
: 不知道沒什麼好丟臉,讓別人告訴你就好,硬凹下去就真的不好看了。
憲法定義領土
歷次中華民國所制定憲法(包括憲法草案)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
天壇憲草: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
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
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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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佈)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
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
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94年(民國94年(2005年)6月10日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所以西藏是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我是不知道啦
大家自己自由心證
反正憲法沒明文規定.不是嗎?
但是自由地區算不算中華民國領土?
實際上算是
可是憲法裡好像也沒提到喔
至少在制定的時候
台灣似乎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後來不管是國民大會和立法院
也都沒人在注意這一件事
就多了一條增修條文讓選舉合理化
但是領土的問題似乎都沒幾個人想去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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