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達賴訪台-政教分離、行政中立

看板DPP作者 (greenfantast)時間16年前 (2009/09/02 14: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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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greenfantast (greenfantast)》之銘言: : :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 所以請問一下.何謂固有領土?? : : 難道是單純指台澎金馬嗎? : 不用凹,西藏是憲法"明文規定"領土,這是你講的 : 何謂明文規定?教育部國語辭典可以查得到。 : 我只是告訴你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哪個地方是我們的領土 : 這就是事實,我也很清楚你在我告訴你之前根本不知道概括式規定這件事 : 不知道沒什麼好丟臉,讓別人告訴你就好,硬凹下去就真的不好看了。 憲法定義領土 歷次中華民國所制定憲法(包括憲法草案)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 天壇憲草: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 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 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 ^^^^^^^^^^ 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佈)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 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 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94年(民國94年(2005年)6月10日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所以西藏是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我是不知道啦 大家自己自由心證 反正憲法沒明文規定.不是嗎? 但是自由地區算不算中華民國領土? 實際上算是 可是憲法裡好像也沒提到喔 至少在制定的時候 台灣似乎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後來不管是國民大會和立法院 也都沒人在注意這一件事 就多了一條增修條文讓選舉合理化 但是領土的問題似乎都沒幾個人想去觸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5.2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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