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寄信到中國去的郵件~~~

看板DPP作者 (小子木日免)時間15年前 (2008/12/17 15:0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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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兩岸人民共同享有臺灣此土地。 臺獨者試圖切割此土地為己有,阻擋大陸人民在臺灣地區的工作學習及居住自由, 即使是阻擋名義上的享有,也是違背兩岸人民普遍意愿。 以前剛剛走出文革之大陸,不憚刀兵,現在大陸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主導,較少 意識形態的狂熱,且有國軍及日美相助,民國人民現在享有的 各項權利均有較可靠之保證。 三通乃至最終統一,有何不可? ※ 引述《greige (風無相)》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 作者: greige (風無相)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爆卦] 寄信到中國去的郵件~~~ : 時間: Wed Dec 17 14:31:19 2008 : 要不要參考一下 陳小扁總統時期的大法官的解釋? (據說都是他選的) : 釋字618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8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 無分男女 宗教 種族 階級 黨派 :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解釋爭點: 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 (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憲7)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 增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 : 事務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超簡略大綱=>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人華民國人民 規定其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 不能選公職 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 理由書: : 本件聲請釋憲之標的,關於兩岸關係條例部分,乃聲請宣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 : 布之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憲。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係關於大陸地 :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規定。惟影響本件原因案件之裁判結 : 果者僅其中限制擔任公務人員部分,爰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 : 解釋之意旨,本件僅就該部分之規定是否違憲為審查,其餘部分不在本件解釋範圍內,合 : 先敘明。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 : 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 : 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 : 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 : 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 : 之要求。惟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 : 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 : 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 : 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 : 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33m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 條例即係依據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 : 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 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與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之第二十一條規定 : 相同),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 : 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 : 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 : 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 : 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 : 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 : 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 : 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 : 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 : 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 : 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若採逐案審查, : 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 : 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則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 : 圍內。至於何種公務人員之何種職務於兩岸關係事務中,足以影響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 : 祉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釋憲機關對於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宜予以尊重,系爭法 : 律就此未作區分而予以不同之限制,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 定之比例原則。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本院解釋法律違憲事項應以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為準 : ,其聲請程式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 : 號解釋在案。本件聲請法院係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釋憲聲請書 : 第三頁貳、四參照)。是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並非聲請法院於原因案件之 : 裁判上或本件聲請解釋程序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故此一部分違憲審查之聲請,依本院釋字 : 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應不予受理。 : 當然 如果你想說 憲法和法律都錯了 那就難溝通了 : 憲法和法律都指出 兩岸是一個國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8.117.234 ※ 編輯: itrose 來自: 218.28.117.234 (12/17 15:12)

12/17 15:16, , 1F
釋字618等法律 就談 兩岸同屬一個國家
12/17 15:16, 1F
文章代碼(AID): #19IAMw5O (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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