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制裁馬政府的違法濫權
※ 引述《Ian0928 (沙鍋大的豪洨怎麼鍊的)》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怒意滿分 可是法律常識零分
: 閣下才是零分吧
: 行政執行法根本就不是這樣適用
: 至少在民主法治國家不是
: 或許中國或是古巴伊拉克可以這樣用拉
: 海珊在世可能很喜歡你
: 你可能要好好從新讀法治國家的法律
不好意思 民主國家適用行政執行法不會依照你的認為或感覺
而是依循法治國原則
所以 看來你適合去你當王的國家去踐行自己理想
: 詳見下述
: :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 : 時,得為即時強制。
: :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 : 一、對於人之管束。
: :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阻止犯罪是即將著手或以著手之犯罪行為
: 請問拿國旗跟抗議布條是那個民主國家犯罪行為
: 可以犯什麼罪?冒犯欽差大人?違反反分裂法?
: 別傻了 那一個言論自由的法規範或理論告訴你這是犯罪
: 避免急迫危險是避免天災或其他可能的急迫侵害人民身命財產安全的危害發生
: 請問布條是暗藏血滴子還是流星錘還是氣球會爆炸
: 其非你告訴我
: 其實陳雲林兄得了看到對中國表示不滿的抗議標語就會死掉的病
: 那他還真可憐
: 對物扣留只限軍器或兇器或危險物
: 沒有人帶這些去抗議阿
: 只有你把他們當危險物品阿
: 你很害怕布條跟汽球吧
: 沒關係說出來我們會原諒你
: 因為你還真是容易害怕
拿國旗跟抗議布條侵入管制區域進行大聲喧鬧與擾亂行為
該黨主席更在事前宣稱 "不保證不會有衝突"
依照該法處理 非常合理
你前面的論證垮了 以下廢言
: : 刑法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同條二項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論證上應該是
: 警察同仁找不到法律依據 因為不合即時強制要件
: 而且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之規定
: 雖然其是依上級機關所下之命令
: 但以他們的法律常識明知上級命令違法
: 所以不阻卻違法
: 除非你想侮辱我國警察都是法律文盲
: 那是你說的
: 當然警察先生很可憐拉
: 被一個想回威權時代的政府使喚
: 不過可憐跟違法是兩回事
: : 刑法
: :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157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 : 以下罰金。
: 刑法 第 125 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 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包不包括司法警察有爭議
: 但是一般認為為防止政府濫權
: 違法強制處分有其適用
: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 受損害者亦同。
: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你可以思考同法十三條 我懶得打了
: 綜上所述
: 我沒看到有誣告問題
: 只有滿滿的瀆職跟國賠問題阿
: 閣下可能讀的法律跟我們不同國家
: 我們讀的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
: 閣下可能讀的是極權國家的法律
: 如果不是 那就是您法律沒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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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6.8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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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前提都搞錯 去把大一唸完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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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你畫的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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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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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 最多就是像美國這樣的真正民主國家 直接把人射殺最為細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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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3.70.106.86 (11/0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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