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制裁馬政府的違法濫權

看板DPP作者 (NorthSeven)時間17年前 (2008/11/04 17:05), 編輯推噓7(7023)
留言30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17 (看更多)
※ 引述《t9778 (這丟系愛台灣啦!!)》之銘言: : 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依法偵辦上開觸犯刑法之犯罪情事,倘若國家的 : 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權利,則全民將思考「自力救濟」所可能採取的積極 : 行動。 : PS.本會發起「青年法律諮詢服務行動」,將於陳雲林訪台期間,在群眾 : 活動相關聚點,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與刑事告訴狀、告發狀範本之贈 : 送,亦開放網路諮詢服務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tudentstw : ,全民督促馬政府「依法行政」。 : <歡迎轉載> 不好意思,這是廢文一篇。 如果真有意願自力救濟或打官司的抗議朋友,建議參考一下我提供的資訊 這篇智庫的文章除了想指稱馬政府有罪外 對我們的抗議朋友根本毫無助益可言,我根本看不到想幫助民眾的誠意在哪 「倘國家的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權利,則全民將思考"自力救濟"的行動。」 法律有沒有提供人民"自力救濟"的手段?有啊。 可是這看似與民同在的青年智庫卻不想告訴你 他們只是很開心的當起了地下法官,告訴你警察犯了什麼罪,末了還得加重一番呢! 警察依法行政的法從何來?主要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有興趣可以翻一下該法,你就知道這智庫提供的法律觀念還真的很酷) 該法第29、30條所規定的就是讓人民自力救濟的方式 我不把法條詳列出來,只簡單敘述程序如下: 對警察執行勤務行為(如盤查、驅離等)有所不服時 請在執行未終了前聲明異議 (詳述理由並要求停止。理由隨便,不用背法條,但喊"警察打人啊!"絕對不算理由) 若警員仍繼續執行,請當場要求執行員警將異議要旨製作書面紀錄交付於你 請注意,這書面紀錄才是你日後爭訟或爭取國賠時的依據 至於該智庫自己判的那一堆刑事罪狀,笑笑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1.161

11/04 17:26, , 1F
你這篇才可笑;早有人被員警帶回保大,但員警
11/04 17:26, 1F

11/04 17:26, , 2F
拒絕交付書面紀錄了
11/04 17:26, 2F
拒絕就是違法嘛,請問可笑在哪?

11/04 17:28, , 3F
你寫的是廢文啊,因為你說的方式,員警早拒絕
11/04 17:28, 3F
那拒絕就是違法嘛,既然確知違法就更好辦了嘛,可笑在哪?法律可笑嗎?

11/04 17:29, , 4F
所以才有第一篇那個提供法律諮詢的行動阿
11/04 17:29, 4F
請問一下這法律諮詢行動意義在哪? 如果員警拒絕交付證明,該教的是如何取證,而不是找一堆無關的法條 你光靠那些法條又能幫得了誰?證據在哪?嘴嗎?

11/04 17:32, , 5F
法條歐 法條可以用來作亂阿 比如煽動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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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33, , 6F
阿扁可以說陳是外患罪阿 然後依據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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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33, , 7F
暴民就可以上去K K完被抓就說明明是犯罪
11/04 17:33, 7F

11/04 17:34, , 8F
卻抓沒犯法的台灣人(沒犯法是自己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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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34, , 9F
當然最後法院因該也是會判有罪 就政治迫害
11/04 17:34, 9F

11/04 17:35, , 10F
拉 所以要煽動人民當然要把別人說的有罪
11/04 17:35, 10F

11/04 17:35, , 11F
自己沒罪這樣才能讓傻傻的人跟者做阿
11/04 17:35, 11F

11/04 17:39, , 12F
我還在等HYL兄來告訴我意義在哪呢...
11/04 17:39, 12F

11/04 17:40, , 13F
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員警拒絕=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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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40, , 14F
到底有沒有基本的法學概念啊?
11/04 17:40, 14F

11/04 17:46, , 15F
他只是想表達政府是馬囧開的啦 所以只有
11/04 17:46, 15F

11/04 17:46, , 16F
暴動才能解決 反政府理論嘛
11/04 17:46, 16F

11/04 17:47, , 17F
簡單說 你認為員警會給你 =可笑 你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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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47, , 18F
院會判執勤過當 可笑 你認為台灣人不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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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7:48, , 19F
欺負 可笑 你信任政府 可笑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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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8:50, , 20F
開頭就說自己PO的文章是廢文,誠實喔!
11/04 18:50, 20F

11/04 19:39, , 21F
簡單的說,你只有看一行的閱讀力囉?
11/04 19:39, 21F

11/04 20:14, , 22F
推.但根本不切實際.
11/04 20:14, 22F
坦白說,我的法學知識不過爾爾,但這是我能替抗議人士想出最實際的方式了 青年智庫列那一堆刑案法條,事實上真的只要一個依法行政就可以通通打掉 那在制度上還有沒有自保的手段?就是行政程序上的救濟手段而已 就算真的要告上法庭,你有沒有先採救濟程序都是影響判決的重要依據 至於警察拒給書面紀錄,基本上不太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 但如果發生的話,這反而是大家都求之不得的事嘛 比起那些刑事法條,難道這違反正當程序的直接犯行會比較難告嗎? 這個年代誰身上沒隨身攜帶蒐證工具? 當然,如果有其他高見也請不吝賜教,畢竟這是人民的權利,無關藍綠立場。 基於求知,我也想知道其他比較實際的手段,就請各位大德分享一下吧。 ※ 編輯: alwayscat 來自: 59.114.41.161 (11/04 20:29)

11/04 21:11, , 23F
看完整文確認,你的自評適當喔!
11/04 21:11, 23F

11/04 21:26, , 24F
只有依法行政是不夠的,行政執行法第41條
11/04 21:26, 24F

11/04 21:26, , 25F
得提起損害救濟.
11/04 21:26, 25F

11/04 21:30, , 26F
也規定在特別法的警察職權行使法31條.
11/04 21:30, 26F

11/04 21:30, , 27F
其救濟既不規定異議為要件,自然得主張之.
11/04 21:30, 27F

11/04 21:31, , 28F
這也是合理的,因即時強制常有急迫性,
11/04 21:31, 28F

11/04 21:31, , 29F
甚或不容民眾拒絕或異議便已行使之.
11/04 21:31, 29F

11/04 21:37, , 30F
同法30條也把國賠寫進去,也一樣得主張之.
11/04 21:37,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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