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制裁馬政府的違法濫權
※ 引述《t9778 (這丟系愛台灣啦!!)》之銘言:
: 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依法偵辦上開觸犯刑法之犯罪情事,倘若國家的
: 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權利,則全民將思考「自力救濟」所可能採取的積極
: 行動。
: PS.本會發起「青年法律諮詢服務行動」,將於陳雲林訪台期間,在群眾
: 活動相關聚點,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與刑事告訴狀、告發狀範本之贈
: 送,亦開放網路諮詢服務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tudentstw
: ,全民督促馬政府「依法行政」。
: <歡迎轉載>
不好意思,這是廢文一篇。
如果真有意願自力救濟或打官司的抗議朋友,建議參考一下我提供的資訊
這篇智庫的文章除了想指稱馬政府有罪外
對我們的抗議朋友根本毫無助益可言,我根本看不到想幫助民眾的誠意在哪
「倘國家的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權利,則全民將思考"自力救濟"的行動。」
法律有沒有提供人民"自力救濟"的手段?有啊。
可是這看似與民同在的青年智庫卻不想告訴你
他們只是很開心的當起了地下法官,告訴你警察犯了什麼罪,末了還得加重一番呢!
警察依法行政的法從何來?主要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有興趣可以翻一下該法,你就知道這智庫提供的法律觀念還真的很酷)
該法第29、30條所規定的就是讓人民自力救濟的方式
我不把法條詳列出來,只簡單敘述程序如下:
對警察執行勤務行為(如盤查、驅離等)有所不服時
請在執行未終了前聲明異議
(詳述理由並要求停止。理由隨便,不用背法條,但喊"警察打人啊!"絕對不算理由)
若警員仍繼續執行,請當場要求執行員警將異議要旨製作書面紀錄交付於你
請注意,這書面紀錄才是你日後爭訟或爭取國賠時的依據
至於該智庫自己判的那一堆刑事罪狀,笑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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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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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就是違法嘛,請問可笑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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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拒絕就是違法嘛,既然確知違法就更好辦了嘛,可笑在哪?法律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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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這法律諮詢行動意義在哪?
如果員警拒絕交付證明,該教的是如何取證,而不是找一堆無關的法條
你光靠那些法條又能幫得了誰?證據在哪?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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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的法學知識不過爾爾,但這是我能替抗議人士想出最實際的方式了
青年智庫列那一堆刑案法條,事實上真的只要一個依法行政就可以通通打掉
那在制度上還有沒有自保的手段?就是行政程序上的救濟手段而已
就算真的要告上法庭,你有沒有先採救濟程序都是影響判決的重要依據
至於警察拒給書面紀錄,基本上不太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
但如果發生的話,這反而是大家都求之不得的事嘛
比起那些刑事法條,難道這違反正當程序的直接犯行會比較難告嗎?
這個年代誰身上沒隨身攜帶蒐證工具?
當然,如果有其他高見也請不吝賜教,畢竟這是人民的權利,無關藍綠立場。
基於求知,我也想知道其他比較實際的手段,就請各位大德分享一下吧。
※ 編輯: alwayscat 來自: 59.114.41.161 (11/0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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