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王作榮投書:統一已是大勢所趨且對台灣 …

看板DPP作者 (NorthSeven)時間17年前 (2008/07/23 16:32), 編輯推噓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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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法律與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作老好像不了解這點.就算立法還是可能 : 會被大法官以侵害人民基本權而判定為違憲無效. 你說的是憲法23條 但事實上符合三原則的情況下國家還是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三原則為公益、比例、法律保留 怎麼去符合這三原則,這是立法技巧和目的的問題,沒啥討論的必要 若依新聞上所提供的片段資訊來判斷 事實上我也認為作老這段見解光比例原則的部份就很難過得了關 亦即是否為憲23所言之"必要者",這有很大的問題 但作老是否真不了解憲法?以作老之才,坦白說我不這麼認為 或許最好的解釋還是,他就是舊時代下的士大夫心態,所以才讓他產生這種思維 : 我同意原PO一點,遊民與乞丐如果有違法妨礙他人自然可以處罰.但這種 : 強制收容會不會侵害人身自由與工作自由呢? 以強制手段自然會有侵害權利的可能。 但若你提及的是刑法90條的強制工作的部份,事實上我覺得並無不妥 畢竟保安處分就是為了修正應報刑之弊而來 若捨棄保安處分而回歸應報刑,讓行為人去感受刑罰的惡害和痛苦 那對行為人的侵害一定更加巨大 況且還有刑法92條保護管束供法官視個案裁奪 所以關於對常習犯和因為懶惰而犯罪者所施行之保安處分 個人覺得沒啥可詬病之處 但若你說的是單純的遊民和乞討,就要把他們送去勞改 這.....在看到完整的立法和配套之前 我所能先做的猜測就是,光比例原則的部份就很難過關了 事實上馬政府也不太可能會照他那些話去做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1.17

07/24 10:18, , 1F
想請問竊盜用刑法90條去強制工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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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19, , 2F
多嗎 那實際的實施細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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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27, , 3F
類似的案例應該不多,之前才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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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28, , 4F
有法官判賣淫的去職業訓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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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29, , 5F
卻找不到訓練(還是收容)機構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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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30, , 6F
最近有一個新聞是 法官判流鶯要強制習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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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31, , 7F
結果找不到機構 那不知道竊盜是有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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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0:31, , 8F
機構或組織可以收容 因為沒聽過
07/24 10:31, 8F

07/24 10:37, , 9F
恩,你記的比較清楚,謝謝指正
07/24 10:37, 9F

07/24 13:30, , 10F
名目上:公私營之農場、工廠、習藝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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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動處所。
07/24 13:31, 11F

07/24 13:32, , 12F
實際上:東成、岩灣、泰源三個技訓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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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3, , 13F
主(印象中),有興趣可以去查一下該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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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3, , 14F
的背景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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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5, , 15F
流鶯的新聞我剛剛查了一下,找不到職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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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6, , 16F
所是當然的,事實上民間更生機構本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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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7, , 17F
當有限,加上該女只被判拘役三天,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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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7, , 18F
道理被送到上述三技訓所被關。那法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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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8, , 19F
果不是新警察,或許就是想藉這種方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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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3:39, , 20F
應法條與社會現實的落差吧...
07/24 13:39,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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