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上海法和四川法
國法為法,地法為規.
地方法規需要上報上一級批準.
自治區的法規獲批后可以和國法相抵觸.
通常地方性法規不以[法]為結尾,而且冠有地方名.
而與此同時各部委也會有一些規章,上一級部委跟本地法規的抵觸需要交給上一級裁定.
另外國法還有全國性和各地方性的司法解釋以及相應的實施辦法,這個也歸屬于這個體系.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請問上海政府可以制定和四川政府不同的法條嗎
: 還是說統一適用中央的法條
: 地方只能頒布僅適用於該地方的單行命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1.18.127.33
→
11/02 17:51, , 1F
11/02 17:51, 1F
→
11/02 17:51, , 2F
11/02 17:51, 2F
推
11/02 23:12, , 3F
11/02 23:12,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