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強姦罪在大陸一般判多重﹖

看板Cross_Life作者 (守序邪惡)時間13年前 (2011/02/07 00: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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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tayu@newsmth.net-SPAM.no (羅大佑的粉絲)》之銘言: : 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共規定三款。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 : 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 : 強姦論﹐從重處罰”。第三款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 : 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 : 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 在 Juche.bbs@ptt.cc (咕~~~~) 的大作中提到: 】 : : 強姦罪在台灣稱妨害性自主罪 (聽起來很幽雅的罪名) : : 和大陸的差別在於大陸隻保護女性而台灣對於男性也保護 : : 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 ................... 關於「(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請問一件犯罪是不是"情節惡劣",是怎麼決定的呢? 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呢?或者能舉些例子嗎? -- 合理的考試是測驗,不合理的考試是考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3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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