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強姦罪在大陸一般判多重﹖
※ 引述《lotayu@newsmth.net-SPAM.no (羅大佑的粉絲)》之銘言:
: 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共規定三款。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
: 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
: 強姦論﹐從重處罰”。第三款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
: 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
: 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 在 Juche.bbs@ptt.cc (咕~~~~) 的大作中提到: 】
: : 強姦罪在台灣稱妨害性自主罪 (聽起來很幽雅的罪名)
: : 和大陸的差別在於大陸隻保護女性而台灣對於男性也保護
: : 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 ...................
關於「(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請問一件犯罪是不是"情節惡劣",是怎麼決定的呢?
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呢?或者能舉些例子嗎?
--
合理的考試是測驗,不合理的考試是考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35.17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