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聯合報和中央社之間有什麼關系

看板Cross_Life作者 (F-1)時間16年前 (2010/01/26 14: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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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通稱中央通訊社(英語:Central News Agency;CNA),簡稱「中 央社」,是中華民國的國家通訊社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 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 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 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法律位階) 第 1 條 為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 ,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特設中央通訊社 (以下簡稱本社) ,並制定本條例。 第 4 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 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 6 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 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 7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 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 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 8 條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第 9 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 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10 條 本社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 條 本社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引述《lhhh@newsmth.net-SPAM.no (有賊心沒賊膽)》之銘言: : rt : 好像中央社的消息經常出現在聯合報的網站上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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