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給大陸朋友和支持統一的人看
※ 引述《prudence (煩惱皆菩提)》之銘言:
: ※ 引述《Vett (Vett)》之銘言:
: : 1. ROC憲法只有一說 "固有疆域要經國民大會表決才能變更"
: : 2. ROC憲法行憲日最早是1947
: : 3. 外蒙獨立於 1945
: : https://i.imgur.com/1XkdmOl.png
: 這個部分早有大法官的釋字解釋文了~畢竟國民大會早已經成為歷史.
: 狀況早已經跟當時不同了...
我看了下﹐大法官的解釋就是“不解釋”啊
主要內容就是﹕“固有疆域”為政治議題﹐不適合由司法機關強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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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8 號
: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 解釋文
: 1
: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
: 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理由書
: 1
: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
: 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
: 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
: 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
: 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
: 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 相關法條
: 憲法第4條(36.01.01)
: 相關附件
: 抄立法院聲請書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臺院議字第一○八四號
: 受文者:司法院
: 主 旨:本院委員陳婉真等十八人,聲請解釋憲法第四條中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之提案
: ,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 說 明:
: 一、前開提案經提本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十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解釋」。
: 二、檢附關係文書壹份。
: 院長 劉松藩
長文恕刪
: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328
: 嫌太麻煩?我幫你標重點
: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
: 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歸納出
: ,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中華民
: 國政府亦從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民視為其「國民」,同時因國際法將「人民」列為國
: 家成立要件之一,且他國國民居住生活之領域原則上不可能為本國之領土,固將此二條文
: 歸納後依反面解釋的原則即成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存在於中華民國國民生活居住之領
: 域」,即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附屬島嶼。
: 凡此種種均證明中華民國之領土及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附屬島嶼而
: 不及於中國大陸及外蒙古,此為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謂「自由地區」之範圍,此「自由地區
: 」即為現階段中華民國領土主權之所在,即其所得以施行法律權力之領域,即為其所擁有
: 之領土。
這個“重點”是申請司法解釋的申請書的內容﹐不是解釋本身
其“推理”過程是有問題的
“中華民國政府亦從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民視為其「國民」﹐”
“且他國國民居住生活之領域原則上不可能為本國之領土”
這裡玩偷渡了﹐
1.“從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民視為其「國民」”是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武斷推論
並不代表實際情況﹐大陸政策裡的“大陸”兩個字就說明問題了
2.“他國國民”更是天外飛來﹐自說自話﹐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不然急獨派整天吵著正名制憲是為啥呢﹐就是為了切割清楚啊
現在法理上還就是切割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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