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問題] 如何取得中國籍/中國護照?
按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港澳台同胞可以申領內地的身份証 ﹐但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遷入內地定居﹐這說明是內地的居民了﹔第二﹐要辦理內地的常住戶口。
所以你首先要確定你的定居問題。
你可以買一套房子這樣你就能獲得戶口了。
或者說你在大陸有親友可以投靠﹐可以讓你把戶口落在他的名下﹐同樣也可以。
然後你就到你戶口所在的派出所﹐辦理身份証了。這樣你就擁有了完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了。
辦理中國護照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証和戶籍証明
不過據我所知﹕如果台灣人民到大陸設籍﹐按照台灣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將可能會喪失台灣居民身份﹐以及在台灣擔任公職的權利﹐而且戶政機關也會注銷台灣居民可享有的權利。
這個﹐說是這麼說的﹐具體是不是真的這麼嚴格﹐不大清楚了。
參考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証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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