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灣人的思想有個盲點
※ 引述《lkcs (繽紛之狼)》之銘言:
: 我看版上關於跆拳道特別是趙磊的話題挺多﹐其中大部分都是台灣人內部的爭論
: 我發現爭論的雙方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就是台灣選手沒有犯規﹐然後討論其他事
: 可是我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看﹐她明明就是作弊了﹐作弊被取消資格﹐求仁得仁
http://tinyurl.com/2w6fygr
結石寶寶父親趙連海因涉尋釁滋事獲刑2年6個月
2010-11-10 15:42:17
簡要內容:10日上午八點趙連海案在北京市大興區法院開庭審理。 2010年3月30日北京市
大興法院曾採取不公開的方式開庭審理此案,當時法庭方面未允許趙連海的妻子李雪梅和
兒子在法庭旁聽。
10日上午八點趙連海案在北京市大興區法院開庭審理。
2009年11月13日,趙連海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
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趙連海於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
多人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丰台區等地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
聚集等方式起哄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根據起訴書,2009年8月4日,趙連海利用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丰
台區聚源賓館被強姦一案,以報案為名惡意炒作,糾集煽動不明真相群眾及多家境外媒體
記者,到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非法聚集,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2010年05月15
日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於聚源賓館被強姦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強姦犯徐建
終審獲刑8年。
2010年3月30日北京市大興法院曾採取不公開的方式開庭審理此案,當時法庭方面未允許趙
連海的妻子李雪梅和兒子在法庭旁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
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
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本案最遲應當於2010年4月中下旬宣判,趙連海的代理律師李方
平認為本案至今才重新開庭,雖然期間曾有過三次延期,但本案審理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
規定的期限,存在嚴重超期羈押問題。
趙連海,1972年生,北京市民,住大興區團和農場。曾在電視台,國家工商總局的廣告公
司,國家質檢總局的《中國質量報》等多家媒體工作過多年。
李方平律師表示:此判決量刑過重,將會上訴。 一般尋釁滋事最多判3年,而趙連海和警
察並沒有發生肢體衝突。 趙連海在庭審中也脫下囚衣,表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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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否就教中國人觀點:
趙先生在判決中"尋釁滋事"尋的可跟麤有關?
另聽說趙先生火完委任律師之後保外就醫了
恩 蠻好奇37歲正值壯年的趙先生不知有啥嚴重隱疾
社會良心難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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