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DPP won again
看板CrossStrait作者shaka1aka (Por Una Cabeza)時間16年前 (2010/03/01 14:30)推噓1(1推 0噓 10→)留言11則, 2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銘言:
: 1. 俺不會嘲笑英國浮報問題 如果他自稱沒有 那我會嘲笑他是偽君子
民主國家中,能把所謂地『和諧力』降到最低的原因,就在於競爭者的存在;就以中
國來說,競爭者是存在的,但他們卻是在同一個利益團體裡面。
民主國家中的相互制衡與監督,就會將彼此的損害控制與危機處理能力給鍛鍊出來;
儘管台灣還是在半上不下的階段,綠被踢爆就去牽拖藍的五十步笑百步,而藍的被踢爆卻
像是植物人般地反應呆滯,應該痛到翻過去的卻還是沒啥舉動(譬如廢死推動時的相關爭議
發言)。所以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與很大的進步空間。
中國嘛...先解決上訪會被強暴腿打斷被自殺的問題先好了...
: 2. 你自己也說 解決這問題是靠修改制度 不是靠投票解決浮報問題
會快速與有效率的修改制度,就是要在人民用選票解決問題之前的。
像台灣,一個腦殘的政府現在面臨的是選舉一敗天地二敗高堂,快要五都失敗送入殮
房了;我們可以見到馬政府跟陳水扁政府執政末期一敗再敗的相似場景出現了。
但黨政高層的反應是『...蛤?...』
這也就是台灣從威權獨裁(蔣經國、李登輝或是現今中國)走向自由民主轉型,所會遇
到的瓶頸與挑戰--執政者抓不準應該遵循的方向,又或是一心只想討好聲音最大的選民。
馬英九是前者,而陳水扁則是後者;兩人都打著往中間路線走,但現在來檢視,卻都
沒有真正的走向中間。
但是,台灣的政治版圖,在現階段又很恰巧地出現一種動態的平衡。扣除掉經常不投
票的約12-18%沉默族群後,剩下的票源中,藍營的票大約在38-48%間擺盪(至少10%的懶軍)
,而綠營則是在39-43%間擺盪(會被動搖的極淺綠)而9%的游離票就是能確保兩陣營其一能
夠確定勝負的關鍵所在;只是對藍綠兩方來說,陣營內各派系的力量都大於9%的話,那要
如何運作才能夠鞏固自身陣營外,又得到最多游離票的支持,才是未來應該面對的挑戰。
深藍/深綠的表現都是一樣的,當執政者往中間跨步之時,就會把執政者當成是背叛陣
營的逆賊在罵;而執政者是否能頂起壓力大步向前,這又是極為考驗個人心智的苦差事。
: 3. 這跟廣大鄉民以為投票就能解決所有事情是兩個概念
這就是一個明顯的誤解;以宜蘭前縣長呂某為例,縣民給了他多次機會,讓他把童玩
節搞砸,甚至於搞不好蘭雨節。既然你的任期做不好這件事,那麼選舉時就會出現答案。
相對於中國搞砸了是個別腐敗份子的行為,台灣的選舉則會帶來雪崩似的效應;如泛
綠在零五年後的一敗再敗失去政權,又或是泛藍自零八年後至今的連連失利,都是說明著
一個很淺顯的道理--你因為別人做得差而上台,不代表人民得容忍你做得不夠好。
在台灣,政府做不好,人民可以用選票來整個換掉;在中國呢?
: 4. 我比較想跟你討論 為何猶太人會被日爾曼民族憎恨
歧視加偏見,再加上因族群習慣的不同而產生的階級差別。
譬如在台灣,曾經的『好男不當兵』就遮蓋了終身俸的光環,而等到終身俸的威能展
現之後,又被說成是對於特定族群的偏袒。
當年台灣錢淹腳目的實業大發展時代,鐵飯碗金飯碗生鏽的報導也出現過,在當時因
自身能力不足而去就職較為穩定的公教職,現在也變成了一種原罪。
曾經的地主田僑,因為農業的轉型與國際化,反而成為了弱勢族群來標榜。
要敵視任何一個群體,都能找到理由的;只是端看利益是否大到能對你有幫助而已。
與其討論猶太人與日耳曼民族,中國該關注的是自己與俄羅斯人的相互觀感吧?
為何印尼排華,西伯利亞也排華?
華人的原罪又是什麼?
--
◤ ◥◤ ◥ :『我又來借鹽囉~』
◣ ● ● ◢
◥█◢◣ ◢◣ ◢◣█◤
~ ︿█ █︿
~︿█ ▼ █︿
~ ︿◥█████◤︿ @superlad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47.55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47.55 (03/01 14:35)
→
03/01 14:50, , 1F
03/01 14:50, 1F
→
03/01 14:51, , 2F
03/01 14:51, 2F
曾經的地租,後來的保證收購,再後來WTO成本差20-70%的進口品...
能轉為田僑的,也只是運氣好,地的位置在一個好所在而已(或多或少的賺價差)。
但過往呼風喚雨眾人敬仰的階級,淪落到賣地變現,這該怎麼說呢?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47.55 (03/01 14:59)
推
03/01 17:36, , 3F
03/01 17:36, 3F
→
03/02 16:25, , 4F
03/02 16:25, 4F
→
03/02 16:27, , 5F
03/02 16:27, 5F
→
03/02 16:28, , 6F
03/02 16:28, 6F
→
03/02 16:29, , 7F
03/02 16:29, 7F
→
03/02 16:30, , 8F
03/02 16:30, 8F
→
03/02 16:33, , 9F
03/02 16:33, 9F
→
03/02 16:34, , 10F
03/02 16:34, 10F
→
03/02 16:34, , 11F
03/02 16:34, 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