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aseball-GreenChamber-2017/03/15

看板CourtBasebal作者 (agGREssion)時間7年前 (2017/03/18 04:45), 7年前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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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發文者 upadhyaya 視為惡性鬧板,需加重處分,板主改判時須說明改判結果。 推文者共125位,視為過失行為下的輕微鬧板,水桶10日理由: Ⅰ・發文者需加重處分 1. 原始文章被認定鬧板 根據板主 GreenChamber 的裁量公告 #1Om4Bjcb (Baseball) 以及 st900278 的 處分公告 #1OmB3XwJ (Baseball) 內容,皆認為發文者 upadhyaya 有鬧板行徑, 因此確實觸犯板規 B-17 「鬧板行為」,且根據WBC臨時條款,需加重處分: 3.違規罰則 (1) 違反板規B-17:發文引戰/鬧版一律退文+水桶天數*3 推文引戰一律水桶天數*3 同時,截至目前為止,發文者並未提出認為相對應的溝通案,可認為發文者已接 受此違規行為的認定。 2. 發文者有惡意鬧板行為 然而根據原始 B-17 板規,有說明「最嚴重至永久水桶處分」,我以為可以適用 於本案。 環顧發文者過去發文內容,過去曾在2015/11/09 發表過同樣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MG6xR0A (Baseball) [ptt.cc] [發錢] 打到荷蘭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47063259.A.00A.html │ └─────────────────────────────────────┘ 文章中發文者對於他的文章被蘋果日報「肯定」而顯得過於興奮,進而認定自己 的行為是可取的,然而他卻忽略了棒球板已針對戲謔性的不雅字眼進行規範,這 部分的違規是可以確認的,不可因為無知而辯稱無辜。也就是說這樣的文章在 2015是可以被板主群接受的,但在現在-尤其是在大賽期間-這樣的文章卻顯的 非常不恰當,在這種時間點更該被視為惡意鬧板。 再者,該篇文章雖然以發錢作為集氣,但是以不雅字眼引起爭議,甚至牽連多達 125位使用者受罰,並讓使用者與板主群針鋒相對,明顯撕裂看板使用者與板務 之間的情感,這篇文章該承擔的罪責,絕對不是只有簡單的「惡意鬧板」而已。 而是嚴重惡意鬧板。 3. 業力引爆 (編輯說明:因應發文者的推文回應,修改本段內容,包括前兩段與末兩段) 當然,我可以理解發文者原始的心情只是好玩而已,但是既然已經對棒球板造成 傷害,那麼就該承擔相對應的罰則。 我認為本案原始裁定「退文+水桶90日」並無法彰顯發文者這次的行徑之罪大惡 極,以及本案對於棒球板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發文者的水桶罰則,我要求板主 必須加重處分,方能讓本案的鬧板行徑與其他鬧板個案作出區隔。 根據 B-17 的罰則「退文+水桶30日以上,最嚴重至永久水桶處分」,因此,請 板主參考以下裁定: upadhyaya 最重應處以永久水桶 最輕應處以水桶 1340 日(其中90日為本案原始處分, 1250日為125位推文者10日水桶總計) 請板主群改判時,應在上述最重與最輕的範圍之間選出最後改判結果,並於改判 公告中說明。不過這邊建議: 若板主判斷發文者之鬧板行為有「故意」企圖,可考慮最重罰期; 若板主認為發文者之行為屬「過失」,可考慮較輕的罰則。 我覺得,發文者害了125位使用者踩線違規,縱然可視為B-17-5「釣魚」,但在 罰則部份應該要累加承擔這些人的水桶罰則,如此一來除了罰則也有象徵意義, 同時也凸顯本案與其他鬧板個案的不同。本段陳述並非認同推文者無罪,但是發 文者要承擔的違規責任應該要較高才對。 4. 本裁定文不討論「蘭趴」一詞是否恰當 在溝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適當的板務討論串中,許多討論串都針對「蘭趴」一詞提 出自己的見解,但這邊不想花篇幅去定義它的詞性,但是我想若沒有前文的「打 到荷蘭趴」,應該沒有太多人能在只看到「蘭趴」兩個字時將其解釋為打倒荷蘭 。 在板規 B-6 已對不雅暱稱做出規範之後,我認為這象徵棒球板不允許使用者過 度使用低級哏,因此各位使用者在用字時都應該斟酌再三。 身為網路使用者,我們確實常不自覺會扮演著一種搞怪的角色(TROLL),以為 嘴賤就是幽默,惡作劇無傷大雅,但真正的幽默應該是自嘲,而你永遠不知道這 些小把戲會不會真的傷到他人,或是自己。你永遠不知道。 我們唯一能做的,只有約束自己。網路倫理終究只能靠自律自制來約束,這或許 聽來有些悲哀,但這邊也只能口頭勸說,希望各位使用者藉由本案都能學到一些 教訓。 Ⅱ・推文者的過失行為應受減刑 1. 推文者的違規屬實 對於推文者的內容,若在平常時日,我想板主應也不至於對此裁定違規。但就是 由於正處WBC大賽期間,板主採用較為嚴格的管理尺度,因此本案推文者受發文 者牽連而視同違規。細究發文者的動機,確實其心可議,因此板主裁定鬧板,此 部分判決應無誤;不過被「釣魚」釣上的125位使用者,不該認定是刻意的鬧板 行為,所以板主裁量時援引他條板規作為處分依據,避免鬧板處分過度侵害這些 使用者權利。這樣的裁量乍看有彈性,但並不合理,這只會造成為了做出較輕裁 量而使用了錯誤的板規。 因此我認為,本案無關板規 B-6 ,板主和使用者在爭論這條板規的適用與否根 本是鑽牛角尖,對本案毫無幫助。 就本案來看,既然這125位推文者已經被「釣魚」了,那麼根據過往釣魚案例, 被釣上者仍須承擔相對應罰則,應屬合理。 另外,本案之所以被小組長認為是「嚴重惡意鬧板」(見理由Ⅰ-2),除了發文 者的低級無聊哏作為引信之外,這些推文者的推文內容都是引爆的火藥。不管是 推文者有意或是無意,造成看板秩序混亂已是事實,認定受鬧板處分應是合理。 這篇文章會爆,你我都推了一把。 2. 不討論「蘭趴」一詞是否恰當 我不想浪費時間在定義這種詞彙上頭,請參見理由Ⅲ-4。但我希望未來能看到 針對 B-6 板規的後續討論。 3. 過失行為應可受減刑 在考量推文者於溝通文中表達的意見後,可以發現很多推文者都是近乎直覺反應 的複製貼上,而未注意到自己做了什麼。過失行為並非無罪,但罪刑會比故意行 為還要輕微,因此斟酌整體狀況,我認為將這125位推文者的水桶日期調整為「 水桶10日」較為恰當。 這不是因為事情發生在3/08,然後到現在正好要十天。而是我覺得這十天的處罰 還是有意義的。試問,各位會在下載或安裝軟體時,看清楚使用者規範嗎?當那 些軟體說「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時,我們真的有在思考後才按下確認嗎? 而這樣就輕易推爆的文章,這樣的行為跟記者不加求證就發稿又有何不同?沒有 思考過而發表的文字才真的是最可怕的,請真的對自己的每個鍵入的字句省思再 三。 當然也有些推文者在溝通文中表達說自己思考過才推文的,那就跟上述這段無關 了,但一樣受此判決調整之羈束。而這些推文者可以思考的是原始文章到底適不 適合出現在棒球板上。 總之,對於推文者或是其他使用者來說,這個案例處處都是機會教育,各位都可 以想想看。 同時,有鑒於本案違規推文者多屬於過失行為者,因此建議板主不要將此次判決 列入累犯計算基數之中,避免影響這些使用者們之後發言的權利。 4. 發錢/集氣文是否有其必要性 這部分可拆成兩部分來看,第一個是這種文章是否可允許?就目前板規來看,並 未對此限制,且本案之違規事實為鬧板,不能因噎廢食認定發錢文不恰當。 再者,這種文章到底有沒有意義?就我個人看來,這比較偏向無意義文。因為發 錢也不需要刻意找理由,或著也可以用活動或遊戲去包裝發錢文,讓其他使用者 都有參與;而集氣文的內容也可以包裝得更有意義啊,寫寫給選手的勉勵也可以 ,像本案原始文章這種內容真的會有用嗎?就連元氣玉都要地球人舉起雙手了啊 !更何況根據相關資料來看,元氣玉的成功率是7/11…… 發文者自己在原文中「沒想到還真的不被看好下打趴荷蘭」,真的會有人相信打 贏荷蘭是靠著這種文章嗎?到底是看得起選手還是看不起選手啊? 別認為自己的這種無意義推文會有什麼意義,更何況是這種戲謔嘲諷的文字。 5. 人為財死? 總結來說,我可以理解推文者的行為,反正有批幣拿,不拿白不拿。 考量發文者的經濟狀況為普通,本案原始文章的發放總額5000批幣也可以拿得出 來,並無訛詐之實;但本案原始文章的內容確實不當,連帶也牽連了推文者一同 踩線違規。 這是一次棒球群組很少見的群體訴訟案,但如果可以,我希望不要再有了。 總歸一句,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Ⅲ・板主裁量可以理解 1. 嚴刑峻法並非常態 在WBC大賽期間,板主設定最高裁量標準,原則上可以理解。在非常時期適用較 嚴格規範,進而壓縮了裁量的彈性,這部分組務可以尊重,但原則上仍不該過度 限制使用者言論自由。以本案來看,板主有其不裁罰的可能,但我猜測是由於身 處大賽期,板主必須嚴格執法以捍衛板規完整性,因此並未給予本案推文者太多 空間,這部分組務可以理解,但也對推文者未擁有彈性裁量空間而感到可惜。 「蘭趴」一詞的判決,在本案中組務尊重板主裁量,但不應採用 B-6 而應適用 B-17-5(見理由Ⅱ-1)。 另外我必須提醒,這樣的裁量標準若在平時,是很不恰當的。我在前述理由Ⅰ-4 提到,該篇文章原始推文是「打到荷蘭趴!蘭趴!蘭趴!蘭趴!」,板主見樹不見林 ,只採用「蘭趴」而進行裁定,這樣的裁量標準不是很理想,也容易引起爭議, 除了沒有讓使用者理解本案的不合宜之處,也未能發揮管理板面的效果。 另外,有鑒於WBC的賽事已經沒有我們的比賽了,這邊建議板主群可以考慮提早 結束WBC臨時板規的適用期,讓棒球板恢復平日狀況。 2. 板主部分裁量過當 我認為板主在部分推文者在推了同樣第二句推文時,而將其施以加倍罰則,這部 分的裁量過當。基於一罪不兩罰,我傾向認同這些兩句推文者的罰則與一句推文 者的罰則,應為相同。 除非板主認為兩句推文者還觸犯了其他板規,方可加重罰則,但以本案來看,加 倍處罰明顯過當。 3. 若接受改判則本案由專案使用者協助處理 補充說明: 由於板主 st900278 已改判完畢,本段內容已無實質作用,故上色隱蔽 基於本案牽連甚廣,為了減少板主負擔,因此若板主於本裁定文推文回覆無意上 訴的意見,並在棒球板上公告改判結果,則即刻進入下列後續步驟: a. 板主 GreenChamber 的職位暫時移除兩日 詳情請見請假申請 ┌─────────────────────────────────────┐ │ 文章代碼(AID): #1Oo-KM89 (Sportcenter) [ptt.cc] [請假] Baseball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center/M.1489757462.A.209.html └─────────────────────────────────────┘ b. 將前任板主設定為st900278/google23145之後的第三位板主 該板主不負責板務處理,僅在這個週末協助設定本案改判之相關水桶罰則 c. 前任板主已於本週末完成此專案,通知組務重新設定板主名單 專案工作內容僅限此案改判,提早完成就提早下工 稍後在確認板主接受裁定後,會再補上這位專案經理人的資訊於本文中。 4. 建議重新討論 B-6 的內容 有鑒於該條板規在重新規範後一直引起許多使用者的質疑與挑戰,不論是 Cueto 或是這次的「蘭趴」,雖然可以理解板規希望能避免使用者作出不當言論,但同 時也限制了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反而激起一些好事者嘗試用不同字詞去挑戰板主 裁量,讓板上的討論風氣也受到影響。 所以這邊建議板主群,請在之後嘗試就這部分去和使用者交流討論,看看是否能 減少本條板規的爭議性。 5. 自由心證與雙重標準 很多使用者在溝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適當的板務討論串中,提到板主以自由心證妄 為,或以雙重標準亂判,我覺得這部分的指控都偏離事實。 我認為不適合指責板主「自由心證」,因為板主本來就該行使自由心證,但仍有 其範圍限制,除非裁定結果明顯違規,否則其自由心證應屬合理。 另外,我認為板主若在同一案同一違規行為,有不同判決,這才稱得上是「雙重 標準」,否則不同個案拿來相提並論,這很奇怪。 -- 本案於小組長層級審理完結,請勿任意回應本篇裁定內容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內於 CourtSports 向群組長提出 而根據前揭文: ┌─────────────────────────────────────┐ │ 文章代碼(AID): #1OoMAsqt (CourtBasebal) [ptt.cc] Re: [申訴] baseball-Gr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89593014.A.D37.html │ └─────────────────────────────────────┘ 若有任一當事人欲提出上訴,其個人處分將獨立看待, 其他相關當事人不受影響,仍維持此改判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63.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89783559.A.A6F.html 編輯說明:板主改判完成,因此理由Ⅲ-3已無實質作用,故上色隱蔽。 ※ 編輯: JUNstudio (118.160.63.124), 03/18/2017 13: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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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自己扎草人好嗎?我從頭到尾是有辯無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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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17:02, , 2F
你要怎麼揣測我的想法隨便你 沒有的事就不要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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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因應發文者上述說明,修改理由Ⅰ-3內容。 ※ 編輯: JUNstudio (118.160.60.56), 03/19/2017 18:30:09
文章代碼(AID): #1Op4i7fl (CourtBasebal)
文章代碼(AID): #1Op4i7fl (CourtBaseb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