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aseball-girl10319-2016/05/18
裁定:
檢舉不成立。
理由:
1. 挑釁板主之情事為實
根據申訴人在回覆棒球板板主 girl10319 底下的推文來看,申訴人在推文發表
的過程中未保持冷靜,以偏概全質疑板主偏頗行事。在板主解釋後反而變本加
厲,以板主的角度來看,這的確是挑起事端的行為,因此被認定是挑釁。
以下整理該公告文(註1)底下的相關推文,以申訴人與板主之間的應對為主
,若有回應其他使用者的推文則不列入:
剛開始申訴人的論點有理。
但是以常情來看,以「噓」來發表反對論點的針對性遠比以「推」或是
「→」發表反對論點的情緒來的強烈,這點確實容易被解讀為意圖挑起
事端。不過申訴人的推文論點有其合理性。我不認為有違規。
噓
05/1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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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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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的推文開始更顯針對性,已經不是持平而論了。申訴人並未細究
事實就認定板主偏頗失職,這其實是很不客觀的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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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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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的主張無理。干涉板主裁量權。
「吳志揚」的行為並非全部都該以政治文論定,若有與棒球相關仍舊適合
棒球板討論,這點我以為板主判斷無誤,主張確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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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說明判斷政治文的標準是她認為有「偷戰藍綠」的現象。
若沒有討論棒球相關事務,確實已經超越了棒球板的討論事務。原始討論串
確實在討論「吳志揚認為大巨蛋沒蓋好導致無法申辦經典賽」,然而後續有
人提出討論「吳志揚跟棒協以此議題做政治鬥爭」,這卻已經明顯超過了棒
球板的主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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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的解釋,囿於推文字數限制,其實顯得不夠完整。而且沒有發揮任何
功能,並未解決申訴人的情緒與負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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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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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的言詞其實已經是在挑釁了。如果不認同板主的裁量,請循合理管
道提出,以近乎跳針式的文字回覆板主,這並未讓人感受到你想要理性討
論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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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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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未有明確客觀事證,意圖干涉板主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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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推文越來越像筆戰,已經失去了理性討論的對話空間了。
先是申訴人言語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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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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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回應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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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釁。干涉板主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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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回應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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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挑釁。
噓
05/1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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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釁。以自己主觀認定,曲解板主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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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遊戲。已經淪為不理性的推文筆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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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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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5/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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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遍,對於板主裁量有意見,使用者當然可以表達意見,但仍必須尊重板主
的裁量空間,不應該認為板主裁決不合己意就叫做偏頗,板主執法沒有如你所願
就叫做護航……這不應該是這樣子的。
板務管理人員的確會有疏忽的地方,也的確沒辦法讓所有使用者都能滿意,但是
他們仍舊有在做事,只是,也許這一回,他的方式不是你要的,那麼,這能都說
是板主的問題嗎?
多抱持一點尊重態度,多保有一點同理心,你會看到更多。
2. 公告文皆有其效力
申訴人於申訴文(註2)中主張,板主的公告文(註1)並無執法的事實,不認
為有適用板規的空間。
我認為,此主張毫無道理。
板主基於職權,發布「公告」,此行為自然有其行為能力。當中不論是板規裁量
,或作為聲明,都有其效力。
再者,若無特殊狀況且主張該文不受板規限制(例如:大怒灌),否則所有文章
與推文都該受板規約束,這應該是使用者的基本認知,不可任意曲解。
然後,申訴文(註2)與溝通文(註3)的內容完全一樣,表示申訴人與板主的
溝通過程完全失敗,導致申訴人無法提供任何新事證作為申訴事證。僅就此發展
表示遺憾。
3. 請板主群減少使用「挑釁板主」此條板規
無風不起浪,既然有使用者要挑起事端,做出挑釁情事,那麼也代表板主在管理
上頭確實引起部份使用者不滿。雖然說管理者本來就不應該只滿足某部份使用者
的意見為限,然而也不能完全忽略。既然有挑戰,就表示自己的行為確實仍需要
再加油……反求諸己也是必要的。
再者,板規B-17.7「挑釁板主」容易予使用者一種這條板規是板主群的「皇帝條
款」印象,雖然就目前來看,該板規的實施仍在板主裁量權的管轄之下,未有違
規情事,但確實讓使用者有不良觀感。因此建議板主群未來在援引本條板規時,
應該更注意案情內容,如非使用者違規行為太過明顯,請盡量不要使用本條板規。
小組長並非建議凍結本項板規,而是希望未來板主能更謹慎使用這條板規。
4. 板主 girl10319 已辭職
由於棒球板板主 girl10319 已於日前辭職,因此若後續申訴人仍要進行上訴,且
上訴結果需重新調整水桶罰則的話,將由棒球板現存板主群 clywin123/cobras0321
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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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棒球板板主 girl10319 於 5/18 發表的公告文 #1NF2zkko (Baseball)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63562094.A.BB2.html
註2:申訴人於 5/18 提出的申訴文 #1NF8Dnwk (CourtBasebal)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3583601.A.EAE.html
註3:申訴人於 5/18 提出的溝通文 #1NF7MBx3 (Baseball_BM)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63580043.A.EC3.html
--
本案於小組長層級審理完結,禁止回覆本文或推文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內於 CourtSports 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59.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64023911.A.CC4.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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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