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象版版主不當劣文

看板CourtBasebal作者 (落葉~小楓~*)時間12年前 (2011/09/18 10:46),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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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版主申訴之內容信兩封之第一封 -----------------------------第一封---------------------- 作者 Runken (水瓶神話) 標題 Re: 劣文退回(引戰鬧板)[討論] 泰勒和阿振比較 時間 Sat Sep 17 23:23:25 2011 ─────────────────────────────────────── 我是依照板規行事,你這篇文章引戰成份太濃 我也沒去查你以前文章在哪裡發,很單純的依板規行事做出的判決 其他板有其他板的規定,會有劣文條件就代表有其道理在 憲法保障你的權利,但你也有應盡的義務 而最重要的是,你要為你說過的話負責 況且,你想要說,別人不一定要聽到你說 不要隨便拿憲法的東西來說嘴,因為你扯太遠了 最後,維持原判 -----------------------------第二封---------------------------- 作者 Runken (水瓶神話) 標題 Re: 劣文退回(引戰鬧板)[討論] 泰勒和阿振比較 時間 Sun Sep 18 09:13:12 2011 ─────────────────────────────────────── 並非捏造事實給使版友引戰,故以意圖而言並非有引戰意圖?? 你文章內說的 ====================================================================== 不能否認,振總是一個很注重戰機的教練 不然也不會屢屢在媒體上放話 也不會去打大頭,讓大頭去縫針 而振總也是一個很會解決球隊危機的教練 知道球員長打不足,所以我們用點點野球 知道我們土投質量比別人差,用首創牛棚, 讓洋將可以多發揮幾場 還有知道大元需要大量比賽磨練, 光是先發一定練不起心臟及抗壓,中繼出發 一切一切都是為兄弟 兩個人比較,振總只是求好心切 泰勒只是來打工的打工仔, 如果連自己人都不挺,還有誰挺我們兄弟 ====================================================================== 大頭的部份跟戰績有關?? 點點野球是因為長打不足?? 你可以再掰阿 捏造事實阿,完全成立 大元的部份也很扯,教練團都說了,中繼貢獻會比較大,因為年輕恢復快熱身快 最後還刻意把兄弟標黃 你都可以長篇大論了,如果一開始就有仔細看板規,不就好了 自己也承認有違反的地方,我這邊的處理是依照過往的經驗 捏造的部份就很嚴重了,光這邊就可以劣退+終身水桶 --------------------------以上為申訴信---------------------------- 文章代碼(AID): #1ETBURw5 (Elephants) [ptt.cc] [公告] 違規名單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lephants/M.1316272027.A.E85.html 按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期若有規範存在以及仲裁 或類似公權力之行為,皆須遵守我國憲法,無論實質意義或形式意義憲法 吾人認為象版版補不當水桶,無論由我國憲法層面,行政法層面,或以刑法層面而言 皆有不當之嫌,望小組張明鑑,使用法律規定以及法理,非以個人主觀好惡及臆測 來判斷,法律規範之制定,乃係為客觀理想,而非個人主觀,尤其成文法化國家 不得已之前如何判斷而做相似,因成文法化乃皆是個案之認事用法,吾國乃非 普通法國家,以上合先敘明。 -------------------------------- 就刑法角度出發-------------------------- 因ptt劣文和現實中刑罰權相似,故我們套用刑法理論來理解會較好 首先本案涉及法條規範為 第七條 禁止酸文、酸梗及任何形式的反串文、引戰文。 罰則: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劣退+三個月至永久水桶。 備註:反串文判定非常困難,若違規板主會傾向給予警告一次, 被處罰者應自知分寸,再犯者從嚴處理 一、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本案涉及乃係引戰,其他則先不予探究,合先敘明 所謂引戰者乃指文章中可能引起版友對立,筆戰,使版面混亂以及影響其 他閱讀人權利,以及版風秩序之維持,故則需要處罰之。 本案行為人中a00199bcd 於文章中幾處可能造成版友解讀不同 引起紛爭,故可能符合引戰之條件,故可能該當其客觀構成要件 (二)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上之處罰,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今本法未訂立過失條款 依照刑法12條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本 條文未訂立,過失條款,僅能以故意為逞罰。 刑法上故意通說乃採之認定乃採主客觀混和理論,亦即各該當事人於相同環境下 之主觀意圖。 今本案行為人a00199bcd,雖客觀上有引戰之嫌,但觀其文章脈絡落, 皆係屬於有所本,並非捏造事實給使版友引戰,故以意圖而言並非有引戰意圖 而若係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論,之其可能引戰,而進而引戰乃係直接故意 或者不知可否引戰,但引戰也認其發生亦無仿乃屬間接故意。 查本案當事人乃於象版第一次發文,且帳號為主帳號, 有登入次數以及文章可查,可見其非故意引戰,乃僅屬因為不熟稔象版風氣, 不知象版容易團結向外,可能容易引戰,依照上述,可見a00199bcd 僅為可能存在過失引戰,而非故意引戰。 (以下退萬步言即使認為a00199bcd過失仍須處罰,違反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 上述與象版版主申訴後,其主觀臆測我有引戰意圖, 但即使有引戰意圖,其無考量吾下述之理由 二、違法性 a00199bcd 具有違法性,但因首次為象版po文 可能具有違法性錯誤之問題,據刑法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學說上稱作認識錯誤或違法性錯誤。 而a00199bcd雖未查進注意之義務,違反版規, 但因係第一次po文,故可能其情可憫,可減經其刑。 三、罪責 a00199bcd,具有罪責,無減免之情是需要 四、量刑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且量刑標準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可使用大砲打小鳥,德國歐透麥爾所提 今版主量刑未審酌其上述基礎,亦忽略行為人乃係初犯,且量刑亦無比例原則之思考 就該條所言,初犯應該是警告,或者水桶,其劣文乃係最後手段性 今量刑乃直接使用最後手段性,而非通常手段,且就該條處罰之組合有 警告、警告+水桶、警告+永久水桶、劣文+水桶,劣文+永久水桶 今行為人乃為初犯,即使情節重大,並非罪無可述,故應不可 直接援引最後手段予以科刑否則乃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五、結論 綜上所述,版主此處裁決,乃係違反罪刑法定,處罰過失犯 退萬步而言,縱使過失犯仍應處罰,但並無考慮比例原則, 以及違法性錯誤之量刑。望版主再仔細思量,消除劣文。 -----------------------------------就行政法角度出發--------------------- 版主之水桶劣文裁決可能類似於現實中行政處分之性質 就行政處分之構成,具有行政機關、公法上、單方意思表示 對外、具體事件、發生法律效果之變動,以下就一一檢視之 (一)行政處分:就ptt為台大站方所管,台大亦為教育部所管轄, 且版主上任某些必須報請台大知悉,雖未有如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布新聞紙, 但仍可認為版主具有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性質,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版主屬於 行政機關之一環。 (二)公法上:按象版板規乃係為維護象版之公益,而設,按公益說則屬公法, 依新主體說而言象版板規相對能僅能向站方或版主主張,非人人之法,為公法。 (三)單方意思表示:乃指一方得以單方表示無須達成合意, 今版主之公告,得不尋求相對人之意見,可見非合意 亦非契約,乃係單方認定即可,故符合單方意思表示 (四)對外:乃指不同權利主體間,就該處分,係屬於ptt站方與使用者間, 乃屬於兩不同之權利主體,故乃未對外意思表示。 (五)具體事件:所謂具體事件乃係特定事件特定人,本案乃惟因象版發言事件 ,且對a00199bcd為處分,故為具體事件 (六)發生法律效果:乃指權利義務之變動,今水桶以及劣文,影響使用者之發言 使使用者之言論權無法完全發揮,固有發生法律小果 (七)承上所述,就版主所為之裁罰,乃一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必須合於 一定程序以及實質內容,且具處罰性質之行政處份,亦要符合行政罰法之規定。 (八)形式上審查:本案中象版版主為管轄機關,亦符合一定程序公告, 此部分較無疑義。 (九)實質上審查: a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構成要件 所謂引戰者乃指文章中可能引起版友對立,筆戰,使版面混亂以及影響其 他閱讀人權利,以及版風秩序之維持。今a00199bcd可能構成引戰, 則可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構成要件 按行政罰法規定第七條,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之責 今象版版規於下,縱使行為人非屬故意亦有過失,故有主觀構成要件之適用。 3.其他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今a00199bcd首次為象版發文 縱使有未盡查禁義務之過失,但其為首次發文不知規範如此嚴格, 其應該酌予減罰即是。 b裁量之合法性 按行政法上之裁量,一般不受審查,除非有裁量瑕疵, 而裁量瑕疵乃係指裁量踰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 今版主乃涉及裁量怠惰,所謂裁量怠惰乃係指不善用其裁量權為 直接最重、最輕之處罰,且未審酌客觀情狀,今客觀情狀乃為a00199bcd 為初犯、且有上述諸多客觀情狀,且依該規範具有多種組合得以使用 其違反裁量賦予之義務,直接為最重之處罰。 c過罰相當性原則 乃指過錯與處罰必須相當,今版主因為初犯而處以最重之處法 那累犯,多次犯行者如何處罰???顯然違反過罰需具相當性 故違反之。 d比例原則之思考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下又有三派生子原則 分別為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適當性原則乃係有助於達成目的,今給予水桶死劣文為乃有助於版面和平, ,使其無法發文,故有助於達成目的。 必要性原則乃係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今給予水桶乃比給予水桶家列為侵害更為小 ,且給予水桶即可達成版面和平之目的,故違反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乃指所欲達成公益以所侵害私益不可顯失均衡,今版主之作為無法通過 必要原則,可見其侵害私益大於公益,不符合之。 (十)結論 綜上所述,a00199bcd縱有違反版規需要受其處罰,但仍有諸多情狀需考量 如乃為初犯、犯意之輕重、等等,但版主並全為考量,且無適法合法性裁量 ,造成裁量怠惰,且也與過罰相當性原則不符合,亦忽略行政罰法第八條之規定 ,且非考量比例原則,故乃唯一有問題之行政處分。 --------------------------------憲法角度出發----------------- 審查標的:象版第七條板規 (一)本案涉及之基本權利 本案涉及人民之言論自由,按言論自由者乃展現或表達個人內心之想法 藉以溝通工具或說服他人。釋字509亦有言明國家應予最大限度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 功能得以發揮,今劣文與水桶,乃禁止無人發言,故涉及憲法11條之 言論自由基本權。 (二)本案是否造成侵害 所謂侵害乃係指造成基本權利受到限限制,或發揮應有之功能,今水桶與劣文 限制其發言,故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但基本權並非不可侵害,但其侵害必須合法。 (三)形式法性 憲法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必須以法律為之,亦即必須法律保留,,而法律 乃包中央法律、地方法律,以及法規命令。含今象板板規,可視為教育部授權下 之法規命令,就此點乃係符合形式合法性之法律保留。 (四)實質合法性 a立法目的:其目的乃為使象版和平,是其他版友具有乾淨閱讀空間 避免引起爭,符合憲法23條之促進公益。 b適當性原則乃係有助於達成目的,今給予水桶死劣文為乃有助於版面和平, ,使其無法發文,故有助於達成目的。 c必要性原則乃係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今法規範同時規定水桶以及劣文, 但僅需規範水桶即可達成目的,故給予劣文乃非侵害最小之手段。,故違反必要性原則 d狹義比例原則乃指所欲達成公益以所侵害私益不可顯失均衡,今版主之作為無法通過 必要原則,可見其侵害私益大於公益,不符合之。 (五)結論:該條文因不符合實質意義憲法比例原則,乃係有高度可能違憲之條文 ,而以高度可能違憲條文,處罰,本身乃係一錯誤,何況以違憲可能性劣文處罰?? ----------------------------------------總結分隔線------------------------- 以上也刑法,行政法,憲法角度分析本案,可見有諸多瑕疵,望其改判 行為人亦知道其有觸犯版規之嫌,但版主有諸多未考量之點, 望小組長看在於上述理由改判,改為一個合憲、合法判決 一個人做錯當然要處罰,但是馬上給予打死,是否符合呢????? 也希望版主、小組長之答辯,可以以"法律"角度與我答辯 這樣才有理性探討思考空間,否則僅會流於恣意主觀之人治 感恩小組長與版主,花費時間看這又臭又長法律角度出發之論證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09.112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114.33.209.112 (09/18 10:50)

09/18 10:49, , 1F
雖然你寫的很長 但是還是要先跟板主申訴過才能來這裡
09/18 10:49, 1F

09/18 10:50, , 2F
個人申訴過了,維持原判
09/18 10:50, 2F

09/18 10:50, , 3F
喔 如果已經跟板主申訴過了 那要附上信件內容
09/18 10:50, 3F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114.33.209.112 (09/18 10:53) ※ 編輯: a00199bcd 來自: 114.33.209.112 (09/18 10:54)

09/18 10:54, , 4F
感恩大大提醒
09/18 10:54,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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