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各位學長姐

看板Coming_EE作者 (好心的)時間21年前 (2003/02/15 00: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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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招收轉系生辦法 88.10.14 88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0.8諮議會通過 84.3.4系務會議通過授權諮議會于84.3.17修正通過 第一條 申請轉入本系學生之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每學期平均成績均應在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一年級學生以平轉二年級為限。 三、二年級學生,以降轉二年級為限,但修滿電機系二年級必修學分三分之二以上, 且在本校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含)者,可轉入三年級。 四、三年級學生,以降轉三年級為限,但必須修滿電機系二年級全部必修學分及必選 學分六學分,且在本校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含)者。 第二條 一、大學入學考試成績優於原本系錄取標準,且在學期間曾獲書卷獎或每學 期平均成績排名均在該系前百分之二十者,得經諮議會審核後逕予錄取。 二、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者外,一律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者所 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時間為每年七月下旬。 第三條 錄取名額與輔系及雙主修生錄取名額合計總共人數,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 生名額及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總和之二成為度。除第二條第一款之學生外,成績評定方 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積分』之考試成績各占25%,兩科共占50%。 二、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占25%。 三、『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占12.5%, 兩科共占25%。 第四條 未修『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者必須參加暑修,其暑修第二學期成 績若未及併入轉系考慮時,以其轉系考試成績計算之。   註:二年級學生具備第一條第三款之資格可轉入三年級者,報名時其第一志願可填電 機系三年級,第二志願可填電機系二年級。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加修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為雙主修審查辦法 89.12.8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84.3.4系務會議通過 授權諮議會于84.4.21訂定 第一條: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 加修本系為雙主修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雙主修之審查,由本系諮議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條:外系學生申請加修本系為雙主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修畢「普通物理學甲」(上、下)及「微積分甲」(上、下), 各該科上下學期平均成績分別達八十分(含)以上者。 二、本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 百分之十以內者。 以上成績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第四條:符合前條資格之學生,須報名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者所 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報名期間為當年七月上旬,考試時間為當年 七月下旬。 第五條: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積分」之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修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佔百分之 十二點五。 第六條:當年錄取名額與轉系生及輔系生合計總共人數,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 名額及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總和之二成為度。 第七條:錄取名單於當年八月中旬公告。經錄取者始得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向本校 提出申請加修本系為雙主修。 第八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所訂各學院系修讀雙主修辦法處理之。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加修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為輔系審查辦法 89.12.8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84.3.4系務會議通過 授權諮議會于84.4.21訂定 第一條: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 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諮議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條:外系學生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修畢「普通物理學甲」(上、下)及「微積分甲」 (上、下),各該科上下學期平均成績分別達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本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五分(含)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 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以上成績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第四條:符合前條資格之學生,須報名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 雙主修者所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報名期間為當年七月 上旬,考試時間為當年七月下旬。 第五條: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積分」之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修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 佔百分之十二點五。 第六條:當年錄取名額與轉系生及雙主修生合計總共人數,以不超過本系 原核定新生名額及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總和之二成為度。 第七條:錄取名單於當年八月中旬公告。經錄取者始得於本校規定之期限 內向本校提出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 第八條:輔系課程規定如下: 一、獲准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外系學生應加修以下所列本系所開專業(門) 必修目二十四(含)學分以上。本系指定專業(門)必修科目如下:交換電路 與邏輯設計、工程數學(機率、微分方程、線性代數、複變)、電路學(一、二) 、電磁學(一、二)、電子學(一、二、三)、電工實驗(一、二、三)及 八選三電工實驗等四十二學分。 二、如已修習非本系所開之課程中有與前項輔系指定必修科目相同者,或即使 科目名稱不同,但授課內容相同者,均不得再選前項指定科目作為輔系科目學分。 三、如因第二項規定致使雖修畢第一項所列合於規定之科目後尚不足 廿四學分者,可以選修本系所開之必選科目或選修科目抵算。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所訂各學院系設置輔系辦法處理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1.0.106 ※ 編輯: niceheart 來自: 218.161.0.106 (02/15 00:02) ※ 編輯: niceheart 來自: 218.161.0.106 (02/1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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