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各位學長姐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招收轉系生辦法
88.10.14 88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0.8諮議會通過
84.3.4系務會議通過授權諮議會于84.3.17修正通過
第一條 申請轉入本系學生之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每學期平均成績均應在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一年級學生以平轉二年級為限。
三、二年級學生,以降轉二年級為限,但修滿電機系二年級必修學分三分之二以上,
且在本校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含)者,可轉入三年級。
四、三年級學生,以降轉三年級為限,但必須修滿電機系二年級全部必修學分及必選
學分六學分,且在本校總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含)者。
第二條 一、大學入學考試成績優於原本系錄取標準,且在學期間曾獲書卷獎或每學
期平均成績排名均在該系前百分之二十者,得經諮議會審核後逕予錄取。
二、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者外,一律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者所
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時間為每年七月下旬。
第三條 錄取名額與輔系及雙主修生錄取名額合計總共人數,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
生名額及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總和之二成為度。除第二條第一款之學生外,成績評定方
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積分』之考試成績各占25%,兩科共占50%。
二、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占25%。
三、『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占12.5%,
兩科共占25%。
第四條 未修『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者必須參加暑修,其暑修第二學期成
績若未及併入轉系考慮時,以其轉系考試成績計算之。
註:二年級學生具備第一條第三款之資格可轉入三年級者,報名時其第一志願可填電
機系三年級,第二志願可填電機系二年級。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加修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為雙主修審查辦法
89.12.8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84.3.4系務會議通過
授權諮議會于84.4.21訂定
第一條: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
加修本系為雙主修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雙主修之審查,由本系諮議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條:外系學生申請加修本系為雙主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修畢「普通物理學甲」(上、下)及「微積分甲」(上、下),
各該科上下學期平均成績分別達八十分(含)以上者。
二、本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
百分之十以內者。
以上成績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第四條:符合前條資格之學生,須報名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者所
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報名期間為當年七月上旬,考試時間為當年
七月下旬。
第五條: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積分」之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修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佔百分之
十二點五。
第六條:當年錄取名額與轉系生及輔系生合計總共人數,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
名額及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總和之二成為度。
第七條:錄取名單於當年八月中旬公告。經錄取者始得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向本校
提出申請加修本系為雙主修。
第八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所訂各學院系修讀雙主修辦法處理之。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加修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為輔系審查辦法
89.12.8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84.3.4系務會議通過
授權諮議會于84.4.21訂定
第一條: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
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諮議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條:外系學生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修畢「普通物理學甲」(上、下)及「微積分甲」
(上、下),各該科上下學期平均成績分別達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本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五分(含)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
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以上成績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第四條:符合前條資格之學生,須報名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
雙主修者所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報名期間為當年七月
上旬,考試時間為當年七月下旬。
第五條: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積分」之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修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
佔百分之十二點五。
第六條:當年錄取名額與轉系生及雙主修生合計總共人數,以不超過本系
原核定新生名額及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總和之二成為度。
第七條:錄取名單於當年八月中旬公告。經錄取者始得於本校規定之期限
內向本校提出申請加修本系為輔系。
第八條:輔系課程規定如下:
一、獲准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外系學生應加修以下所列本系所開專業(門)
必修目二十四(含)學分以上。本系指定專業(門)必修科目如下:交換電路
與邏輯設計、工程數學(機率、微分方程、線性代數、複變)、電路學(一、二)
、電磁學(一、二)、電子學(一、二、三)、電工實驗(一、二、三)及
八選三電工實驗等四十二學分。
二、如已修習非本系所開之課程中有與前項輔系指定必修科目相同者,或即使
科目名稱不同,但授課內容相同者,均不得再選前項指定科目作為輔系科目學分。
三、如因第二項規定致使雖修畢第一項所列合於規定之科目後尚不足
廿四學分者,可以選修本系所開之必選科目或選修科目抵算。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所訂各學院系設置輔系辦法處理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1.0.106
※ 編輯: niceheart 來自: 218.161.0.106 (02/15 00:02)
※ 編輯: niceheart 來自: 218.161.0.106 (02/15 00:0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