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DigitalTech組務申訴案件宣判太慢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推 ctotw: 目前小組長是否為實習中? 實習中是由群組 36.239.47.50 05/06 02:11
: : → ctotw: 討論判決嗎? 是因為這些緣故拖慢工作效率 36.239.47.50 05/06 02:11
: : → ctotw: ? 36.239.47.50 05/06 02:12
: 目前 Honorguard06 小組長在實習中,但仍負責該小組所有小組組務的處理與判決。
: 與群組長職權無關的部份,實習小組長的判決不需要經由群組討論。
那如果是這樣... 效率真的有點差了。
: : 推 MobileComm: Zzz 版主給人討論空間然後延遲等於警 122.100.76.96 05/06 03:18
: : → MobileComm: 告一次 實習小組長除了拔掉某人以外 122.100.76.96 05/06 03:18
: : → MobileComm: 都拖拉結果叫人家去給他建議 那還要大 122.100.76.96 05/06 03:18
: : → MobileComm: 組申訴什麼 122.100.76.96 05/06 03:18
: 因為 fount 板友所發表的文章,從內容來看,我認為是針對小組長的建議。
: 因此我請他到小組組務板向小組長提出建議,該建議可以在小組組務板討論,
: 小組長也可以直接回覆建議並與使用者討論。如果 fount 板友發表的文章,
: 是對群組長的建議,建議群組長針對小組長工作效率進行要求,
: 我會了解工作效率不符使用者期待的原因,並和小組長討論可能的改進方案。
個人淺見,fount板友提出的後面的意義,就是希望小組長及版主權利義務制度的完備。
因為這個小組遇到的問題,其他小組一定也會遇到。
就算fount不要求,我也會另外做建議來要求群組長,因為啟動設置這個制度的就是群組
長你。
感謝群組長聽到我們的意見,我們很期待這群組的進步,希望我們七天內能看得到結果。
: : 推 ctotw: 另外 群組長我要直接打你的臉 1.173.143.160 05/06 15:21
: : → ctotw: http://i.imgur.com/9cbxUJE.jpg
1.173.143.160 05/06 15:21
: : → ctotw: http://i.imgur.com/cZ6ZIpN.jpg
1.173.143.160 05/06 15:23
: : → ctotw: 第二十六條,我看你不用做了! 1.173.143.160 05/06 15:23
: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11PhstD5 (PttLaw)
: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簡明版) #11Phto_B (PttLaw)
: 兩則站規皆發表於 2004/10/9
: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舊版) #1348VGMf (SYSOP)
: 發表於 2005/8/27
: 根據舊版的「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PTT 在 2005 年才增設了「群組長」這一層,
: 以協助管理龐大的站務。因此在 2004 年的站規當中,板務系統並沒有群組長這一層。
: 我對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關於小組長的管理職權的了解是,
: 「小組長」對應的管理單位是「群組」,從其規則中說明「小組長管理群組」、
: 「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以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即可得知。
: 既然當時「小組長」所管理的單位是「群組」,不論申訴或檢舉,或對小組長的建議,
: 自然是到群組事務看板提出。因此當新設了「群組長」這一個板務管理層級以後,
: 被管理的單位也從原本只有「群組」,拆成「群組」與「小組」兩個不同層級,
: 而「小組長」所管理的單位是「小組」,則相關的申訴或檢舉,以及對小組長的建議,
: 自然應該是移到小組事務看板提出。這樣的調整才符合各自職權的分工。
: 因為我並沒有站規的解釋權,如果你認為我對於站規的理解有誤,沒有正確執行站規,
: 可以至 BoardCourt 板向板務站長提出檢舉,請板務站長對上述站規的規範進行解釋。
: 若我的判斷與理解確實與站規規範不符,亦可請板務站長對我管理不當的部份進行處分。
其實這很清楚,規範一直沒有改變的原因就是 : 依照站方規定,以群組事務板為主。
因為規範的優先次序就是如此,並不是依據時間來決定哪個規定優先,
除非規定內有明顯的區分和界定。
而[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只有針對「申訴」部分有做界定,
因此「建議」之文章提出的適用規則還是須以「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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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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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totw: 而且依據版規階層,電信版版規違反站規!判 1.173.143.160 05/06 15:35
: : → ctotw: 斷版規失效 1.173.143.160 05/06 15:35
: 請說明違反站規的部份。
關於電信板違反站規的部分相當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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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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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一條,板規不能大於站規,針對板主任何建議,就必須在「該看板」提出。
而通訊板卻在板規訂定以下違反規定的「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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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板務
A.要檢舉違規,或是對板規內容有建議,可至MobilePicket「手機通訊檢舉板」。對判決
不服則可依站規與組務規定申訴。在板上討論板規與判決者,劣退與水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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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規定的意義很清楚,就是使用者有權利直接在「該板規」提出建議。
板主不得剝奪這個權利,刻意的讓使用者減少參與板務,本來就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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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組內板主如有違反以下幾點:
a.判決嚴重或多次偏頗失當者
b.板主個人於管轄板面或組務板行為嚴重失當者
c.無視站務判決、公告者
d.無視群組規範者
群組長得對板主/小組長提出書面警告,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則拔除板主職務;
如情節嚴重者直接拔除板主職務;
經警告後而拔除之怠職板主,一年內不得申請小組內之板主職務與新增看板申請。
情節輕微或在規勸後改善則以口頭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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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totw (1.173.128.14), 05/06/2015 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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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totw (1.173.128.14), 05/07/2015 0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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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