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aptx1003申訴MapleStory板 板主jack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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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板務檢舉及水桶到期解除請先寄信給板主,
請給板主一些時間, 若三至五天後
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 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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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舉人:aptx1003
2. 被檢舉人/看板:jacka1/MapleStory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G_Online
4. 檢舉事由:
(板主檢舉不公、包庇板友)
MapleStory板主jacka1因#17iPv0YL的文章推文認定我偏激有引戰的
意圖,因此犯了板規2
║ 2. ║
║ 禁止出現爭議文章和偏激的情緒性文章(含推文)。 ║
║ 爭議文章包括:包圖、外掛、收點或現金交易、職業比較、買賣帳號 等。 ║
║ 偏激的情緒性用詞包括:人身攻擊、毀謗、汙辱及謾罵等不當字眼。 ║
║ 請勿引戰,發言請理性且有禮貌,公開在板上的言論就要有受公評的心理準備。 ║
║ 違者一律直接刪文收精華區(不劣文)。 ║
║ 犯者第一次水桶7天;第二次劣文+水桶7天。 ║
║ 情節嚴重者:水桶期限經板主群討論後得延長,最多至永久水桶。 ║
║ ║
║ 註:回文或推文針對筆戰主題發表意見者視同參與筆戰 ║
於是我在同一篇文章也發現了shiena和waypin2002言行偏激參加筆戰
推
02/13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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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2/1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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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2/1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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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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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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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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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23,
02/13 17:23
既然板主認定我的引戰文,依板規2這兩位回了我的文視同參與筆戰
其中waypin2002還人身攻擊
然後向板主寄信舉發,板主回信卻刻意忽略這些
還舉waypin2002在推文裡說不想戰,所以代表他不是跟我戰
那我也只是想指摘阿,但他還不是一直說我戰
噓
02/13 17:33,
02/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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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4,
02/1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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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4,
02/13 17:34
那我在現實社會裡拿刀砍人,只要砍人時說我不想砍人
這樣法律是不是可以判我無罪?這顯然是不行的
而且這篇文章推噓文那麼長,又不是我一個巴掌拍得響的結果
若是他們一開始選擇不回應我的指摘,不就沒有後續結果了
還有jacka1都隱身上線,我根本就無法即時詢問
既然有時間多賞我水桶,那怎麼不順便處理我的信件及板上問的問題
因此實在無法認同jacka1的作法,並認為有包庇板友的嫌疑
若jacka1仍是覺得他們兩個無罪
那也請指出我哪幾句有偏激有引戰的意圖
5. 舉證 (如有需要):
(板主jacka1令人無法信服且涉嫌包庇板友的回信)
作者 jacka1 (褐色手套 GET!!)
標題 Re: 關於#17iPv0YL,請教版主一下
時間 Sun Feb 17 20:02:5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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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tx1003 ()》之銘言:
: 我不是來請求版主解除水桶的
: 想問的問題也有在公告裡的推文請教
: 但是還是寄個信問版主,這樣要問的內容也比較詳細
: 關於被罰版規我有很大的疑惑
: 既然版主認定我的噓文有引戰和偏激的意圖
: 但同理對照shiena和waypin2002這兩位
: 他們在該篇文章裡,做得事情跟我有何不同呢?
: waypin2002發了一篇自稱白目的文章
: 我認為有教壞和欺騙小孩的嫌疑,因此就給了他噓文
: 但是在此之前我發現這篇文章推文如此高
: 是因為有shiena的多次推文,且推文沒啥內容
: 似乎是因為相當贊同waypin2002的行為,就毫無節制的推
: 這篇文章最後結算下來,shiena有多達21次的推文
: 而我幾乎都是要回文,且順便抵銷掉shiena的推文而噓
: 所以我的噓文有控制不超越shiena的推文
: 這麼做實在不想讓水準那麼低落的文章,多了不該多的評價
: 還有我認為後來shiena是因為不滿我和其他人的噓文
: 然後回文內容就開始為反對噓文而推
: 那請問shiena的行為跟我是否都同屬於偏激行為呢?
shiena的推文內容一直保持著理性 未有違規之內容
且看不出有引戰之意圖
因此不予處分
: 接下來關於引戰的問題
: 我猜是不是waypin2002和我的連續回文的內容有關
: 內容我跟waypin2002有談到戰
: waypin2002回文也這麼認為我們兩個相當無聊地在戰
: 我承認我對waypin2002的欺騙小孩卻拿來炫耀
: 和對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行為做雙重標準相當不滿
: 所以要是版主認定我跟waypin2002互戰那我也不反對
: 但是今天版主又只罰我一人了,讓我深感錯愕
: 我對版主對於版規的見解表達尊重
: 但我也希望版主用在我身上的標準能公平的用在其他人身上
: 不好意思,打了這麼長一串,望版主明察,謝謝
waypin2002的推文節錄部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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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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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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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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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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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0,
02/1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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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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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他一直不想戰 所以態度是"不想直接回應你的筆戰"
並不是"他在與你筆戰"
兩者是不同的
因此不予處分
故 本次檢舉予以駁回
以上 by jack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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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ptx1003 來自: 123.194.36.173 (02/1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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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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