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禁止交易品 - 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依據法規: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未經環保局同意,販售專用垃圾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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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的,叫足跡;走不到,叫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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