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規範條文...(大家正經一點~!)

看板Civil作者 (我叫小賀!從沙小畢業!)時間13年前 (2011/07/13 16:54),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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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mc:原文感覺跟allen講的較接近 是說對於長度較短之構件 07/12 22:39 : → joemc:在斷面之彎矩發展至設計之彎矩強度前 便已發生剪力破壞 07/12 22:40 : → joemc:為使構件承受地震力時 能較有韌性 故使用較多的剪力折減係數 07/12 22:41 : → joemc:這樣構件便能避免剪力破壞而是撓曲破壞 個人解讀是這樣@@ 07/12 22:43 : → joemc:所以我覺得用0.6是要放大剪力容量 有錯還請指正 07/12 22:45 綜觀各位板大的看法 , 我個人看法與j大的說法較相近 ! all大的說法雖然較詳盡 , 但我個人不認為是適用在既有結構物上 因為既有結構物的補強另有技術手冊 如台灣的(土木 405-94) , 老美則有(EM 1110-2-2002) ACI主要是針對混凝土結構物做"設計" 沒道理既有的標準要嚴過新的設計 ! o.k ,回到條文本身 ..... 林英俊老師上課曾經說過 : 只要是規範對於鋼筋量有做限制 , 通通都是要確保能夠韌性破壞 ! 同理 ,規範主要的目的除了是要讓結構物能滿足強度與使用性要求外 對於結構物破壞時之要求,亦盡量能滿足韌性破壞之目的 ,尤其是在地震發生時 所以在一般使用下 , 雖然容許剪力破壞 , (因為桿件本身的限制 , 短梁跟深梁在撓曲破壞後,強度還是會增加, 所以整個行為還是會受剪力破壞之控制) 但在地震發生時 , 還是盡量不要讓剪力破壞先發生 (短梁較有可能) 所以原文的意思應該是透過折減因子的降低來滿足前述的情況 以上只是我個人淺見 , 我也不知道標準答案 , 要知道答案得回去問我老闆,因為這部份是他編的 XD 但我背離師門已經好多年 , 回去可能會被打斷腳骨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9.40.48

07/13 18:24, , 1F
打斷腳骨顛倒勇!
07/13 18:24, 1F

07/13 21:20, , 2F
學長真厲害,隔了這麼久竟然還記得英俊老師的箴言!
07/13 21:20, 2F

07/14 10:14, , 3F
k大學長一出馬果然命中核心...哈~~居然抬我老闆出來~~
07/14 10:14, 3F

07/14 11:46, , 4F
本來想mail去問我老闆的~~可是他已經不在委員名單內了~~哈~~
07/14 11:4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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