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宏年一家鉛中毒原因曝光 盛唐中醫院
※ 引述《ahoyhoy (南柯一夢)》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V9b97Vy ]
: 作者: TMUMED (台北醫學大學店)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張宏年一家鉛中毒原因曝光 盛唐中醫院
: 時間: Sun Aug 2 13:42:29 2020
: 衛生局指出,已要求該醫師停診一個月,並要求醫師出面說明,若有多數市民受害,市府
: 將跨局處協助病患求償。另外,該醫師自述疑誤用硃砂調劑藥粉予病患使用,珠砂為禁用
: 中藥材,將依藥事法八十三條再移送地檢署偵辦。
藥事法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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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八十三條的刑度非常的重
只要觸犯就至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醫糾常見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僅」是一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實務上大多量處緩刑或可易科罰金之刑
(業務過失在2019年修掉了)
歹路毋通行,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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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mussen wissen, wir werden wissen.
~David H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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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68.1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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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wfulevil (36.237.68.154 臺灣), 08/04/2020 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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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09:05,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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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的條件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違反藥事法八十三條即使沒有致死致重傷也不能易科罰金
緩刑的條件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者
如果有致重傷的,最低是三年,也不能緩刑
※ 編輯: lawfulevil (118.163.222.252 臺灣), 08/04/2020 1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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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1:32,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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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0:07,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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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四級毒品也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是比禁藥還重的。
但是如果沒有販賣只是轉讓的話
除了一級毒品以外
藥事法八十三條都是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還重的
競合之後從一重處斷
※ 編輯: lawfulevil (59.120.112.132 臺灣), 08/07/2020 10:27:4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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