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侵占罪
先說在先 以下的文字 沒啥特別意思
只適合購版 近來太多法律紛爭
所以 大家有些法律觀念是必要的
當然我講的也不一定正確
只是提供大家參考
就此以此篇文章為底 增加說明ꄊ
뀠引述《philoli (dream)》之銘言:
: 首先,就L主購本次的事件,可能涉及的刑法法條有三條
: 一、侵占罪
: 侵占罪簡單來說就是把別人託付的東西據為己有。然
: 後這個部分,確實如版友討論的,要有辦法證明L主購有挪
: 用款項,才可能成立。
: 二、背信罪
: 背信罪簡單來說就是幫別人處理對外的金錢交易事項
: 之人,違背義務,為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抑或為故意損害
: 委任之利益,致使委任人受到損害。侵占罪其實就是本罪
: 的特殊態樣之一。
: 三、詐欺取財罪
: 詐欺取財罪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用詐
: 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而依版友的文章,就APPLE NANA 事
: 件,及其後之合購案,若L自始就沒有幫忙合購之意思,
: 只是想使版友交付財物,那本罪就可以成立。
: -----------------------------------------
: 其次,合購糾紛雖屬民事糾紛,但是其中也有涉及到刑事
: ,此非單純的以刑逼民,而是本來就一個行為就可能會同
: 時觸犯刑法、民法之可能。就如同放高利貸,會涉及到民
: 事的超過年利率百分之20要不要負責,及刑法上的重利罪
: 成立與否的問題。
: -------------------------------------------
: 就報案部分
: 本件案件都是屬於公訴罪,所以不以直接被害人告訴為必要,
: 因此之前版友說警察說要被害人告才可以成案,應該是那個警
: 察弄錯了。
應該說這三條罪 是非告訴乃論罪 不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
(公訴罪 是相對於自訴)
甚至 也不一定需要透過警察
可以直接送狀紙 或是讓檢察官知悉此犯罪事實
檢察官一旦知悉就應該偵查 (楊宗緯案就是這樣)
當然被害人若不想透過 檢察官 也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訴訟
這時就是 自訴程序
自己居於檢察官的地位蒐證 起訴
不過我國提起自訴 必須由律師代理
: 可是還是鼓勵大家去告訴,因為若去告訴,將來檢察官要不起訴
: 或緩起訴,通常會徵求告訴人的同意。而且若不喜歡檢察官不起
: 訴,還可以聲請再議、交付審判。
這就是公訴程序
若是自訴 就不是這種程序
另外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不需要告訴人[同意]
檢察官會通知告訴人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書得於七日內提出再議
: ------------------------------------------
: 就版友所說的七月以後刑法變更
: 那是指因為連續犯廢除,所以只要確定L是故意要欺騙而開合購
: 那他每開一個合購團都成立一個罪,然後數罪併罰。就是每個
: 罪都要判刑,然後總刑期訂在判最長的----每個罪刑期加總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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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就證據部分
: 刑事訴訟強調「被告不自証己罪」,因此L可以選擇完全保持沈默,
: 那是他憲法上被保護的權益。而證據應該由檢察機關去蒐集。亦即
: 本案應該是警方問完筆錄後,將卷宗送檢察官,然後由檢察官接手
: 繼續偵察、蒐證。
理論上當然可以保持緘默 實際上 檢座在訊問 有他的方法
如上 因刑事訴訟的提起 不以向警察報案為要件
可以 直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或告發
有時檢察官會直接偵訊
以上 小小補充
: ※ 引述《Dinafox (御剣平九郎)》之銘言:
: : 有無不法挪用也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清楚吧?
: : 這點根本不可能取得
: : 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坦承並拿出具體事證
: : 不過事情絕對不會那麼簡單
: : 人性若有那麼簡單
: : 世上也不需要設立警政機關了:P
: : 我是覺得這點認定等有人去告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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