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彰化斷牙記 番外篇 國賠協調會II三成肇責
在彰化縣,人民走在路上要為自己負七成責任
--
3/9 對我是很特別的日子
兩年前今天我只是想游個泳,卻因為浴室溼滑到不行
差點少一隻眼睛,眉尾縫了6公分,門牙斷了一顆
看起來很慘,但也不能說是重傷。
經過三個月療傷+做牙齒才開始協調賠償事宜
但我最希望的還是掌管這間游泳池的彰化縣政府正視公共安全問題
誰知道~發生一連串很扯的事
縣政府死不修繕
最後只好走上國賠之路
--
上面是寫給不清楚事情經過的人看的
我回來發文啦~
這四個月我過得很充實
這個故事也緩慢的繼續走下去
這次就沒有圖也先沒打好讀版了
用隨筆紀念這一天
--
12/19 又被縣政府叫去開會了
我本來滿不想去,覺得協調會跑兩趟很沒必要
只要發書面確認結果就好
但律師建議我一定要出席,未來真的上法庭才能表示出我們有好好談過了
這天與會列席的人比上次少很多
主席一人
責任單位(教育處)一人
保險公司一人
而最重要的是坐在我跟律師正對面的一組人馬
應該是縣政府的法務以及他的幫手們
會議想討論三件事
1. 國賠委員會認為縣政府有沒有責任
2. 國賠委員會認為縣政府願意承認多少賠償
3. 國賠委員會認為雙方的肇事比例
有沒有發現一件事
整個會議圍繞在縣政府請來的國賠委員會認為縣政府有沒有責任
真是覺得這種球員自己請裁判的遊戲根本不用參加
OK 還是分享一下發生什麼事吧
整個會議幾乎是法務發言
第一件事:縣政府有沒有責任
法務說「國賠委員會認為縣府確實有疏失」
意思就是一定會有賠償,那賠償是多少呢?
第二件事:縣政府應該要賠償多少
首先是醫療費用,縣府會為全部可以認列進去,這個理所當然
再來是精神賠償,縣府引用了什麼三小「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這邊說精神慰撫金用醫療費用的150%計算
我完全不能理解醫藥費跟精神傷害有什麼關聯
如果我少了一隻手
治療的費用乘上 100 倍都賠償不了終身失去手的痛苦
這樣的計算方式跟一般民事法庭相差太多了吧!
再來還有工作損失
縣府認為我完全不用休息,就算臉腫得像豬頭牙齒還少一顆
我還是可以沒事一樣寫程式,用這張可怕的臉跟客戶開會
我是相信如果想在協調會上做出結論,以節省司法資源不要打國賠訴訟
是不會做出這種沒人會接受的判斷啦
聽到這我已經不太想開這個會了
律師也問我說要不要直接說明要走訴訟路線
但主席這時說
「還有最後一部分肇責,我們要不要先討論完」
這點我是滿有興趣的,就繼續聽下去吧
法務說委員會引用了一個判例
> 某位男子住飯店時,在客房內的浴室滑倒,法官判定有5成過失責任
>
> 也將是說該名男子要自己負擔 50% 責任
然而我的案件發生在游泳池是公共空間,如果出意外個人肇責應該比較高
所以委員會將我的肇責定為 70%。
我的律師就跳起來講了
「這是對證據的錯誤解讀,公共場所的安全應該是要更加考慮的」
但法務也只回答
「這是委員會說的,我只是轉述而已」
哦~你們請來的裁判今天沒來,所以找我來也只是乖乖聽話摸頭而已
所以結論很簡單
縣政府只願意賠償
(醫藥費 + 醫藥費 * 1.5) * 30% 肇責
也就是 75% 醫藥費
比保險公司願意賠的還低呢
(保險公司在主席詢問意見時說道:尊重委員會判定。ㄏㄏ)
既然如此那當然是上法院啦
有什麼好討論的
所以再來應該就是國賠法庭的章節囉~
大家期待一下吧
彰化縣民啊
你們的政府很認真盯緊你的荷包喔
不管是這鳥不生蛋人口外移的地方游泳池十年都把整修費省下來
還是這個游泳池經營十年來第一次被告的賠償也省下來
通通牢牢的把關
再用你各位的稅金跟這個告官的瘋子打官司喔
說到這邊我實在對國賠制度相當懷疑
國賠委員會到底有什麼專業呢?
那個浴室滑倒的判例大家可以試著 Google 看看「浴室滑倒 肇責」
這個新聞稿就出現在前五個連結
還是一家防滑器材的網站提供的
我的律師朋友後來也去翻了判決書
根據他的說法
此案件不是因為他是在客房內受傷才判到 50%
而是因為浴室濕滑是該名男子自己造成的
隔天早上起床忘記自己弄濕才受傷的
所以重點是什麼...防滑設施很重要啊!
才跟什麼小不小心沒關係勒
國賠委員會到底是怎麼做出判定的
我十分納悶
不管是被倒下來的電線桿壓到
還是被無良老闆害到少一隻手
又或是被缺德大學騙來當奴隸
這些事情都發生在這片土地上
說不定我還算幸運
沒有直接死在那一天
才有這些故事跟大家分享
在外地的人,多回家走走,看看你們家怎麼被對待
在家的人,多出去晃晃,跟朋友聊聊你們眼睛看到的有什麼不同
我對整件事漸漸看淡
律師費已經花了
結果如何應該都能接受
但我想知道這個政府會用什麼方式來對待自己的縣民
然後寫下來
讓各位知道如果有一天換做你,你會被怎麼對待
春天要來了
大家吃飽點別感冒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66.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678371942.A.9D9.html
推
03/09 22:39,
1年前
, 1F
03/09 22:39, 1F
→
03/09 22:39,
1年前
, 2F
03/09 22:39, 2F
→
03/09 22:42,
1年前
, 3F
03/09 22:42, 3F
推
03/09 23:04,
1年前
, 4F
03/09 23:04, 4F
→
03/09 23:39,
1年前
, 5F
03/09 23:39, 5F
→
03/09 23:47,
1年前
, 6F
03/09 23:47, 6F
→
03/09 23:47,
1年前
, 7F
03/09 23:47, 7F
推
03/10 00:12,
1年前
, 8F
03/10 00:12, 8F
推
03/10 00:18,
1年前
, 9F
03/10 00:18, 9F
→
03/10 02:27,
1年前
, 10F
03/10 02:27, 10F
推
03/10 05:20,
1年前
, 11F
03/10 05:20, 11F
推
03/10 09:59,
1年前
, 12F
03/10 09:59, 12F
→
03/10 09:59,
1年前
, 13F
03/10 09:59, 13F
推
03/10 10:26,
1年前
, 14F
03/10 10:26, 14F
→
03/10 12:21,
1年前
, 15F
03/10 12:21, 15F
推
03/10 13:35,
1年前
, 16F
03/10 13:35, 16F
推
03/10 13:47,
1年前
, 17F
03/10 13:47, 17F
推
03/10 14:33,
1年前
, 18F
03/10 14:33, 18F
→
03/10 14:33,
1年前
, 19F
03/10 14:33, 19F
推
03/10 16:07,
1年前
, 20F
03/10 16:07, 20F
推
03/10 17:18,
1年前
, 21F
03/10 17:18, 21F
→
03/10 18:39,
1年前
, 22F
03/10 18:39, 22F
推
03/10 19:51,
1年前
, 23F
03/10 19:51, 23F
→
03/10 21:45,
1年前
, 24F
03/10 21:45, 24F
推
03/10 21:47,
1年前
, 25F
03/10 21:47, 25F
→
03/10 21:47,
1年前
, 26F
03/10 21:47, 26F
推
03/11 03:39,
1年前
, 27F
03/11 03:39, 27F
推
03/11 12:20,
1年前
, 28F
03/11 12:20, 28F
推
03/12 22:11,
1年前
, 29F
03/12 22:11, 29F
推
03/13 08:48,
1年前
, 30F
03/13 08:48, 30F
推
03/13 22:19,
1年前
, 31F
03/13 22:19, 3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