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船舶法二讀 人人可當航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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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船舶法二讀 人人可當航海王
時間: Tue Nov 9 23:26:06 2010
船舶法二讀 人人可當航海王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9日電)立法院今天二讀修正通過船舶法,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表
示,這代表台灣海岸政策全面解禁,人人皆可買遊艇出海,台灣進入全民海洋時代。
立法院院會上午二讀修正通過船舶法後,隨即休息,院長王金平下午表示,目前不需協商
法案尚有幾案,為調配院會通過法案時間,船舶法將待12日院會繼續三讀。
王幸男受訪時指出,現行船舶法限制私人擁有遊艇,台灣雖然四面環海,卻已「鎖海」多
年;船舶法修正後,私人可購買遊艇,出海前只需利用傳真報備,不必像現行營業用船隻
,出海要排隊申請、檢查。
王幸男說,大家可能覺得遊艇是富豪才玩得起,事實不然,美國製造的一些中小型遊艇,
最便宜大約1萬美元(約合新台幣30萬元),只要有購買國產小汽車能力的人,就能夠買1
艘遊艇,出海享受台灣海景。
王幸男表示,台灣「鎖海」多年,造成目前只能做大型遊艇,中小型遊艇因為市場太小,
不僅輸給美國,外國市場都被大陸廈門搶走;未來,台灣因為打開內需遊艇市場,且以台
灣經濟能力一定消費得起,「市場非常大」,可望發展中小型遊艇新興行業,屆時家家有
遊艇不再是夢。
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指出,船舶法修正後,有提升台灣遊艇觀光市場、帶動台灣船舶製造
業興盛,及開放藍色公路等優點,不僅增加遊艇專章、開放遊艇,對大船停泊限制也放寬
修正後的船舶法第3條,將船隻重新定義,增加遊艇、自用遊艇、非自用遊艇等類別;第
70條規定,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
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
為讓開放遊艇後,完善相關配套,修正後第71條規定,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
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
理。
對違法超載情況,本次修法也加重罰則。修正後第90條規定,客船違法超載,從現行新台
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提高5倍至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樣禁止航行及
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始得放行。
對遊艇超載規定,則列在修正後第91條,罰鍰比照客船超載,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始得放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
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9911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9/5/2gl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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