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牧函
2014 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牧函 《對「多元成家制」法案相關主張之答覆》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
導 言
1.近,台灣社會受到自於歐美國家「多元文化」、「性權運動」、「極端性主義」
與「同志運動」的影響,部分人士試圖將主社會所推崇的婚姻意義與價值,醜化成
一種所謂的「性霸權婚姻家庭」或「父權婚姻家庭」,企圖徹底改變家庭跟婚姻的
意義與價值,並透過法上的修改,以達到「毀家廢婚」的終極目的。在經由大眾傳
播媒體的的公開討與推波助瀾之下,「同性婚姻」、「伴侶制」以及「多人家屬制」
這一系所謂的「多元成家制」之法提案,已博取部分社會大眾的同情與附和,
甚至教會內少善的信友,特別是青人,也受到小的影響。
本牧函旨在就這些問題上重申天主的啟示與教會的訓導,並提出一些性據,
以供神職人員與平信徒在面對同志議題與「多元成家制」法提案時,能夠以合乎
基督徒知的應有態與場,有效地保障和發揚婚姻制的尊嚴,因為這制但
是家庭基礎和社會安定的基本要素,是造物主在人受造成「男和」(創一 27)
之初所設計與祝福的。由於本牧函所提出之問題與自然道德有關,以下的點僅
是針對信仰基督的人而,同時也包括所有一致、並致促進和維護社會公益的
人士。
一、婚姻家庭的本質與其神聖性
2.天主教會就婚姻、家庭及性互補上所作的訓導,僅僅是重申正確性上的一項
明顯真,是世界各大文化所公認與維護的。婚姻與家庭並只是人與人之間的一
種關係,它乃是由造物主所建,有其獨特的本質、基本特性和目的(1)。任何人世間
的意形態都能改變或廢除人對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堅定信:「男藉著自身
和專一的互相授受,促成二人的結合。這樣,男二人彼此成全對方,好能與
天主合作,衍生和養育新的人生命」(2)。
3.婚姻與家庭這項屬於自然本性上的真,但得到聖經的啟示所肯定,它是人
原智慧的表達,同時也順應本性與自然道德的呼聲。《創世紀》一書告訴我們,造
物主所預定的婚姻家庭制有以下三個基本要素:
首先、作為天主的肖象,人受造成「男和」(創一 27)。男就位格而二者
平等,就性別而則互相補足。性原屬肉體和生物學上的事實,卻被提升至位格性的
境界,並在這新境界本性和精神合而為一。
再者、造物主制定婚姻作為運用性能,以達致人與人結合的一種生活方式:「為
此,人應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二 24)。因此,
在創造男人與人的時候,天主就建人的家庭。
最後、天主有意讓男的結合,成為與祂創世工程的特殊方式。因此,祂祝福
男二人:「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創二 28)。所以在造物主創造的計劃
中,性互補和繁衍後代,成婚姻與家庭的固有本質、特性和目的。
4.在新約的記載中,基督把男婚姻的結合,提升至聖事的尊貴地位,因此基督徒
的婚姻,正是「基督與教會約的有效標記」(閱 弗五 32)。這個基督徒的婚姻
意義,毫減損「男夫妻結合」的深人性價值,反而對它加以肯定和鞏固(閱
瑪十九 3‐12;谷十 6‐9)。
5.按照自於聖經的啟示與教導,我們絕對沒有由、也能視「同性者的結合」
與天主計劃中的婚姻與家庭,有著任何程上的同或稍微相似之處。婚姻是神聖的,
然而同性的為卻與自然道德相違。同性的為「排除生命的賜予,是
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的為是許可的」
(3)。
二、「多元成家制」對婚姻家庭的挑戰
6. 近由干團體組成的盟,以所謂的「平等」、「反歧視」以及「組織家庭(包
括但限於結婚權)是基本人權」等作為訴求口號,主張人們應因為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因素,而被國家系統性地差別對待、被排除組織家庭以及平等享有和性配偶
相當的因婚姻而的權與福,並致推動多元家庭的法制化運動。這些團體也於
今十月份正式完成並推出「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包含允許「同性婚姻」
的「婚姻平權」草案、無須締結婚姻的「伴侶制」草案,以及解構婚姻家庭的「家
屬制」草案。這三套一系所謂的「多元成家制草案」,但直接涉及養兒童的
可能性,重要的是已公開宣稱其終極目的在於「毀家廢婚」(4)。
三、反對法認可「多元成家」制的性據
7.在處同性者結合一事上,當前政府與法部門的態與場,在藉辭為尊重某些「權」
與避免歧視那些與同性伴侶生活的人們之意型態的推動下,已從寬容
這些現象的存在,逐漸傾向於承認這種結合的法地位。在這個情況下,部分人士竟
開始主張賦予「同性配偶」與正式婚姻同等的法地位,包括合法養孩子的可能性。
道德心要求基督信徒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為整體道德真作證,包括可認同同
性為、可認同任何破壞一男一婚姻家庭的同性結合主張,以及可對同性
人士抱有公平的歧視。為進一步明白為何應該反對法認可同性配偶,我們要提
出以下同層次的道德原因。
從正確性與自然道德的層次而
8.民法的範疇肯定較自然道德狹隘(5),畢竟民法可與正確性相違,否則對
心失去約束(6)。任何一項人為法,只有在符合心所辨的自然道德,以及尊
重各人可剝奪的權時,才算是法(7)。贊成「同性配偶」結合的法違反正確
性,因為此等法賦予同性者的結合似婚姻的法保證。由於這事所危及的價值,
國家能為賦予同性配偶法地位,而忽促進和維護婚姻這個有公益的基本制
。也許有人會質疑,一項法強制任何為,只是承認某既成事實的法地位,
並且對任何人構成公義時,這法又怎會違反公益呢?事實上,「多元成家制草
案」一旦成為法,其後果但十分嚴重,而且具有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甚至造
成整個社會結構的改變,違反大眾公益。民法是人在社會生活的結構原則:「法對
於思想和為的模式,確實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時是決定性的影響」(8)。生活方
式及它們背後所蘊含的預設,但塑造成社會生活的外在形態,並且會改變青一代
對為模式的觀和評價。法認可同性配偶的結合,會某些價值變得模糊,
並導致人輕視婚姻制。
從生物學和人學的層次而
9.同性配偶的結合絕對缺乏婚姻與家庭所具備的生物學和人學上的要素,然而按正
確的性,它們正是這些結合獲得法認可所需的基礎。此等結合並能以正常的
方式繁衍後代和延續人。至於採用最近發明的人工生育方法,除會嚴重損害人性
的尊嚴外(9),絲毫能彌補這缺陷。此外,同性配偶結合亦完全缺乏夫妻的特質,而
這特質正是「性」的人性和有序形式之所在。性關係只在能夠表達和促進性在婚姻
中的互相扶持,並導致傳遞新生命時,才真正合乎人性。經驗告訴我們,此等結合所
缺乏的性互補,對受他們照管的兒童的正常發展構成障礙。這些兒童被剝奪父親
或母親的經驗。讓同性配偶生活的人士養兒童,事實上就是對這些兒童施加,
由於他們要寄人籬下,被人擺佈在能獲得完人發展的處境中。這是極嚴重的道德
為,公然違反合國「兒童權公約」所認同的原則,兒童既是脆弱和容受損
的一群,應常以他們的最大福作最重大的考慮。
從社會的層次而
10.社會的延續有賴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在法上認可同性配偶的結合,無疑是要給
婚姻重下定義,就法地位而言,它失去性結合的基本要素;即衍生後代和養育
孩子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在法上僅是婚姻的其中一種可能方式,那末婚姻
的觀會徹底變,大眾公益蒙受嚴重損害。國家把同性配偶的結合,放在似
婚姻與家庭的法地位上,是任意妄為和瀆職。尊重和歧視他人的原則,並能
用支持認可同性配偶結合的法地位。以同方式待人,或拒絕賦予社會認可或福
,只在有違公益的情況下,才是可接受的事(10)。拒絕向非夫妻或可能是夫妻
的共賦同居方式賦予婚姻的社會及法地位,並非公義的事;反而是公義所要求的。
同性配偶的結合,絲毫能滿全似婚姻與家庭所能達到的目的,難以要對這種結合
賦予特有的認可。相反的,我們有很好的由認為,此等結合對人社會的正常發展
有害,尤其當它們對社會的影響有增無已時。
從法的層次而
11.由於已婚的夫婦能確保延續人後代,特別有於大眾公益,民法因而確認婚姻為
一個制。另一方面,由於同性配偶的結合並為公益這職能,故此就法場
而,需要特殊關照。至於聲稱「為避免共賦同居的同性配偶,由於他們生活在
一起,致使他們的人權和公民權可能受到正視,因此必須賦予法認可」(11)。這
樣的據實在能成。事實上,他們常可引用法條文──正如所有公民對自己的
自主為一樣──在有關公益的問題上維護自己的權。犧牲大眾公益和對家庭的公
正法,而去維護應以妨礙社會整體的方式保障的私人益,這是極其公義的
事。我們必須謹記「法常有危險同性成為一種享用政府津貼的根據,實際鼓
有同性傾向的人自認是同性者,甚至設法尋找一位伴侶以圖用這法條文」
(12)。
四、基督徒在面對同性者、同性性為與「多元成家」主張時應有的態
12.所有基督徒在面對「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修法主張時,一個慎重而明智的
動是必要而且有效的。這些包括揭發這種寬容態如何能被某意形態所取巧或
用;清楚指出這種配偶生活的道德性;提醒政府需要對這現象作出某程的規限,
以保障公眾道德,防範青人受到對錯誤的性及婚姻思想的影響,剝奪他們應有的保
護,並助長這現象的擴散。至於那些但寬容,甚至進而承認共賦同居的同性者享
有特殊合法權的主張。首先我們必須分辨清楚,一則是私下的同性為,一則卻
是把同一為當作社會內的一種關係,為法所預和認可,甚至成為法定架構內的
一個制。因此必須謹記附和邪並使之合法化,遠同於純粹寬容邪的存在。
根據教會的教導,對有同性傾向的男、特別是具有基督徒身份的男,我們
「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公平的歧視」(13)。
他們一如其他基督信徒一樣,被邀請一個「貞潔的生活」(14)。然而在愛與接納同
性傾向的男的同時,必須十分清楚這並代表也應該接受同性為與破壞婚姻
家庭的「多元成家」修法動。因為同性的為但是「排除生命的賜予,是
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15),是一種「嚴重違反貞潔的罪」(16),
因此「在任何情形下同性的為是許可的」(17)。
13.貞潔包括在聖保所的聖神恩惠中的節制中,而他譴責「違反貞潔之德」為一
個特別相稱於基督徒身份的罪,並且是個使人得進入天國的 (18)。「天主
向所有的人要求的是聖潔。他要求你們戒絕邪淫,並要求你們每人曉得如何以
聖潔及可尊崇的方式持守自己的身體,要放縱邪淫之情,如同那些認天
主的外邦人一樣。……我們被天主召喚是為成聖,而是成為道德的人。所
以凡是輕視這誡命的,是輕視人,而是輕視那將自己的聖賦予你們身上的
天主」(得前四 3‐8;閱哥三 5‐7;弟前一 10)。
貞潔之德並是只限制在於避免那些已舉的過失,而是以獲得崇高、積極
的正面目標為目的的。這是一個關係整個人格的德,包括內在及外在的為。基督
徒越珍視貞潔之德的價值,及在生活中作男人及人的重要角色,他們越能藉助種精
神的本能,明瞭它的道德要求及忠告。同樣,他們也越曉得如何本著聽從教會教訓的
精神接受及實一個真正的心在具體的情況中所提示的。每個人應按照自己的生活
情況擁有這個德,為某些人而言,它是追尋童貞或奉獻給天主的獨身生活,這是一
個崇高的方法,容全心地將自己只獻於天主(閱格前七 7,34)。而為其他的人,
它是過著一種由道德所約束的生活模式,依照他或是結婚或是單身。但管是怎
麼的生活身份,貞潔並是單純的一種外在身份而已;它必須使一個人的心純潔符合
基督的話:「凡注視婦,有意貪她的,他已在心姦淫她」(瑪五 28)。
五、具體動
14.關於面對「同性的為」與「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部分,神職人員與平信
徒應在信德中,按照天主的啟示真與自然道德,智並堅定的棄絕任何違反貞潔
之德的為,並勇於反對各種企圖造成同性結合的法與主張。
堂區司鐸、教會機構與各教會團體之負責人或輔導,應積極運用各種適當場合向
其成員與教友們明教會之基本場與態。
平信徒從政者在面對有於承認同性者結合的法案時,有道德義務清楚並公開
的反對。
平信徒父母與青人的教師們則要負起在家庭與學校中的使命與責任,尤其要教
導孩子認清我們的信仰與教會有關「性」的。
最後,所有的平信徒,特別是青人,則應在天主聖神的光照下,透過修生活
與祈禱跟隨耶穌,好認並接受天主的真與教會的教導,活出基督徒應有的生命與價值觀。
15.關於面對「同性者個人」部分,首先我們必須清楚:「有為少的男,呈
現著深根蒂固的同性傾向。這傾向在客觀上是錯誤的,為他們大多人構成
一種考驗」(19)。因此,必須避免對他們有任何公平的歧視與為,並在明智的
愛德中,接納、尊重與陪伴同性者個人。但是在接納與尊重同性者個人的同時,
也必須謹慎而明智地瞭解「同志的性為」仍屬道德,是一種「本質上的錯,
是違反自然道德的為,排除生命的賜予,是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
真正互補。在任何情況下是允許的」(20)。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記住「同性
者被召叫在身上實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
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21)。事實上,每一個天主
子民,都應該將自己所遭遇到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16.至於同屬於教會大家庭、有著同性傾向的基督徒男,他們擁有自天主特殊的
召叫:「同性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人內心自由的自制德,有時藉著無
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
走向基督徒的成全」(22)。有著同性傾向的基督徒男和其它基督徒並無同,只
是按照每個天主子民同的身份、召叫與邀請,並在聖神的帶之下,共同努地在
信仰的道上,追隨基督的足跡基督徒的生活。按照教會提供的方法,恪守屬於自
身的貞潔之德,並在修生活中獲得,拋棄自身的私欲偏情。經常祈禱、受和
好聖事和聖體聖事,謹慎避免犯罪的機會,每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走向基督,同時心
中滿懷得到賞報的希望:「因為如果我們與祂一起死去,也將與祂同生。如果我們
堅持到底,我們也將與祂為王」(弟後二 11‐12)。
最後,所有基督徒,特別是青人,應熱心地培養對無玷天主之母的敬,並且
以聖人們和其他熱心的信有之生活作為榜樣,特別是那些在貞潔生活有卓越表現的
輕人之生活作為榜樣。
結
17.全體天主子民都要重視貞潔之德、它的美及它的影響,因為它提高人性,並使人
能擁有真誠的、大公無私的、慷慨的及尊重他人的愛。必須尊重同性者個人,但絕
應使人贊同同性的為,或承認同性者結合的法地位。大眾公益要求法承
認、促進和維護婚姻制,因為它是家庭的基礎,是社會的細胞。承認同性者結合
的法地位,或把它們視為與婚姻同等,但無於認可越軌為,致它成為今日
社會的一個模式,而且還到人共同遺產的基本價值變得模糊清。因此,為男
眾人的益和社會自身的福,教會會、也能放棄維護這些價值,同時也邀請
所有天主子民一同維護這個天主所親自建的婚姻家庭制。
讓我們把所有作夫妻、父母、兒的,都託付於童貞聖母瑪亞──至潔貞及
家庭之后的代禱,並求她引每一個家庭認她的聖子以及天主愛的真。
台灣地區主教團全體主教
主 2014 春節註 釋
(1)閱梵諦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在現代牧職憲章》(1965),48 號。
(2)信部,《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地位建議的考慮》(2003),2 號。
(3)《天主教教》(1992),2357 號。
(4) 有關「多元成家」草案、資與相關文章源,閱「多元成家:要婚姻,還要
其他」記者會新聞稿、發言稿;簡至潔,〈你也可以選擇家人〉《財訊雙週刊》408 期,
62‐63 頁; http://tapcpr.wordpress.com/;〈要婚姻平權,還是革命?─當同性婚姻爭
取合法〉系報導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234。
(5)閱望保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1995),71 號。
(6)閱《生命的福音》通諭,72 號。
(7)閱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I,q.95,a.2.
(8)《生命的福音》通諭,90 號。
(9)閱教廷信部,《生命的恩賜》訓(1987),II.A.1‐3:甲.體人工受孕。
(10)閱《神學大全》,II‐II,q.63,a.1,c.
(11)閱註(4)。
(12)教廷信部,《回應有關反歧視同性者法建議的考慮》,14 號。
(13)《天主教教》(1992),2358 號;閱教廷信部,《同性者的牧民服務》(1986),
10 號。
(14)《天主教教》(1992),2359 號;閱教廷信部,《同性者的牧民服務》(1986),
12 號。
(15)《天主教教》(1992),2357 號。
(16)《天主教教》(1992),2396 號。
(17)《天主教教》(1992),2357 號。
(18)閱迦四 3‐8;格前 9‐11。
(19)《天主教教》(1997 丁文修訂版),2358 號。
(20)《天主教教》(1992),2357 號。
(21)《天主教教》(1992),2358 號。
(22)《天主教教》(1992),23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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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經
在天我等父者,我等望爾名見聖。爾國臨格。爾旨承行於地,如於天焉。我等望爾,
今日與我,我日用糧。爾免我債,如我亦免我債者。又不我許陷於誘惑。及救我於凶惡。
亞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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