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不算駕駛?車沒發動滑下坡 酒駕無罪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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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DK (DK)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不算駕駛?車沒發動滑下坡 酒駕無罪
時間: Wed Jul 15 10:30: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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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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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00:49 聯合報 / 記者尤聰光/台東縣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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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駕駛?車沒發動滑下坡 酒駕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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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劉姓男子去年酒後開車在下坡路段滑行時,遭警方攔檢發現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
危險罪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劉堅稱當時是任由車子滑行,法官勘驗後認定男子未
啟動引擎,並非「駕駛」,判他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去年六月,飲完三罐啤酒後,駕駛小貨車行經池上鄉萬朝一路時,被警
方攔查,警方聞到劉身上有酒味,旋即進行酒測,酒測值達零點四五毫克,依公共危險罪
送辦。
法院審理時,劉男稱,當時他是放掉手煞車,讓車子自己滑行,並未發動車子,也沒有駕
駛,他是利用下坡的坡度,採滑行方式讓車子前進。
法官為確認劉男說詞,今年三月特地赴現場勘驗,確認現場為下坡路段,確實可利用現場
地形向前滑行,法官傳喚同車者出庭作證,證人指述,劉男當時鑰匙沒有拔下來,上車後
有拉手煞車,但沒有轉動鑰匙啟動引擎,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都無法發現
劉男有發動引擎事證。
法官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在交通工具的動力運轉
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行走、前進於公眾得自由通行之場所,若引擎未發動
,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
等情,就不構成公共危險法定要件。
判決指出,劉放掉手煞車,利用地形坡度採取滑行方式前進,並未啟動引擎,車輛動力裝
置並未運轉,與「駕駛」行為不符,依罪刑法定原則,判劉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榮德表示,目前檢察官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
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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