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 劣-北市新北 慶賓租車

看板Car-rent作者 (瘋狗就愛亂咬)時間10年前 (2014/07/11 16:46), 10年前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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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名稱:慶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店家方位: 慶賓租車台北信義交車中心-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60弄29號 心得: 先和大家講一下,以下內容是陳述我去慶賓租車發生的真實狀況,還有我在台北市與 新北市消保處與業者的調解情況 我並不想在此討論誰對誰錯的問題,文中我也不參入個人情感 望各位大大看完,自己判斷是否要去這家租車公司消費。 如板大覺得本文和本版定位相悖,刪文與否,我尊重版大決定。 ----(以下開始)--- 4/21(一)晚上,我和友人許XX使用了慶賓租車2張租車卷,在慶賓網路訂車系統上,用 許XX的會員帳號(因開車的人是他),預訂5/2(五)晚上7:30到5/4(日)晚上7:30的Mazda3。 這是我們第3次向慶賓租車,而且前2次也都是用租車卷,也都是網路訂車,也都是用 許XX的會員帳號訂的。 因為使用租車卷租車,要先在網上預刷每天300元的訂金, 所以租兩天就是600元,然後訂金會在還車7天內刷退回信用卡帳戶。 預訂之後,我們立馬收到了「訂單處理通知信」的email 接著再收到「付款通知信」的email 然後我們就進入付款頁面(就是很一般網路刷卡的頁面),然後就用了「我的」信用卡 付款了。 付款之後,我們又立馬收到「付款成功通知信」的email (基本上前面說的,應該都是大部分消費者覺得很一般的網路消費流程) 5/2(五)晚上7點,許XX帶著他的身分證,駕照,和租車卷到現場取車。 當場人員因刷卡信用卡非本人為由,堅持不租給許XX車子, 並且再三強調,租車網站注意事項與租車卷後面皆有標明需使用「本人」信用卡 (在此附上租車卷內容網站:https://tw.buy.yahoo.com/gdsale/gdsale.asp?gdid=4532035 和慶賓租車流程網站:http://chingbing.com.tw/rentel.php#title) 所以他們有權取消此筆訂單,訂金不退還,如我們當天還是要租車,就要用假日現場租 價付錢。 並且說:反正車子在這,你們要租不租隨便你。你現在不租,別人要租我就直接租給別 人了。 當場我們先打給了附近的租車店(格上和和運),確認它們也沒車子可以租,然後再打慶 賓客服,詢問為何一定要用本人的信用卡一事。 該客服態度非常”凶狠”(我實在找不到其他形容詞可以形容了) 我:請問600元訂金是我的信用卡刷的,如照你們說的,你們有權從”根本沒消費的人” 的信用卡帳戶把別人的錢吃掉囉? 客服:小姐,你不是用會員本人的信用卡繳錢,就是沒有取車,我們本來就有權不承認 訂單,奇怪你為何一直說我們吃掉你的錢,誰吃掉你的錢啊!!! 我:我沒有不取車,我們人就在現場阿!!而且那…你說我的600塊誰拿走了? 客服:我們本來就有權扣掉你的訂金(大吼)!!! 我:(那剛剛還說沒吃掉我的錢…)那問題是我個人名義根本沒消費,等於是我有600元 現在在你手上,如果我現在用我的名字租車,600元可以抵扣嗎? 客服:小姐,600就是沒了!你要租就是用我們的假日收費來租! 我:那我可以用租車卷嗎? 客服:不行!租車卷要24小時前上網訂車子!你就是要現金租車! 我:那就是逼我們一定要被你吃掉600元,然後還要用更貴的價格跟你們租車囉? 客服:對,是你自己的問題! 我:我訂完明明有收到你們的通知信了,你當場才來說我們的訂單不成立。請問你們限 定一定要本人信用卡付款的原因是什麼?你們這樣有符合消費公平原則嗎?依法有 據嗎? 客服:那你去告我們阿!我們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再次大吼,然後掛電話) 最後我和許xx商量後,為了避免後續行程受影響,只好用假日價格和慶賓租車,所以我 們總共多付了600訂金+1744價差,等於多付2344元。 (而且更好笑的是,慶賓的人員還開了張用”租車卷”租車的汽車出租契約給我們… 真是…哭~笑~不得…) 旅遊回來後,我認真的研究各家租車公司的租車事項,然後我決定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會投訴慶賓!以下是我針對的幾點: 1.為何只有慶賓限制會員要用本人信用卡付費,其他租車公司皆無。字面上限制看似雖 無損害消費者權益,但實際行使上,消費者易因其受限而導致財物損失。要求慶賓拿 掉用”本人信用卡”之限制。 2.退還600元訂金和1744元的價差,共計2344元。 投訴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就給廠商14天,可以和我自行連絡並處理的時間。 結果…慶賓就是不聯絡。 14天後,就進入調解程序,由消保官介入協調,並且通知雙方直接到台北市政府開協調 會。結果…慶賓解決的方法就是不出現!!!不出席!!! 並且傳真給消保官一份文件,大致上內容是: 1.它們已經有在網路注意事項上及租車卷上,都說要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 2.我已經不是第一次和他們租車,所以代表我已經知道相關租車規定,所以它們堅持不 退費 3.他們聲稱許xx當天已同意訂金不退,並改用一般訂車方案,所以他們「特別通融」受 理我們的訂車 4.我們如果不用租車卷,可以自己向yahoo申請退費。 5.消費者投訴雖為信義區門市,但慶賓公司立案屬新北市,無法出席台北市消保會會議。 當天調解開會前,其實消保官收到傳真後,就有致電慶賓,說消費者有誠意要調解,慶 賓在信義區也有駐點,距離市政府很近,就派個人過來處理一下就好了,業者的態度就 是堅持「不與消費者對談」。後來消保官也和他們說如果不出席,就會依消保法公告在 法務局,業者仍堅持不出席。 那依照慶賓的傳真內容,我也給了消保官我的說法 1.我出示了我三次租車的付款紀錄,顯示只有第一次是用許xx的信用卡付費,第二次與 第三次都是用我的卡付費,而第二次用我的信用卡付費時,業者是有租車給我們使用 的,所以在手續上「使用非本人信用卡付費」,對慶賓公司並無財務上或程序上的實 質損失,但消費者一旦付款了,慶賓是直接「恕不退費」,也就是「你自己高興送我 錢花的」。 2.慶賓稱我們應該都已經知道相關租車規定,和聲稱許xx當天同意訂金不退這樣的言論 ,把責任都推還給消費者。如第二次租車是使用我的信用卡刷卡,業者依舊把車租給 我們,代表我們未全盤了解租車規定,而且業者在租車程序上,次次標準不同,有誤 導消費者之疑義;再者,單方面的聲稱他人同意訂金不退這件事,慶賓應出示許xx簽 署的同意書或他本人有委任慶賓代為發言,否則業者無權代為發言。(我當場有帶許x x的委任書) 3.然後所謂的yahoo退費,yahoo商城退費規定是在收件後10天內可退貨,但是我的租車 卷購買已經超過退貨時限,所以業者這樣的說法,也是將問題推給yahoo和消費者, 而且消費者也根本沒有退費這個選擇。 4.如該公司立案在新北市,依此說法就可以不接受其他縣市消保會的調解,那乾脆就在 新北市做生意就好了! 然後以下是台北市消保官的意見: 慶賓公司對於租車的流程,標準不一,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但是因為業者有自由訂立定 型化契約的權利,而消保官也只能就字面上去判讀是否有違反公平互惠原則,所以他們 限定「本人信用卡」,可能很難要求業者拿掉此規定。但就目前所出示的資料,業者是 有忽視消費者權益問題,且該公司與消費者調解意願低,未出席本次調解會,依消保法 將於法務局公告。 而且台北市消保官建議我,第二次協調可以陳情新北市政府,或者業者願意來,所以第 二次調解會就由新北市政府消保會來負責。 結果是…慶賓可以和消保官談,但是「消費者」免談!!! (其實我現場已經有看到慶賓的人員,但是他就是不談) 那我的論點是不變的,所以直接陳述新北市消保官的說法 1.其實會議時間雖為10:30,但是消保官提前和慶賓約了10:00,因為依法規,消保官要 先對廠商做查核報告,查核該廠商定型化契約條文是否有違反消保法。剛開始消保官 連絡慶賓時,業者仍堅持不出席,但是當消保官說,要不要和消費者談是他們的自由 意願,可是消保官查核的部分,消保官是有行政法規權限要求業者要配合查核,如果 業者不配合,消保官依法就可開罰,那慶賓百分之兩百準備繳罰鍰,所以慶賓才10:00 出現來接受消保官查核,然後10:30直接走人和「消費者免談」。 2.因為業者有自由訂立定型化契約的權利,可能很難要求業者拿掉「本人信用卡」的限 定。但是依業者在接受查核時的說法,租車契約成立條件在於三點:第一必須是網路 會員,第二開車駕照須是會員本人,第三使用會員本人信用卡,此三要點皆完成才代 表雙方租車契約成立,所以在網路系統上非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卻彈出「成功」頁 面,代表業者網路系統有不妥之處,應該要彈出「不成功」頁面才是。有些線上刷卡 系統就有相關機制,或者業者應該在會員申請帳號時,就先有信用卡資料查核機制, 如無前置機制可避免消費者錯誤刷卡,仍在條文上限定要用本人信用卡時,消費者刷 卡後,業者應有所謂的審查期,審查此三項要點是否符合,且訂單是否成立。所以依 照消保法第11條第2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所以,許xx當次 的租車契約是否成立仍有可議之處。 3.如業者和許xx契約就算可能成立,未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導致違約者為許xx,但業 者卻是由我的信用卡扣除訂金,而我本人與業者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既無契約存在, 業者由「我的」信用卡扣款就有爭議。 4.再談到後續我們用假日價格租車的那張契約,是由許xx名義簽約,由許xx付款,由許x x駕照承租,所以契約成立。但是問題是,該契約付款方式寫「票卷支付」,但當場業 者認為我們不能使用票卷,要用現金3920元租賃,但我們不同意用現金租賃,這就是 所謂的磋商,然後最後磋商完成後,訂定契約,就要依照契約走。所以依照消保法第 15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還有消保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業者應 該要以契約上的付款方式讓消費者支付費用,也就是「票卷支付」,在我們與業者個 別磋商條款中,業者要求要以現金3920元租車,是和契約牴觸;且要用有利於消費者 的解釋,所以應該讓消費者用「票卷支付」。 結果就是:慶賓被法務局公告為「無故不到場協商之被申訴企業經營者」,歡迎大家上 網參考。 http://www.legalaffairs.taipei.gov.tw/public/Attachment/4791541668.pdf 然後我並沒有打算放棄上綱權利,因為錢不是我在意的,拿的回來也是這樣,拿不回來 也是這樣了,只是想讓大家知道,如果這樣的商家,還是有人要送錢給他花,我也沒辦 法,只能和您說一句:「苦海無涯,回頭是岸阿!"失”主!」 咦~~~~~便宜是否有好貨,看官們自理阿。 btw,在此順便提醒一下,如果還是要跟慶賓消費的大大們,如果不是用租車卷,千千萬 萬一定要用「會員本人」信用卡付錢,因為如果不是~~你全部租車費用都被扣掉喔!! !因為不是用租車卷,不用繳訂金,是線上刷全額!很多小朋友就會和你byebye了。 切記切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0.12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ar-rent/M.1405068371.A.CF6.html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1:48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2:24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3:22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4:07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4:30

07/11 16:57, , 1F
看文章不乏檢查得很仔細的我就不太敢租了 再便宜都一樣
07/11 16:57, 1F

07/11 16:58, , 2F
開車在外高速行駛難免小石頭噴濺有細微刮痕
07/11 16:58, 2F

07/11 16:58, , 3F
大間連鎖的沒一間會在意的...
07/11 16:58, 3F

07/13 12:31, , 4F
租大間的吧!算一算差沒多少錢
07/13 12:31, 4F

07/15 11:47, , 5F
老師有在講 就是沒人在聽 租車就是找和運格上之類
07/15 11:47, 5F

07/15 23:57, , 6F
上禮拜租中租的 調車快 取車跟還車也都很迅速 態度好
07/15 23:57, 6F

07/15 23:59, , 7F
就算稍微價高一點 還是覺得滿不錯的
07/15 23:59, 7F

07/17 22:08, , 8F
我只租格上跟中租
07/17 22:08, 8F

01/25 04:19, , 9F
看了之前大家血的教訓~~你還跟慶賓租~~只能說你不怕死阿
01/25 04:19, 9F
文章代碼(AID): #1JlwHJps (Car-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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