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XzptdxC (C_Chat)
一、判決文章代碼
#1XzptdxC (C_Chat)
二、n16482003
三、申訴理由
1.該判決對於違規具體說明不夠明確
針對4-7-Ⅰ之內容
一 板主S爭議文或者M違規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二 經板主群多數決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五 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者。
六 文章內容意圖擾亂看板秩序者。
本人之噓文內容應可先排除第一項第二款除外之條款
而若符合第一項第二款,除判決應明確陳述外
版主多數決之行為應詳細舉證該噓文具備『蓄意引起爭議之故意』
答辯文#1XxrXGfn (C_ChatBM)之中所謂版主判決陳述為以下三段
推 Abby530424: 4-7 違規 58.114.79.55 01/29 11:19
→無判決陳述之違規判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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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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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判斷未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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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05,
01/30 19:05
→無判決陳述之違規判決
就第一項第二款,上述僅符合『多數』,
也無二人以上之具體陳述該噓文違規,
最後公告為片面宣告,亦缺乏完整陳述,
顯不符第一項第二款之要旨。
還是說說西洽版務在答辯文內容都不用具體理由只需推個條文違規即可?
何處蓄意何處引戰都不用,請問哪一條版規這麼寫?
就算想把4-7第一項第二款當成霸王條款來用也得有明確說明對吧?
若欲將該噓文內容加諸於第一項第三款,
則必須有『當事人』對該內容進行舉證,
這邊請問一下該噓文的當事人應該是誰?
如果是檢舉人則顯然雞同鴨講,
而若是該新聞內容所指之任何人,
則依版規第一項第三款,由本人證明該『無主詞推文』是針對特定人。
2.針對噓文內容之認定
內容如下:
『喔 7414』
(1) 首先,該噓文不具備主詞,亦無法指向特定人,
(參答辯文#1XxrXGfn (C_ChatBM))
若有,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請西洽「複數」以上之版主提出證明,
才可能達成版規4-7第一項第二款之前提要件。
若無,則該判決顯為濫用4-7第一項之內容
(2) 針對數字7414之內容判斷
首先是檢舉人smart0eddie提供的Google搜尋結果
https://i.imgur.com/aunolKu.png
檢舉人依然無法證明本人認知的無意義噓文可與該網路解釋達成一致性,
直至判決下達也拿不出任何補足證據,貼一個網路搜尋結果就打算草草了事。
現在連Wiki都能任意修改,何況是搜尋引擎跑出來的『片面解釋』
若搜尋結果可以當判決依據,那版主群想用4-7 第一項第二款,
依舊得由複數人以上明確說明該噓文主詞為何是特定人。
實際上無主詞導向的詞條,在現實就不可能達成告訴關係,
即使有主詞導向,依臺北地院103年簡上字第235號判決
以及基隆地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不構成公然污辱,
依彰化地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判決不構成誹謗。
要是版主想說西洽4-7第二款或第三款認定標準不用刑法嚴謹也可以,
那還是得說明本人之噓文內容有明確的指向關係以及具體含意,
若依標準讀音(參國家編譯館),該推文發音為七四一四,
聯想成檢舉人所謂的「去死一死」顯然是聽者有心之行為;
如果西洽打算連這種詞都跟4-7第二款做連結,
老樣子,請複數以上之版主詳細說明該詞條的主從關係,
網路版規跳脫現實標準沒關係,但請別把文法構成一起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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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43605654.A.F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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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都能隨便挖個『網路搜尋結果』來玩了,
參考一下現實依據法規以及告訴運作應該不過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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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這種事因人而異,
在檢舉過於容易的當下,所謂過去西洽判決打點也不一定有效,
不如面對現實比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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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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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文已經說了,這邊也講過一次,就是沒有意義,
所謂的意義是檢舉人自己賦予的,不代表個人意見。
想解釋成七事ㄧ室也行,畢竟手術室內引流手術的事項還真的挺多,
但沒必要隨著檢舉人起舞硬凹,
該噓文就是只有一個發語詞+無意義數字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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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希望之後別又有人靠北版務群拿著4-7當尚方寶劍,
大家好好釐清內容把定義說明清楚^^
難道要放任隨便檢舉再用4-7開無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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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補上了,
而且是發文後不到五分鐘就編輯完成,請問還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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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網路搜尋結果都能被拿來解釋個人的無意義噓文來判違規,
為何不能拿有明文解釋依據的現實判決給人參考呢?
請注意文內所言只是『參考』
而若只要『網路搜尋』查含意就可以得到結論來凹違規
我拿這篇來當解釋也沒問題吧?#1WfzliGg (Gossiping)
還是說同樣是網路搜尋結果還得依公信力程度判讀的?
依照所謂公信力的定義,只要沒公部門認定的用詞解釋都不具備,
比如中國用詞「質量」解釋為品質,一直被視為非正規用法,
直到去年教育部字典才正式定義質量可以解釋成品質。
不管之前被嘲諷得多荒誕,
經過公部門解釋就等同有公信力,
至於7414?
我還在等上面幾位版主依照版規4-7第一項第二款給出一個合理且詳盡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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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們甚至連是4-7第一項哪一款都沒講呢,
只是依照上面的答辯文「推測」是第二款而已,
但這不妨礙主張意見的權益,謝謝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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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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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想表達什麼,反正什麼水準講什麼話,不必太擔心^^
※ 編輯: n16482003 (36.233.245.207 臺灣), 01/31/2022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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