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amuraiJack 4-17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六、違規說明或佐證
: 即使將「問題」分類改成「討論」分類,仍不應實施「刪除推文」行為,且更不能因此而
: 得以受到「其分類為[討論]者,不在此限」但書之免責保護。
沒有要申訴,只是想說兩件事情,所以就用回應的。
第一,是否可以請板主明確「改分類之後」能不能刪「改分類之後」的推文?
目前「改分類刪推文」的判例,是刪除「改分類前」的推文:#1RSFWeuD (C_ChatBM)
雖然前板主有解釋「後來才改分類刪推文是不被允許的」但是語意仍然並不清楚,這裡所
說的「後來才改」是相較於被刪除的推文而言,還是對所有推文而言。
而從最近兩篇文章來看,確實有不少人有這樣的困惑,還希望板主們能說明清楚。
第二,是否可以請板主明確「刪推文」是否應由本人檢舉?
根據板規,刪推文有「未經當事人同意」的要求,而根據判例,非當事人檢舉即無法判斷
是否未得當事人同意,所以應由當事人檢舉,否則不受理:#1SfmkA_f (C_ChatBM)
而從檢舉文的「違規內容節錄」可知,其中並無laptic的推文,也就是他非當事人。
那麼板主們為何仍然受理檢舉呢?是改變了見解,還是單純沒有發現矛盾?
綜上兩點,判例未明確「改分類能不能刪除改分類之前的推文」以及判例明文只有當事人
的檢舉才受理,本判決很明顯有疏失,還請板主回應——然而本人並未要申訴,只是希望
板主們能夠說明而已,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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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在文內有附上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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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改分類前的不行」這是判例就確認的,沒問題;但是「刪改分類後的」還沒有明確說
明,也就是本文第一點;至於當事人認證可否取代當事人檢舉,這是個可能的答案,但是
仍然沒有被明確,還是希望板主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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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判決怎麼會跟我沒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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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明顯牴觸判例的判決懲罰,要求說清楚不過分吧?我也沒有要申訴上訴幹嘛,就只是希
望能有個明確的解釋——或者板主們同意前判決有疏失,而會在後續加以明確也可以,反
正我沒有要申訴,也不用擔心有什麼後續困擾。當然如果大家覺得講道理給尊重毫無意義
那也可以,說清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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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muraiJack (106.1.149.250 臺灣), 04/29/2021 1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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